孫新華
(安徽大學社會與政治學院副教授)
摘 要:細碎土地供給與規(guī)模土地需求之間的張力構成了我國土地流轉的主要矛盾。細碎土地的交易特征決定了分散式流轉面臨過高的交易成本。在我國當前土地制度下,只有調整土地流轉的交易裝置,才能推動細碎土地的規(guī);鬓D。相對于分散式流轉,整合式流轉通過“兩次流轉”以較低的交易成本實現了細碎土地的轉入和規(guī)模土地的轉出。整合式流轉的關鍵是中介組織對細碎土地經營權的整合,將細碎土地的經營權整合為規(guī)模土地的經營權,并差異化地流轉給小農戶和新型農業(yè)經營主體。這依賴于中介組織對土地流轉雙方特別是土地承包戶利益關系的整合。相對于地方政府和村莊能人,村社組織作為中介組織在推動細碎土地經營權整合更具優(yōu)勢。因此,為了更好地優(yōu)化我國土地流轉路徑,應該推動整合式流轉、加強土地經營權整合、發(fā)揮村社組織的整合功能。
關鍵詞:土地經營權;產權整合;細碎土地;土地流轉;三權分置
土地流轉是我國發(fā)展農業(yè)適度規(guī)模經營和實現農業(yè)現代化的關鍵途徑。近年來,黨和國家政府不斷推進“三權分置”改革,主要也是為了通過放活土地經營權來推動土地流轉和適度規(guī)模經營發(fā)展[1]。然而,我國各地農村普遍存在土地細碎化問題,據農業(yè)農村部數據,當前我國戶均土地7.5畝和5.7塊[2]。土地細碎化與土地轉入方對集中連片土地的需求構成了天然矛盾。2023年中央“一號文件”明確提出:“總結地方‘小田并大田’等經驗,探索在農民自愿前提下,結合農田建設、土地整治逐步解決細碎化問題!币虼耍绾卧凇叭龣喾种谩笨蚣芟麓龠M細碎土地經營權流轉以化解土地流轉雙方的供需張力是推進我國土地流轉的核心問題。
關于我國土地流轉的優(yōu)化路徑,學術界已經積累了大量研究,大體可以分為三種研究進路。第一種研究進路是土地流轉的產權基礎,主要關注土地產權對土地流轉的影響。產權理論認為,產權的清晰界定是市場交易的先決條件,只有將產權清晰而又完整地界定到個體,才能形成有效的激勵機制,從而通過市場交易實現資源的有效配置[3]146-171。在產權理論指導下,學界大量研究探討了我國土地產權的形態(tài)及其對土地流轉的影響,并普遍認為我國土地承包經營權是一種界定不清的殘缺產權,只有賦予農戶更加清晰而有保障的土地產權,才能從根本上促進土地的市場化流轉[4-5]。近年來,我國土地制度基本上是依據以上產權理論進行改革[6]。在此背景下,學者們紛紛運用數據論證了土地制度改革對土地流轉效果的作用,目前主要分為兩類針鋒相對的觀點,有的認為作用是積極的[7-8],有的則認為作用有限甚至是消極的[9-10]。
第二種研究進路是土地流轉的市場基礎,主要關注土地流轉市場對土地流轉的影響。我國土地流轉主要是在流轉市場上按照市場機制實現的,市場的發(fā)育程度直接影響土地流轉的狀況[11]。甚至不少研究假設,只要土地流轉市場足夠完善,市場機制會自發(fā)實現土地資源的有效配置。因此,大量研究從不同角度探討了我國土地流轉市場的發(fā)展特征、運行效果、制約因素和對策建議等,其中以制約因素方面的研究居多。研究發(fā)現,土地管理制度、流轉市場的配套體系、社會保障制度、農戶的非農化程度、農戶的土地觀念和鄉(xiāng)土關系等都是制約土地流轉市場發(fā)展的關鍵因素[12-14],相應地,研究者也主要從這些方面提出了對策建議。
第三種研究進路是土地流轉的組織基礎,主要關注各類組織對土地流轉的影響。這類研究認為,土地流轉市場在運行中往往會出現“市場失靈”問題,土地流轉的有序推進需要各類組織的介入[15]。學術界結合實際案例主要探討了政府和村級組織在土地流轉中的組織協調作用及其實現機制[16-17]。雖然學者們對兩類組織的作用持有不同的判斷,但是都普遍認為我國土地流轉中需要在厘清各自責任邊界的基礎上積極發(fā)揮政府和村級組織的作用[18]。
以上研究為土地流轉路徑優(yōu)化研究奠定了堅實的基礎,但是仍存在需要進一步拓展的空間。第一,既有研究往往將細碎土地等同于一般商品,并將研究重點放在了產權界定和市場建設方面,忽視了細碎土地的特殊性以及經營權整合的必要性。在產權清晰界定下,一般商品在市場機制作用下會自發(fā)地實現有效配置,但是,細碎土地的交易特征會使市場機制陷入失靈狀態(tài)。因此,為了實現細碎土地的高效流轉,需要對細碎土地經營權進行適當整合并設置相應的流轉方式。第二,盡管既有研究已經關注到政府和村級組織在土地流轉中的作用,但是對于政府和村級組織在細碎土地經營權整合中的作用缺乏關注。
