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農村新“三代家庭”研究
內容摘要
伴隨著農村人口流動和農民城市化,婚后的“八零后”“九零后”農民與父代組成了類似三代直系家庭但卻有實質差別的新“三代家庭”。在該類家庭中,父代與子代、子代家庭之間的會計單位是相互獨立的,但是子代與父代在形式上又沒有明確分家,這就使得父代被分別納入到子代家庭,成為子代家庭的成員,從而分別與子代家庭構成三代直系家庭。新“三代家庭”結構有利于子代對父代資源和勞動力的充分調配,以應對村莊競爭、人口流動和城市化所帶來的問題和壓力,推動農民家庭發(fā)展。新“三代家庭”過于強調家庭關系的工具理性,從而使得農村中年人的勞動力被過度使用和剝削。沒有勞動能力的老年人不被納入進新“三代家庭”,他們的生存空間被擠壓。新“三代家庭”的出現(xiàn)有力地駁斥了中國工業(yè)化后農民家庭將徹底核心化的論斷,說明農村家庭形態(tài)的構成有其獨特的文化基礎。
關鍵詞:家庭結構;新“三代家庭”;代際關系;農民工 城市化
一、問題意識與相關研究
中國農村正在經歷巨大而深刻的變化,這體現(xiàn)在農村社會的許多重要方面,其中家庭結構的變革尤為突出。學界一般認為,農村家庭結構變革的總體趨勢是,從以宗族、家族為基礎的大家庭邁向以核心家庭為基本單元的結構形式。這符合西方社會家庭形態(tài)的發(fā)展趨勢,即伴隨著西方國家工業(yè)化的發(fā)展和社會的現(xiàn)代化,傳統(tǒng)的家庭生產單位被個體的產業(yè)工人所取代,家庭結構也迅速核心化。社會科學界也就此認為中國以小農經濟為基礎的家庭組織將被資本主義經濟產業(yè)工人所取代,傳統(tǒng)的三代擴大家庭也必定被兩代核心家庭所取代。
但事實可能并非像理論所預設的那樣。黃宗智從經濟史和法律史的角度,論證了當代中國三代直系家庭仍頑強延續(xù)的事實。農村家庭贍養(yǎng)父母的功能不僅在社會上得到認可,還受到國家法律制度的保護,正是這點決定了中國家庭發(fā)展方向與西方社會家庭發(fā)展方向的不同。王躍生研究發(fā)現(xiàn),農村三代直系家庭在1982年和1990年相對穩(wěn)定,1990年后逐漸增加,2010年較1990年提升26.92%,主要原因是農村獨子家庭增多,長大后外出非農就業(yè)成為主流,結婚、生育后與父母同居共爨獲益較多,且矛盾沖突少于多子家庭,三代直系家庭比例提高。龔為綱雖然判斷三代直系家庭本身的演變趨勢是走向衰弱,但他也不得不承認1990年以來三代直系家庭比重上升的事實。這些研究對農村三代家庭不斷增多趨勢的判斷是以農村戶籍“分戶”為前提的,但是在農村現(xiàn)實中卻廣泛存在父母與分戶的子代家庭同居共爨的現(xiàn)象,也存在父母與已婚子代未明確分家但不住在一起卻可能共爨的現(xiàn)象。這些家庭形態(tài)又與傳統(tǒng)的聯(lián)合家庭有較大區(qū)別,主要是子代家庭之間在經濟上是獨立的,它們與父母家庭在經濟上也是分開的,父母不掌握和決定子代家庭的經濟收支,但是各子代家庭與父母家庭又沒有形式上的“分家”,相互之間尚存在較強的權利義務關系。這種家庭形態(tài)是一種嶄新的家庭類型,由于它由父代、子代和孫輩組成,與傳統(tǒng)三代直系家庭有一定形似之處,可稱之為新“三代家庭”。