鑒于此,本文嘗試從細碎土地經營權整合的視角探討土地流轉的優(yōu)化路徑。具體而言,本文首先從細碎土地的交易特征出發(fā),分析我國細碎土地分散式流轉的困境;其次探討作為新型交易裝置的整合式流轉及其對經營權的整合;接著比較細碎土地經營權整合的三種路徑;最后提出我國細碎土地流轉優(yōu)化的具體建議。
(一)細碎土地的交易特征
從土地的物質形態(tài)來看,世界范圍內大體存在兩種土地形態(tài):規(guī)模土地與細碎土地。在新大陸國家,農業(yè)經營主體占有的土地面積普遍偏大,而且土地集中連片。如2012年美國農業(yè)經營主體的平均經營面積近2500畝[19]。而在傳統(tǒng)的原住民國家,農業(yè)經營主體占有的土地面積普遍較小,而且土地非常細碎,特別是在包括我國在內的東亞國家更加典型。我們可將前者稱為“規(guī)模土地”,將后者稱為“細碎土地”。兩類土地的差別不僅體現在土地規(guī)模上,而且體現在內部結構上,即地塊是集中連片還是分散細碎[20]。
在我國實施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之初,不同地塊在地力、遠近、水利條件等方面存在明顯差異,導致地塊之間在單產上存在一定差異。但由于當時的農業(yè)生產力較低,相對于地塊的細碎化及其帶來的問題,大部分農戶更看重地塊的產量差別。因此,絕大部分農村地區(qū)都選擇按土地等級平均分配各類地塊,從而使農戶承包地出現細碎化的問題,地塊小又多,而且與其他農戶的地塊插花分布。但是,隨著農業(yè)基礎設施改善和現代農業(yè)技術改進(如化肥、交通工具和大型農機具的采用),不僅地塊之間的產量差異不斷縮小,而且細碎地塊與先進生產力的矛盾也進一步凸顯,細碎土地帶來的問題更加明顯。加之,新型農業(yè)經營主體主體的興起,新型農業(yè)經營主體越來越困擾于土地細碎化問題,并對規(guī)模土地產生了越來越強烈的訴求。在農業(yè)現代化過程中,雖然各類農業(yè)經營主體對規(guī)模土地的訴求不盡一致,但是都普遍希望所經營土地的面積較大且集中連片。即使是小農戶經營的土地面積不大,也希望地塊能夠集中連片。換言之,當前我國現代農業(yè)發(fā)展中的土地流轉整體上是以細碎土地的集中連片利用為導向的[21]。
威廉姆森認為,交易特征是決定交易成本的關鍵,其中資產專用性、不確定性、交易頻率是交易特征的主要標志[22]78-90。規(guī)模土地和細碎土地在交易特征上存在巨大差異,尤其體現在以土地集中連片利用為導向的土地交易中。首先,從資產專用性來看,土地屬于實物專用資產,資產專用性較高,但是在以土地集中連片利用為導向的土地交易中,規(guī)模土地基本相當于標準商品,因此資產專用性較低;而細碎土地主要適用于生產力較低條件下小農戶的生產與交易,難以適用于土地集中連片利用,因此資產專用性較高。其次,從不確定性來看,在土地集中連片利用背景下,規(guī)模土地的交易涉及的供需雙方的數量有限,往往是一對一的交易,因此交易的不確定性較低;而細碎土地的供需雙方數量龐大,基本是多對多或一對多的交易,而且雙方的交易意愿又不一致,從而使交易的不確定性極高。最后,從交易頻率來看,在土地集中連片利用背景下,規(guī)模土地的交易基本是一次交易,因此交易頻率較低;而細碎土地的交易則是少量需求方與大量供給方的多次交易,所以交易頻率較高?傊,從交易特征來看,在以土地集中連片利用為導向的土地交易中,規(guī)模土地的資產專用性、不確定性和交易頻率較低,而細碎土地的資產專用性、不確定性和交易頻率則特別高。
(二)細碎土地分散式流轉的困境
威廉姆斯的交易成本經濟學指出,在交易成本最小化的驅使下,具有不同交易特征的商品需要適配不同的產權結構和交易形式。一般而言,對于資產專用性、不確定性、交易頻率都較低的標準商品,在產權清晰界定下按照市場機制進行交易的交易成本最低;而對于資產專用性、不確定性、交易頻率都較高的非標準商品,即使清晰界定的產權按照市場機制進行交易也會面臨過高的交易成本,從而使交易陷入困境[22]106-107。
在土地集中連片利用背景下,規(guī)模土地基本等同于標準商品,資產專用性、不確定性、交易頻率較低。因此,規(guī)模土地的交易中采取市場組織形式,通過價格機制協調交易的交易成本最低,而要使市場機制有效發(fā)揮作用,需進行清晰的地權界定,最理想的地權結構是私有地權,最典型的例證是美國的規(guī)模土地買賣。而在土地集中連片利用背景下,細碎土地交易具有較高的資產專用性、不確定性、交易頻率,如果依舊按照規(guī)模土地的交易模式,細碎土地的交易必然會因為過高的交易成本而陷入“市場失靈”,土地的集中連片利用難以實現。最典型的例證是半世紀以來日本的土地買賣,盡管日本的土地已經完全私有化,但是因為細碎土地的交易成本過高而陷入“市場失靈”[23]。
我國細碎土地的流轉普遍采用分散式流轉模式,即土地流轉雙方基本是按照市場機制自發(fā)進行流轉,而且往往是采取“一對多”或“多對多”的流轉方式。在分散式流轉中,各類土地轉入方普遍都希望流轉到集中連片的規(guī)模土地,只是土地面積受到各類農業(yè)經營主體的能力和訴求影響而有所不同,比如小農戶一般希望轉入幾畝到幾十畝不等的連片土地,而新型農業(yè)經營主體則希望轉入幾十畝到幾百畝不等的連片土地。但是從轉出方來看,他們能夠流轉的土地都是細碎土地而且與本村不對外流轉的土地插花分布。這意味著土地轉出方供給的并不是土地轉入方需要的土地,如果只是按照市場機制由交易雙方自發(fā)流轉,必然會因為過高的交易成本而遭遇“市場失靈”問題。田傳浩等人發(fā)現,由于農戶之間自發(fā)交易土地具有交易費用高、期限短、缺乏正式契約等特點,土地市場很難促進土地集中和規(guī)模經營,對土地細碎化降低沒有統(tǒng)計意義上的顯著影響[15]。鐘甫寧等也發(fā)現,由于地塊不匹配、交換鏈條過長等原因,農民間農地交換很難成功,難以通過市場調整合并地塊[24]。
面對我國細碎土地低效流轉的困局,如果依然固守既有產權理論和市場理論,只能從產權界定不夠徹底或者土地流轉市場不夠完善等方面進行解釋。實際上,隨著“三權分置”改革和土地確權工作的推進,我國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已經界定的非常清晰;盡管土地流轉市場還存在一些不足,但是經過多年的發(fā)展也已經相對完善。但是,這些改變并沒有真正促進細碎土地的高效流轉。這是因為既有理論忽視了細碎土地與規(guī)模土地在交易特征上的差異,并將適用于規(guī)模土地的解釋框架簡單套用于細碎土地,從而出現了理論與經驗的悖論。因此,破解我國細碎土地的流轉困境,需要跳出原有框架,從細碎土地的交易特征出發(fā),重新思考細碎土地的流轉路徑。
(一)細碎土地的整合式流轉
正如羅必良對科斯定理的擴展:“由于存在交易成本,如果不能通過產權的重新調整來改善效率,且不同的交易方式隱含的交易成本是不同的,那么就應該尋求恰當的產權交易裝置進行匹配,以改善總的福利效果”[25]。“三權分置”已經為我國的土地產權改革提供了明確方向和基本框架。顯然,細碎土地的高效流轉不能通過產權的重新調整來實現,但是可以轉而尋求恰當的交易裝置進行推動,即尋求與細碎土地相匹配的土地流轉方式。
既然細碎土地的分散式流轉會使流轉雙方面臨過高的交易成本,那么,是否存在與細碎土地相匹配的土地流轉方式呢?照此思路,我們可以設想細碎土地流轉的理想方式。從轉入方來看,各類農業(yè)經營主體普遍希望轉入集中連片的規(guī)模土地。當然,這里的規(guī)模土地不是美國那種動輒成千上萬畝的連片土地,而是適應于不同農業(yè)經營主體的大小不等的連片土地。比如,小農戶的土地面積可能較小,新型農業(yè)經營主體的土地面積較大,但是如果所有地塊連成一片,在很大程度上對他們來講都是規(guī)模土地。如果要保障各類農業(yè)經營主體都能流轉到集中連片又大小不等的規(guī)模土地,需要解決兩個關鍵問題:第一,通過各種方式改變細碎土地由不同農戶插花占有的狀態(tài),使農戶對外流轉的細碎土地轉化為集中連片的規(guī)模土地;第二,通過一定方式將集中連片的規(guī)模土地差異化地配置給各類農業(yè)經營主體。這兩方面既涉及到對細碎土地地塊的整合,又涉及到對分散的土地流轉雙方的整合,顯然是分散式流轉無法完成的。而要實現以上兩方面,需要借助于中介組織進行整合。相對于分散式流轉,我們可將這種流轉方式稱為“整合式流轉”。