新“三代家庭”在農村越來越普遍,也為研究者所關注。上述王躍生教授所研究的由父母與獨子家庭未分戶所構成的家庭形態(tài),事實上在會計單位上是分立的,乃新“三代家庭”的一種類型。在黃宗智教授觀察到的城市“夫妻店”中,父母、子媳與孫輩所組成的家庭也是新“三代家庭”。因為在夫妻店中,經濟權力主要掌握在子媳手中,父母起到的是幫忙照看孫輩和看店的作用,這與傳統(tǒng)三代家庭有質的區(qū)別。何蘭萍等關注到了農村“分戶不分居”的三代共居家庭的比例要高于三代擴展家庭,農村有相當比例的老人在子女婚后分戶但仍生活在一起,這在獨生子女中比例更大。姚俊對農民工的調查了解到,新老兩代農民工從農村流向城市改變了農村社會的分家規(guī)則和資源流向,使得新生代農民工容易從家庭經濟利益和家庭理想出發(fā)理性地選擇有利于自己的“不分家”策略。龔繼紅等則發(fā)現(xiàn),在農村分家過程中,子代逐漸取得了主導權,分家儀式和內容日益簡化,分家后形成了一種“分而不離”的家庭代際關系,子代可以從這種代際關系中獲得多方面的收益。在印子看來,“分而不離”是“虛分”的結果。由于要面對社會轉型帶來的家庭發(fā)展壓力,農村分家由過去的實分變成“虛分”,父代家庭成為子代家庭面對生活壓力的轉嫁對象,代際關系和代際互動因“虛分”而更加緊密。還有學者將農村青壯年外出背景下出現(xiàn)的由留守老人和留守兒童組建的家庭稱之為“隔代家庭”,該類家庭具有新“三代家庭”的典型特征。社會學者近年對農村“代際剝削”現(xiàn)象的調查研究,也是在新“三代家庭”及其代際關系性質基礎上做的分析,其基本的邏輯是子代通過婚姻市場要價的策略,從父輩手中索取資源用于婚姻和購房,實現(xiàn)小家庭在城鎮(zhèn)立足,并依托父輩的隔代撫養(yǎng)和其他后續(xù)資助完成家庭再生產。近來有研究關注到了農村進城的“老漂族”,他們遷移到城鎮(zhèn)給務工或在城鎮(zhèn)立足的子代家庭幫忙做家務和帶小孩,由他們和子代、孫輩組成的家庭是典型的新“三代家庭”。
既有研究對人口流動和農民城鎮(zhèn)化背景下形成的新型家庭形態(tài)做了很好的探索,從不同角度和側面觸摸到了新“三代家庭”的相關內涵,為筆者提出和論述新“三代家庭”提供了經驗和理論基礎。下文將在既有研究的基礎上,從結構、機制、類型、特征和功能等方面系統(tǒng)闡述新“三代家庭”,構建對新“三代家庭”的理解體系。
二、新“三代家庭”的基本結構
(一)家庭形態(tài)
與新“三代家庭”相似和相對的是傳統(tǒng)“三代家庭”,它是由父代、已婚子代和未婚孫輩組成的三代直系家庭。傳統(tǒng)“三代家庭”來源于兩種情況,一種是父代與婚后的獨子不分家。獨子不分家是傳統(tǒng)農村的倫理習俗,由此自然形成三代家庭。另一種情況是父代與多子中的一個兒子不分家。在有多個兒子的家庭,父代一般將婚后的兒子逐一分家,最后與未婚幼子組成核心家庭,待到幼子婚后依然不分家從而構成了三代家庭。而分家出去的兒子則形成兩代人的核心家庭。在多子家庭中,父代與分家出去的子代核心家庭的權利義務關系不強,他們沒有制度性義務為子代核心家庭提供幫助。父代可以出于情感而幫助子代家庭,但必須給予每個子代家庭均衡的支持,否則就會鬧矛盾。為了避免矛盾,父代一般哪一家都不幫忙。父代的勞動力和資源屬于其與婚后幼子構成的三代家庭,父代與幼子具有較強的制度和情感紐帶。分家出去的子代沒有責任贍養(yǎng)父代,但需按照村莊倫理在年節(jié)、父代壽辰時孝敬父母。只有父代的財產(主要是土地)均分給子代,也即其退出三代家庭之后,其他子代才有贍養(yǎng)的義務。在2000年以前,雖然農村三代家庭有增多的趨勢,但是由父子兩代人組成的核心家庭占比最重。