從操作層面來看,在土地流轉雙方交易中搭建由中介組織從中協調的流轉平臺,中介組織通過“兩次流轉”實現整合式流轉。第一次流轉是由中介組織從土地承包戶流轉細碎土地。因為有待流轉的土地與農戶自己耕種的土地是插花分布的,所以,為了將細碎土地轉化為規(guī)模土地以更好地對外流轉,中介組織需要將一定范圍內(一方土地或整個村民組的土地)的細碎土地整體流轉過來。第二次流轉是由中介組織將規(guī)模土地差異化地流轉給各類農業(yè)經營主體。為了保障轉入方流轉到規(guī)模土地,中介組織在流轉前可以根據轉入方的需要對細碎土地進行適當規(guī)劃和建設,然后再將大小不等的規(guī)模土地流轉給各類農業(yè)經營主體。從我國的土地流轉實踐來看,一些地方采取整合式流轉模式有效降低了細碎土地流轉中交易成本。盡管各地的具體做法不盡一致,但是其核心機制基本都是通過以中介組織為流轉平臺的兩次流轉實現的。以安徽省蕪湖市繁昌區(qū)為例,當地借助于國家的土地整理項目以村民小組為單位開展土地整理,然后全組農戶將整理后的土地按統(tǒng)一價格整體流轉給所在村民小組;村民小組將連片的土地再按同一價格流轉給本小組內的農戶,其中,一部分農戶流轉與自家承包面積相當的連片土地,一部分則流轉更大面積的土地發(fā)展適度規(guī)模經營。通過村民小組搭建的流轉中介,兩類農戶耕種的土地經過兩次流轉都由原來的細碎土地變成了集中連片的土地[26]。
細碎土地的整合式流轉改變了分散式流轉中的交易裝置,在分散式流轉中,土地流轉雙方只能流轉細碎土地,而以中介組織為交易平臺的整合式流轉,一方面將作為非標準商品的細碎土地轉變?yōu)樽鳛闃藴噬唐返囊?guī)模土地,另一方面又將規(guī)模土地差異化地流轉給各類農業(yè)經營主體。整合式流轉通過兩次流轉,大大降低了土地流轉雙方的交易成本,從而促進了細碎土地的規(guī);鬓D。
(二)細碎土地的經營權整合
在整合式流轉中,中介組織實際上發(fā)揮了整合土地、整合產權和整合主體的三重整合作用。整合土地是指要將原本的細碎土地整合成大小不等的規(guī)模土地;整合產權是指要將細碎土地的經營權整合成規(guī)模土地的經營權;整合主體是指要協調和整合土地流轉雙方的關系從而使其共同實現整合式流轉。在三種整合中,整合產權無疑最為關鍵,細碎土地整合式流轉的關鍵也在于土地經營權的整合[27]。因為土地轉出方供給的土地經營權是細碎土地的經營權,而各類土地轉入方需求的卻是規(guī)模土地的經營權,因此,整合式流轉需要中介組織從土地轉出方流轉細碎土地的經營權,進而將其整合為規(guī)模土地的經營權并流轉給土地轉入方。
首先是第一次流轉中的經營權整合。細碎土地的經營權是由廣大承包戶分散占有,而且在現有土地制度下承包戶對細碎土地的承包關系長久不變。因此,在不改變現有承包關系的前提下,中介組織對土地經營權整合的關鍵是將承包戶手中細碎土地的經營權整體性地流轉過來,即不管是承包戶不想耕種地塊還是想自己耕種地塊的經營權都要流轉過來。只有通過兩類土地經營權的整體性流轉,才能將細碎土地的經營權進行“化零為整”。因為兩類土地是插花分布的,如果不進行整體性流轉,則無法形成規(guī)模土地。兩類土地的整體性地流轉對于絕大部分承包戶都是有利的,對于不耕種土地的承包戶來講,將細碎土地的經營權整合成規(guī)模土地的經營權后再流轉,流轉費用會明顯提升;對于繼續(xù)耕種土地的承包戶來講,將細碎土地的經營權流轉給中介組織再從中轉入集中連片的規(guī)模土地的經營權,可以大大提高生產效率。盡管如此,依然可能會有部分承包戶予以反對。如果反對的承包戶過多,兩類土地的整體性流轉就無法實現。這就需要中介組織采取各種方式做反對者的工作,或者使其同意流轉細碎土地經營權,或者通過調換土地經營權等方式使細碎土地得以連片流轉?傊,第一次流轉的經營權整合的核心是做通兩類承包戶的工作,將連片的細碎土地的土地經營權都流轉給中介組織。
其次是第二次流轉中的經營權整合。通過第一次流轉中的經營權整合,中介組織獲得了連片的土地的經營權,盡管這些土地在物理形態(tài)上還是細碎地塊,但是已經實現了集中連片,在使用上完全不同于之前插花分布的細碎地塊。有些地方在征得土地承包戶同意的基礎上,中介組織還可以進行適當的改造從而改變細碎土地的形態(tài),比如破除田埂、完善農田基礎設施等。下一步便是將集中連片的規(guī)模土地的經營權流轉給各類轉入方,這個過程中要處理的核心問題是,如何將集中連片的土地的經營權差異化地流轉給各類農業(yè)經營主體。其實,這與第一次流轉中的經營權整合密切相關。對于繼續(xù)耕種土地的承包戶來講,他們同意流轉細碎土地經營權的前提便是能夠流轉到不少于原有經營面積的連片土地的經營權。因此,在中介組織第二次對外流轉土地時,首先應該保證原有承包戶能夠流轉到相應面積的土地,然后在此基礎上再考慮繼續(xù)擴大面積的承包戶或者其他新型農業(yè)經營主體的流轉需求。比如,安徽省蕪湖市繁昌區(qū)的兩次流轉模式將整理后的土地劃分為兩個區(qū)域:“自耕土地功能區(qū)”,由繼續(xù)耕種土地的承包戶優(yōu)先在本小組范圍內集中流轉與承包面積相當的連片地塊;剩余區(qū)域的為“規(guī)模經營功能區(qū)”,優(yōu)先滿足本小組的承包戶擴大規(guī)模,如果還有土地再對外流轉[26]。兩個功能區(qū)保障了各類承包戶的利益,從而促進了細碎土地經營權的整合式流轉。
從上可以看出,土地經營權整合背后的關鍵是對土地承包戶利益和關系的整合。土地承包戶利益關系的整合,除了受到中介組織整合能力的影響,還受到土地確權方式的影響。我國大部分農村地區(qū)都按照“確權確地”方式完成了確權,只有少數農村地區(qū)采取“確權不確地”方式。在確權確地模式中,承包戶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對應著具體的細碎地塊,因此,少數反對者即可直接影響其他地塊經營權的整合,從而提高了整合的難度。而在確權不確地模式中,承包戶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只對應于具體的面積,并不對應于具體的地塊,因此,少數反對者對整合式流轉中土地經營權的整合影響較小。
中介組織在土地經營權的整合中發(fā)揮了關鍵作用,因此,何種組織充當整合式流轉中的中介組織,直接影響了土地經營權整合的路徑及其所依賴的資源,從而影響了土地經營權整合的效果。從我國土地流轉實踐來看,整合式流轉的中介組織主要包括三類:地方政府、村社組織和村莊能人。依據中介組織的類型,我們可將土地經營權整合的路徑劃分為政府整合路徑、村社整合路徑和能人整合路徑。三種整合路徑所動用的資源有所不同,土地經營權整合的效果也有明顯差異。
首先來看政府整合路徑。長期以來,地方政府都在土地經營權整合中發(fā)揮了至關重要的作用。特別是十七屆三中全會以后,隨著國家有關土地流轉和規(guī)模經營各項政策的出臺,地方政府為了在發(fā)展現代農業(yè)中取得突出政績,紛紛推動工商企業(yè)和家庭農場等新型農業(yè)經營主體進行大規(guī)模土地流轉。顯然,新型農業(yè)經營主體需要流轉集中連片而又面積較大的規(guī)模土地,而有流轉意愿的承包戶能夠提供的土地卻是分散的細碎土地。從各地實踐來看,地方政府為了保障新型農業(yè)經營主體的快速發(fā)展,往往采取定任務、下指標等方式推動下級政府或村級組織完成土地流轉任務。在土地流轉中,有的是新型農業(yè)經營主體直接與承包戶簽到流轉合同,有的是以村級組織為中介由新型農業(yè)經營主體、承包戶分別與村級組織簽到流轉合同,但是不管以何種形式流轉,新型農業(yè)經營主體與承包戶之間土地流轉得以實現的關鍵中介組織均為地方政府。地方政府依賴自身強大的行政體系和治理資源,一方面采取強制或半強制的措施推動各類承包戶將土地集中對外流轉,另一方面積極引導各類新型農業(yè)經營主體進行大規(guī)模土地流轉,從而非常高效地實現了細碎土地經營權的整合,推動了新型農業(yè)經營主體發(fā)展。政府整合路徑雖然非常高效,但是地方政府對流轉過程的深度介入和越位干預,不僅侵害了希望繼續(xù)耕種土地的承包戶的正當權益,而且可能誘發(fā)政治社會風險[28]。正因如此,黨中央和國務院在多項重要文件中對地方政府行為予以規(guī)范,如2015年的中央“一號文件”明確指出,“土地經營權流轉要尊重農民意愿,不得硬性下指標、強制推動”。