新“三代家庭”雖然也是由父代、子代和未婚孫輩組成的家庭形態(tài),但與傳統(tǒng)三代家庭有本質區(qū)別。新“三代家庭”雖然包括父代與已婚獨子、未分家的幼子構成的三代家庭,但它要概括的是父代分別與已婚子代構成的三代家庭。也就是說,在多子家庭中,子代成婚組成核心家庭,而父代則被分別納入進子代的核心家庭形成新型的三代家庭。在傳統(tǒng)“三代家庭”中,父代只能跟未分家的子代家庭組成一個“三代家庭”,或者父代與所有子代分家而單過。但是在新“三代家庭”中,父代不存在“單過”的概念,也不止與一個子代家庭組成三代家庭,而是與所有子代家庭都組成三代家庭。有多少個子代家庭,就會有多少個三代家庭。然而,子代家庭之間又是相互獨立、相互區(qū)別的。(見圖1)即是說,父代分別屬于所有子代家庭的成員,但是子代之間卻互不隸屬。
在權利義務關系上,新“三代家庭”內部,父代與子代的聯(lián)系較為緊密,相互之間具有較強的制度性聯(lián)系。父代有責任向每個子代家庭輸入資源,而子代則有權利利用父代的勞動力和資源。子代家庭之間的制度性聯(lián)系較弱,并且由于父代是每個子代家庭的“共有”財產,因而子代之間有針對父代的競爭關系。
在成員的構成上,新“三代家庭”成員可以分成兩類:一類是有勞動能力的成年人,一類是沒有勞動能力的未成年人。前者是父代和子代,后者是孫輩。在新“三代家庭”中不包括沒有勞動能力的老年人,因為一旦父輩因故喪失勞動能力,就會主動或被迫退出三代家庭,所以,父代一般是中年壯勞動力和有勞動能力的老年人。新“三代家庭”具有整合勞動力的效應。而在傳統(tǒng)三代家庭中,沒有對父代勞動能力條件的限制。從這點上講,傳統(tǒng)“三代家庭”是在子代婚后按照地方習俗自然形成的,而新“三代家庭”的形成則與子代理性選擇有關。也因此,傳統(tǒng)“三代家庭”在農村占比具有穩(wěn)定性,它在1990年以后的增長與獨生子女增多有關系。而新“三代家庭”內含著父代對子代的支持,在人口流動和城鎮(zhèn)化背景下會伴隨“八零后”“九零后”的結婚而不斷增多。在過去,多子家庭分家后形成核心家庭,而現(xiàn)在,所有子代家庭在婚后分別與父代構成新“三代家庭”,核心家庭減少,新“三代家庭”逐漸普遍化。
(二)會計單位
經濟上與母家庭分開是子家庭獨立的標志,所謂“分家”很大程度上是“析產”。一旦與母家庭分家,就意味著子家庭與母家庭都是獨立的會計核算單位。在傳統(tǒng)“三代家庭”中,因為子代與父代沒有分家,三代人共一個會計單位,并由父代掌管財政大權。與之相對的是會計單位同時也是人情單位,父代與子代的人情關系也沒有分開,即便是子代的娘家關系和朋友關系也屬于三代家庭的人情關系,人情禮金的收支由三代家庭統(tǒng)一管理。只有分家出去的子代家庭才既有公共的人情,也有自己的人情。在很多地方,分家的同時要分人情(所謂“分親戚”),分家之后父代不再負責人情往來。不分家就不分人情,人情往來仍由父代負責。父代掌管經濟大權,其好處是可以開源節(jié)流,控制年輕人的無謂花銷,為家庭積攢財富。不便之處是年輕人要花錢還得向父代申請,年輕人覺得不自由。這是年輕人鬧著分家析產的重要原因。
而在新“三代家庭”中,子代家庭在經濟上是分開的,他們各自是一個獨立的會計單位,而父代也有自己的會計單位。因此,新“三代家庭”中就有三個會計單位。在結婚之前,子代務工經商的收入會納入父代的會計單位,由父代積攢起來為子代建(買)房和結婚。婚后,子代無論分家與否,其收入都不再上交父代,而是由自己掌握和支配,成為獨立的會計單位。在人情上,由于沒有分家,父代的人情也就不分給子代承擔,而子代的人情理論上則由子代負責。但是在實踐中,由于子代在外務工,其人情也由父代承擔了。有多少子代家庭,父代就要承擔多少家庭的人情往來。這筆費用通常也從父代會計單位中出。即便子代要還給父代人情費用,父代也會象征性的收取,但不會斤斤計較。