其次來看村社整合路徑。村社整合路徑是指由村社組織充當中介組織并推動細碎土地經營權整合的路徑。其中的村社組織主要包括村級的村兩委、集體經濟組織和組級的村民小組等組織。村社組織之所以積極推動土地經營權整合,一是本村村民特別是在村農戶對土地集中連片有著強烈訴求,二是無論村莊推動農田基礎設施建設,還是發(fā)展各類農業(yè)產業(yè),都會遇到細碎土地的障礙。村社組織無論是被動還是主動推動土地經營權整合,主要都是為了村莊內部的公共需求。雖然村社組織沒有地方政府強大的治理資源,但是在土地經營權的整合中依然具有明顯的治理優(yōu)勢。首先,長期以來村社組織都在統(tǒng)分結合雙層經營實踐中發(fā)揮了“統(tǒng)”的作用。村社組織在整合式流轉中充當中介組織,大部分村民都比較容易接受,由其推動土地經營權整合具有堅實的合法性基礎。其次,土地經營權整合涉及到村莊范圍內所有農戶的切身利益,如何保障各類農戶的意見表達和利益訴求至關重要。而村莊在公共事務治理中形成的治理體系和治理規(guī)則,都為各方圍繞整合式流轉進行博弈和達成共識提供了制度基礎。最后,土地經營權整合本質上是協調土地流轉雙方特別是各類農戶的利益關系和社會關系的過程。中介組織只有非常熟悉每個農戶的特點和關系,并充分調動當地的人情、關系和規(guī)則等各種社會資源進行協調,才能爭取大部分農戶特別是少數反對者的支持。村組干部作為村莊內部的精英深諳當地的各類“地方性共識”,由其推動土地經營權整合具有深厚的社會基礎。因此,由村社組織充當流轉中介的村社整合路徑具有獨特的優(yōu)勢,這也是各地的政府整合路徑也要借助于村社組織力量的原因。但是,土地經營權的整合是非常復雜的系統(tǒng)工程,稍有不慎還會給村社組織帶來不必要的麻煩,而且這項工作也不是制度規(guī)定的“分內之事”,因此,很多村社組織在土地經營權整合上缺乏足夠的動力。
最后是能人整合路徑。從各地實踐來看,很多地方的村莊能人也在土地經營權整合中扮演了中介組織的角色,從而推動細碎土地的整合式流轉。一些想從事規(guī)模經營的本地村民或外來主體無法從正式渠道流轉到集中連片的土地,便找到當地的村莊能人從中協調,并許諾給予一定利益,比如一畝50元左右的協調費等。因為有較為豐厚的利益,有些地方還出現了相對職業(yè)化的“地販子”[29]。當然,村莊能人除了幫助流轉土地,往往還要協助轉入方處理經營過程中遇到的人為干擾。這些村莊能人既可能是作為村組干部的村莊體制性精英,又可能是具有廣泛社會關系和權威資源的非體制性精英。村莊能人一方面憑借自身在村莊的關系、人情、面子等社會資源能夠較好地組織和動員農戶集中連片地流轉土地,另一方面又憑借在村莊內外廣泛的社會關系能夠尋找到合適的轉入方。當然,村莊能人整合土地的規(guī)模和范圍因人而異,有的只能在本村民小組范圍,有的則在本行政村范圍,有的則可以跨越附近的幾個村莊,但整體上都是自身社會關系所能覆蓋的地域范圍。因為能人整合路徑主要依賴于村莊能人個人的社會關系和能力,因此整合的效果因人而異,整合的規(guī)模相對有限。
通過對以上三種整合路徑的分析可以看出,三種路徑在中介組織、整合動力、依賴資源、整合效果和存在問題等方面都有明顯差異,具體如表1所示。在政府整合路徑中,地方政府主要出于政績邏輯依賴自身強大的行政資源,可以高效地整合細碎土地的經營權,但是往往會侵害很多農戶的切身權益。在能人整合路徑中,村莊能人在利益的驅動下憑借個人的社會關系,也能夠在一定范圍內整合細碎土地的經營權,但是整合效果和范圍都受到很大限制。在村社整合路徑中,村社組織基于公共需求依賴村民的組織認同和村莊的各種規(guī)則,可以較好地實現細碎土地經營權的整合。因此,相對于政府整合和能人整合路徑,村社整合路徑是更加可取的路徑。
表1 土地經營權整合路徑及其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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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合路徑 |