由于沒有分家,父代的會計單位就不具備獨立性,父代擁有的資源亦屬于各新“三代家庭”共有的財富,各子代家庭可以通過不同的形式從中抽取資源。除了讓父代支付人情禮金之外,子代還“免費”在父代家庭吃喝,謂之“吃公家的”;子代的子女放在父代家庭中撫養(yǎng),父代要負責看護,甚至還要出學費和生活費。在有的新“三代家庭”,父代還要為子代家庭還房貸、輸送冬天的“烤火費”等。有的子代會象征性地給父代支出的學費和自己在父代家庭吃喝的生活費,以填補父代會計單位的空缺。但是多數(shù)子代在父代還有勞動能力時是不會考慮給父代反饋的。父代的會計單位出現(xiàn)虧空或負債時,諸如為子代婚姻背負數(shù)十萬的債務,子代獨立的會計單位也不會予以償還,還得由父代來負責。子代會計單位也不負責未婚兄弟的買房結婚成本。
較之傳統(tǒng)“三代家庭”中父代只與一個子代家庭共一個會計單位,其他子代家庭不共享父代的會計單位,新“三代家庭”中父代要與所有子代家庭共享自己的會計單位。那么,新“三代家庭”中的父代就要承擔更大的經濟壓力,他們要向每個子代家庭輸送等量等質的勞動力和資源。子代也有理由向父代會計單位抽取資源。但是,在新“三代家庭”中也因為父代的財產和資源(包括土地)未因分家而被均分,使得父代還擁有財政權力,相對子代家庭就具有一定的獨立性。
(三)權利義務關系
在傳統(tǒng)人口學研究中,戶籍上的“分戶”才具備統(tǒng)計意義。但是在農村家庭實踐中,形式上的分家越來越“虛化”,甚至沒有分家儀式和分家形式,子代只要結婚就等于成立了一個獨立的家庭,它們與父代、兄弟家庭在經濟和社會關系上是獨立的。子代家庭可以跟父代家庭仍然是一個戶(人口學上的“聯(lián)合家庭”),或者分立了新戶(人口學上的“核心家庭”),但這些情況在農村傳統(tǒng)觀念中卻被認為沒有“分家”,因為沒有舉辦過“分家”的儀式。但是子代家庭又確實在很大程度上相互獨立和獨立于母家庭。然而,說它們是獨立的核心家庭又算不上,因為子代家庭返鄉(xiāng)以后還在父代家庭生活,或者與父代家庭分居共爨(分家合灶)。這是典型的“不分家式的分家”,或者說是形式上不分家、實質上已分家但仍聯(lián)系緊密的家庭形態(tài)。
“形式上不分家”的機制,是父代與子代家庭構成新“三代家庭”的前提。傳統(tǒng)的“分家析產”具有較強的儀式感和莊嚴性,需要家族頭人和娘舅家的人參與,家里的媳婦則被禁止參加。“分家”儀式在內容上除了確定房屋、土地和其他財產(含債務)的歸屬之外,在形式上主要是明確家庭成員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只有被分在同一個家庭里的人相互間才具有較強的權利義務關系,而分屬兩家的人則盡管有情感聯(lián)系,但缺少了制度性約束,相互間的權利義務關系不明顯。譬如,在傳統(tǒng)“三代家庭”中,父代與子代家庭沒有分家,因而就有較強的權力義務關系,而父代與分家出去的子代家庭則因為有明確的分家儀式,他們相互間的權利義務關系就不像“三代家庭”那么強。如果此時,父代給某個分家出去的子代家庭輸送利益,那么“三代家庭”中的子代家庭就有意見,因為它認為父代的勞動力和資源屬于“三代家庭”。
但是在新“三代家庭”中,因為父代與任何一個子代家庭都沒有“分家”,它們之間在形式上仍被認為是“未分家”狀態(tài),那么父代與每個子代家庭就仍屬于同一個家庭。那么,父代與每個子代家庭之間的關系就是制度性的,相互之間仍有較完整的權利義務關系;在村莊倫理和規(guī)則上,父代對每個子代家庭仍有支持的責任,而每個子代對父代則有贍養(yǎng)的義務。在子女外出務工或城鎮(zhèn)化過程中,父代與每個子代家庭皆未有形式上的分家,那么父代就得向每個子代家庭輸送利益和貢獻勞動力,包括給每個子代家庭帶小孩。反過來,每個子代家庭因為沒有與父輩分家,那么他們就有向父輩要求資助、索取資源和勞動力的權利。譬如,子代有權利要求父母到城市給自己做家務和帶小孩。父代會有這樣的意識,給大兒子在這個城市帶了小孩,也應該緊接著要到另一個城市給二兒子帶小孩。
在新“三代家庭”中,兄弟之間的“分家”儀式就是結婚儀式,只要某一個兒子一結婚,他與其他兄弟就等于分家,雙方家庭之間也就沒有權利義務關系了。所以,在新“三代家庭”中,只有兄弟分家,沒有父子分家。只要父子形式上不分家,每個子代家庭的壓力就會通過制度上的權利義務關系傳遞到父代身上,父代就要竭盡所能為每個子代減輕負擔,從而數(shù)倍地增加了他們的壓力感和焦慮感。反過來說,若父代與子代皆已分家,那么父代對子代就不會有那么大的責任,子代的壓力也就難以傳遞到父代身上。
(四)家庭關系結構
在農村家庭關系中,有兩重關系較為重要,分別是縱向的代際關系和橫向的夫妻關系。但是這兩重關系并不是并行不悖的,而是有矛盾和沖突的。若以代際關系為重,就會抑制夫妻關系,尤其要打壓年輕媳婦構建小家庭、分裂大家庭的潛在力量。若以夫妻關系為重,就會減弱代際關系,可能引發(fā)代際矛盾和沖突。在傳統(tǒng)農村,通過制度和倫理規(guī)定家庭以縱向關系為主軸,以橫向關系為輔軸,橫向關系服從和服務于縱向關系。縱向關系作為主軸,實質上就是確定了代際關系尤其是父子關系在家庭中的主導地位。父子軸心意味著家庭關系以縱向的血緣關系為連接紐帶,注重大家庭、家族和宗族利益,而傾向于抑制小家庭的獨立利益。所以在傳統(tǒng)家庭中,父子關系較為緊密,夫妻關系較為疏松甚或不重要,乃至視夫妻間的親密關系為宗族血緣的分裂力量。因此,在傳統(tǒng)農村,無論是“三代家庭”,還是核心家庭,在父子軸心的支配下都對宗族血緣有著較強的認同感,男子尤其如此。
但是隨著20世紀歷次革命運動,宗族血緣不斷瓦解,宗族對個體支配力減弱,小家庭的分離運動加劇,在大家庭里則表現(xiàn)為子代向父代爭奪權力,媳婦不斷挑戰(zhàn)婆婆的權威,年輕婦女欲將丈夫從宗族和大家庭里拉進小家庭,小家庭的利益愈發(fā)獨立,分家也更多地由子代提出,子代婚后分家的時間不斷縮短。其結果是在20世紀八九十年代出現(xiàn)了持續(xù)性的代際矛盾、婆媳矛盾和夫妻矛盾,最終年輕婦女將男子拉進小家庭。20世紀90年代中期以后,夫妻關系上升為家庭的主軸,代際關系權重下降,小家庭利益超越宗族、大家庭利益成為家庭成員奮斗的目標。因此,在這一時期的“三代家庭”中,年輕夫妻主導著家庭決策和經濟大權,父代沒有發(fā)言權和資源分配的權力,甚至出現(xiàn)了子代不養(yǎng)老、毆打辱罵父代的情況,代際關系的重心向子代傾斜。
新“三代家庭”的家庭關系既不像傳統(tǒng)時期那樣只注重父子軸心,而未給夫妻關系留下空間,也不只是傾注核心家庭的利益而導致代際關系的嚴重失衡。在新“三代家庭”中,家庭關系雖然是以夫妻關系為軸心,但是代際關系在家庭關系中的重要性上升,代際關系與夫妻關系的沖突性和矛盾性減少,夫妻、父子共同經營家庭的意識和一致行動能力增強。主要表現(xiàn)如下:一是父代對于每一個子代家庭而言都不可或缺。缺少了父代的角色,子代家庭無論是外出務工還是進城立足,都需要付出額外的成本。二是父代參與新“三代家庭”的決策,與子代共同協(xié)商決定家庭事務的安排。同時,父代與子代又相互尊重對方在各自會計單位的自主權。三是父代在經濟上不依賴于子代,他們以支持者而非索取者的身份進入子代家庭,在新“三代家庭”中的角色具有主動性和主體性,其言行也有底氣。四是由于沒有分家,父代財產未均分,父代依然是大家庭會計單位的執(zhí)掌者,擁有財政和決定大家庭事務的權力。因此可以說,新“三代家庭”中的家庭關系具有平權的特點,家庭成員之間的角色和地位相對平等,夫妻關系和代際關系相對平衡。