中介組織 |
整合動力 |
依賴資源 |
整合效果 |
存在問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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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整合 |
地方政府 |
政績 |
行政資源 |
好 |
侵害部分農戶權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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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社整合 |
村社組織 |
公共需求 |
組織認同、村莊規(guī)則等 |
較好 |
動力不足 |
|
能人整合 |
村莊能人 |
贏利 |
個人關系 |
因人而異 |
范圍有限 |
在鄉(xiāng)村振興進程中,如何促進細碎土地的高效流轉,從而為各類農業(yè)經營主體供給集中連片的規(guī)模土地,直接影響了中國式農業(yè)現代化的進度和質量。在小農戶和新型農業(yè)經營主體普遍熱衷于規(guī)模土地的背景下,細碎土地的資產專用性、不確定性和交易頻率都非常高,從而使分散式流轉因為過高的交易成本而陷入“市場失靈”狀態(tài)。在我國土地產權制度既定的情況下,只有通過調整土地流轉的交易裝置來推動細碎土地的高效流轉;谝陨戏治,我國細碎土地流轉路徑可從以下三個方面著手進行優(yōu)化:
第一,在土地流轉方式上,由分散式流轉向整合式流轉轉變。以市場機制為核心的分散式流轉主要適用于作為標準商品的規(guī)模土地,并不適用于細碎土地。為了以較低的交易成本實現細碎土地的規(guī)模化流轉,需要將分散式流轉調整為以中介組織為交易平臺的整合式流轉。在整合式流轉中,中介組織首先將一定范圍內的細碎土地整體性流轉過來,從而可以將細碎土地整合成集中連片的規(guī)模土地,然后中介組織再將大小不等的規(guī)模土地差異化地流轉給各類農業(yè)經營主體。整合式流轉通過兩次流轉不僅降低了流轉雙方的交易成本,而且使各類農業(yè)經營主體能夠流轉到集中連片的規(guī)模土地,同時也使土地轉出方獲得更高的土地流轉費。
第二,在土地產權改革上,既要放活土地經營權,又要整合土地經營權。整合式流轉得以實現的關鍵是中介組織對細碎土地經營權的整合。當前“三權分置”改革的重點是放活土地經營權,但是放活土地經營權后,承包戶并無法自發(fā)地實現細碎土地經營權的高效流轉。因此,僅僅放活土地經營權還不夠,在此基礎上還需要在土地流轉中進一步整合土地經營權,將細碎土地的經營權整合成規(guī)模土地的經營權再進行流轉。土地經營權整合的關鍵是協調和整合土地流轉雙方特別是土地承包戶內部的利益關系和社會關系。因此,土地經營權整合的程度依賴于中介組織的整合能力。
第三,在中介組織選擇上,應以村社組織為重點并激發(fā)其內在積極性。地方政府作為行政部門,不應過度干預土地流轉,更不應該充當土地流轉中介,其工作重心應該轉向整合式流轉的服務工作,如土地整治項目的配套、土地流轉政策的完善、土地經營權整合的改革等方面。村莊能人在整合式流轉中的作用相對有限,而且基本是按照市場規(guī)律發(fā)揮作用,因此不宜過度干預。而村社組織最適宜充當整合式流轉的中介組織,而且具有獨特而又雄厚的治理優(yōu)勢。為了在更大范圍推動細碎土地的整合式流轉,應該將村社組織作為主要抓手。針對村社組織推動整合式流轉動力不足的問題,一方面應該采取各種措施引導村社組織承擔起細碎土地整合的責任,另一方面對于承擔細碎土地整合的村社組織應該給予一定的政策傾斜和資金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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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ntegration of Land Management Right and Optimization of Land Circulation Path
Abstract: The tension between the supply of fragmented land and the demand of large-scale land constitutes the main contradiction in land circulation in China. The transaction characteristics of fragmented land determine that decentralized land transfer faces high transaction costs. Under the current land system, only by adjusting the land transfer transaction equipment can promote the large-scale transfer of fragmented land in China. Compared decentralized land transfer, the integrated land transfer realizes the transfer of granular land and the transfer of large-scale land with lower transaction costs through two land transfers. The key of integrated land transfer is the integration of the right of management of fragmented land by intermediary organizations, so as to integrate the right of management of fragmented land into the right of management of large-scale land ,and transfer it to small peasants and new agricultural management subjects in a differentiated way.It depends on the intermediary organization to integrate the interest relationship between the two sides of land transfer, especially the land contractor.Compared with local governments and village talents, village community organizations have more advantages as intermediary organizations to promote the integration of the management rights of fragmented land.Therefore, in order to better optimize the land transfer path, we should promote the integrated land transfer, strengthen the integration of land management rights, and play the integration function of village cooperatives.
Key words: Land Management Right; Property Rights Integration; Fragmented Land; Land Transfer; Separation of the Three Right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