(五)代際分工模式
在新“三代家庭”中,由于父代和子代都有勞動力,那么在經營家庭的過程中,就會依照勞動力的年齡、能力和有效性,以及家庭所處階段對家庭勞動力進行分工,主要是代際分工。譬如,在父代尚年輕時,他們在城市是有效勞動力,那么父代和子代可能都外出務工,而當父代在城市屬于無效勞動力時,父代就要退回農村務農,子代繼續(xù)在外務工。代際分工的目的是要合理配置家庭勞動力,以實現(xiàn)家庭利益的最大化。那么,代際分工就會形成以子代為主、父代為輔的分工模式,即代際分工首先要有利于充分發(fā)揮子代的勞動力優(yōu)勢以創(chuàng)造更多家庭財富,同時在一些輔助性工作上合理安排父代的勞動力,意在獲取額外財富,或減輕子代負擔。
新“三代家庭”的代際分工主要包括三類:一是務工務農分工。由于年輕人在城市是有效勞動力,中老年人在城市則是半有效或無效勞動力,而在農村卻是有效勞動力,那么在家庭分工就是子代外出務工和父代在家務農。每個子代家庭都有一對成年夫婦外出務工,就可以獲取最大化的務工收入。父代在家務農不僅可以獲取務農收入,還能夠照料每個子代家庭的小孩,解決子代外出務工的后顧之憂,這樣對父代的勞動力也是充分和合理利用。二是家庭內外分工。如果子代和父代生活在一起,家庭分工就存在內外之分,一般是子代外出工作,父代在家負責家庭的飲食起居。三是撫育孫輩分工。父代進城給子代照看未成年小孩也存在代際分工,主要是父代擔負物質性照料,而子代則負責社會性撫育。
三、新“三代家庭”的形塑條件
新“三代家庭”在農村的涌現(xiàn)有其獨特的時代背景。從宏觀上講,它是農村人口流動和城鎮(zhèn)化的產物。在微觀上,村莊競爭加劇、少子家庭普遍化和代際價值觀相同等都是新“三代家庭”形成的條件。
(一)激烈的村莊競爭
村莊競爭加劇是農民分化的結果。在傳統(tǒng)農村,血緣內部的“自己人”認同強,農民家庭之間相互比較和競爭的意識較弱,而相互提攜和互助合作的意識較強。只有當血緣認同不斷瓦解之后,核心家庭的獨立利益才具有政治正確性,核心家庭之間不再有強烈的“自己人”認同,它們之間的比較和競爭意識就會凸顯出來。由于村莊是熟人社會,核心家庭之間一旦出現(xiàn)差距,很快就會被大家察覺出來,落后者會自感無地自容,他們自然不甘落后而要奮起直追;領先者雖然被人稱贊和奉為榜樣,但他們也不能坐以待斃,而要加倍努力繼續(xù)引領村莊標準。在這種你追我趕的氛圍中,村莊的比較和競爭就會愈演愈烈。
在集體時代,農民家庭之間都在一個水平線上,差距不大,因而沒有出現(xiàn)明顯的比較和競爭。到了20世紀80年代以后,一方面分田到戶強化了核心家庭的獨立利益,市場化改革則進一步瓦解了宗族血緣認同,為核心家庭的比較和競爭創(chuàng)造了前提;另一方面農民的就業(yè)渠道增多,家庭收入來源多元化,農民家庭之間經濟條件的差異逐漸顯現(xiàn),為核心家庭的比較和競爭提供了條件。于是,農民家庭之間的比較和競爭就開始出現(xiàn),并隨著相互之間差距的拉大而加劇。到2000年以后,核心家庭成為村莊的主要利益主體,核心家庭之間的差距也越來越大,使得村莊熟人社會的競爭也愈發(fā)劇烈,給核心家庭帶來了巨大的壓力和焦慮感。核心家庭的競爭“標的”主要體現(xiàn)在:一是人情競爭。不斷抬高的人情禮金成了農民家庭的沉重負擔,一個家庭三分之一到一半的收入用于人情往來。人情禮金之所以抬高與農民在人情上的攀比有關。二是房屋競爭。農村的房屋越建越高大、豪華,且不僅農村要有房子,在城鎮(zhèn)也要有房子,房子所處城鎮(zhèn)級別越高,農民就越有面子。三是消費競爭,主要包括耐用消費品、酒席、汽車、煙酒等方面的消費,檔次越高越彰顯能耐和面子。四是婚姻競爭。為了兒子娶得上媳婦,父代需要不斷抬高競爭籌碼,從而使得婚姻成本持續(xù)攀升,迫使年輕農民自兒子出生起就要開始為其婚姻做準備。五是小孩擇校競爭。不能讓孩子輸在起跑線上,就得讓小孩上好的學校和優(yōu)質的培訓班。已有越來越多的年輕農民將自己的小孩送到市縣上中小學,陪讀現(xiàn)象低年級化和普遍化。
為了在競爭中取勝,核心家庭的青壯年農民承受著巨大的壓力,他們除了充分利用自己的勞動力外,還需要調動一切可以調動的資源和勞動力。那么對于他們來說,誰的資源和勞動力可以調動?首先,兄弟核心家庭之間是競爭關系,其資源和勞動力調動不了,村莊其他家庭亦是如此,相互之間不會給予支持。其次,姻親關系屬于非競爭關系,其資源和勞動力可資利用,但是這類資源只能偶爾被調動。最后,代際關系屬于非競爭關系,況且父代有支持子代的情感,父代的資源和勞動力可以被調動起來。但問題是,父代情感上的支持也是不能持續(xù)的,只有將父代納入到子代核心家庭,子代才能在制度上對父代的資源和勞動力給予持續(xù)性調配。“形式上不分家”是確定父代與子代制度性權利義務關系的策略。所以,對于子代參與村莊競爭來說,“形式上不分家”可以實現(xiàn)家庭資源和勞動力的最優(yōu)化配置,實現(xiàn)家庭資源的倍增以在競爭中取勝。反之,若是“形式上分家”,父代的勞動力就可能調動不了,子代參與競爭的成本就會增加。如父代不能到城鎮(zhèn)陪讀,子代就得抽出一個勞動力去陪讀,其機會成本就很高,以至會拖累家庭競爭。可以說,新“三代家庭”是子代參與村莊競爭的理性選擇的結果。村莊競爭越激烈,父代的資源和勞動力就越需要被調動起來,新“三代家庭”就越有存在的必要。
(二)農村人口流動
農村人口往城市流動是工業(yè)化和現(xiàn)代化的必然趨勢。對于大多數(shù)農民家庭來說,必須農工結合才能應對生活和參與村莊競爭。農村青壯年勞動力外出務工是形塑新“三代家庭”的必要條件,主要體現(xiàn)在以下幾個方面:
1.年輕人長期外出務工使“分家”不再必要。在農村資源外流和城市資源集聚得不到扭轉的情況下,一方面農民工中的大部分人無法在城市體面立足,他們還需要以農村為歸屬;另一方面農村青壯年外出務工不是“打短工”,而是長年和十數(shù)年(甚至二三十年)在外務工,他們每年回農村居住的時間又不長,一般是數(shù)天(逢年過節(jié))到兩三個月(農忙季節(jié))不等。因此外出務工占了農民工絕大部分時間,若他們與父代分家,他們在農村的土地、房屋、勞動工具及其他財產就得另外找人看護,需要付出相應成本。且房屋、勞動工具、耐用消費品等折舊率高,農民工又無法從這些財產中獲益。因而理性的選擇是不分家,將這些財產留在母家庭,由父代看護和使用,尚有使用價值和增值的可能(如農機出租)。等到自己返鄉(xiāng)也可以使用這些財產。還有種情況是,父代和子代都屬壯勞動力,皆外出務工,就更沒有必要分得那么清楚。
2.家庭主要收入源于務工使“析產”不再必要。前文已提到,農村傳統(tǒng)分家的關鍵在于“析產”,而所謂財產最主要的就是土地。由于我國農村人多地少,人地矛盾緊張,外出務工成為家庭獲取貨幣化收入的主要渠道。農民家庭務工和務農的收入比是8比2,在有的家庭則更高達到9比1,甚至完全依靠務工收入。那么,相對于務工收入,務農的貨幣化收入對于一個農民家庭來說就可以忽略不計。但是對于在城市屬于半勞動力和無效勞動力的父代來說,務農收入的貨幣化收益雖然少,但務農可以自食其力、自得其樂和自我養(yǎng)老,在務農之余還可以“搞副業(yè)”和“打零工”增加貨幣化收入。于是,外出務工的農民大可不用分家而把土地留給務農的父代,這樣可以增加父代的經濟收入,減少子代的養(yǎng)老負擔。
3.人口流動減少了代際矛盾使“分家”不再必要。農村分家無論是父母提出還是子代提出,其中有一個原因是子代與父代居住在一起容易產生代際矛盾,包括婆(翁)媳矛盾和親子矛盾。代際矛盾產生的直接原因是家庭瑣事,背后的根本原因是代際之間的權力之爭和價值觀沖突。有的家庭矛盾甚至會導致年輕媳婦或公婆的自殺悲劇。為了減少代際矛盾,兩代人都傾向于分家。當然也有年輕婦女為了迫使父代主動提出分家,而故意制造家庭矛盾的情況。當年輕人長年在外務工之后,與父代在一起生活的時間極度縮短,子代與父代各自有自己的生活空間和權力場,互不干涉對方的事務,從而減少了他們發(fā)生矛盾的可能性。甚至會因為時間和空間的距離而產生兩代人之間(尤其是婆媳之間)的好感,增進家庭關系的親密度。因此,農村人口流動降低了分家的必要性。
4.分家需要分擔家庭負擔使“析產”不再必要。在傳統(tǒng)農村,分家除了“析產”“分爨”之外,還要“分債務”和“分人情”,前者是指大家庭留下的債務分給小家庭償還,后者是家庭中人情關系平分給子代家庭承擔。而父代則因為土地等財產都分給了子代而不負責家庭債務和人情。“分人情”和“分債務”都會增加了子代的負擔,而減少了父代的壓力。那么從理性人的角度思考,在外務工的年輕人斷然不會主動提出分家。子代不自提分家,父代也不好意思提,提了怕得罪兒子媳婦。
5.務工家庭需要父代照看小孩使“分家”不再必要。年輕人在務工地要最大化地利用自己的勞動力,就得夫妻雙方都務工。這個的前提條件是小孩要放在老家撫養(yǎng),如果把小孩帶到務工地,就得抽出一個勞動力(一般是年輕婦女)來照看,那么就必定要損失一個勞動力的工資。同時,小孩在城里撫養(yǎng),還要租房子、在城市購買小孩的日用品或者在城市上學等,這些都會增加年輕人的負擔。這樣一減一加就會極大地減少年輕人的務工收入。而如果把小孩丟給父代撫養(yǎng),則可以增加一個勞動力務工,減少在城里帶小孩的開支。這是一筆很簡單的經濟賬,每個年輕農民都會算,因此為了確保父代能夠給自己帶小孩就不能“分家”。
總之,外出務工者最有必要將父代納入自己的核心家庭,組成新“三代家庭”以充分調動父代的勞動力和資源為核心家庭服務,從而使核心家庭的勞動力配置更有效,增加核心家庭的資源。而那些留在農村亦能在村莊競爭中取勝的年輕夫婦,他們要么耕種中等規(guī)模土地,要么在農村做生意,他們不需要調動父代的勞動力資源,因而他們傾向于與父代分家,而不是與父代組建新“三代家庭”。
(三)農民工城鎮(zhèn)化
農民工城鎮(zhèn)化是指農民工在城市買房子定居,并在城市體面生活下來的過程。對于農民工而言,城市是現(xiàn)代化的象征,城市擁有充裕的工作機會、教育資源和現(xiàn)代化的生活方式,在城市立足是其奮斗目標。除了少數(shù)進城經商的農民外,大部分農民工可以分為兩類:一類是普工,他們一般在服務業(yè)、工地或工廠流水線上工作,工作的技術門檻較低,可替代性較強,工資水平不高;另一類是技工和管理人員,他們是擁有專長、職業(yè)技能或管理(銷售)經驗的工作人員,在其專門領域具有一定的稀缺性,工資水平相對較高。絕大部分農民工屬于普工,少數(shù)是技工和管理人員。從事技術和管理行業(yè)的農民工因其工作較穩(wěn)定、工資和社會保障水平較高而更可能率先在城市立足,他們的城鎮(zhèn)化率較高。而普工的工作不穩(wěn)定、社會保障水平不高,他們在城市立足的難度較大,或者要推遲城市化的時間。但是無論普工還是技工要在城市立足,父代的支持都不可或缺,普工對父代的支持需求更大,他們與父代更容易建立新“三代家庭”。
父代對子代進城的支持主要包括:(1)買房子。進城的農民工多數(shù)是在縣城買房子,次之的是地級市和鄉(xiāng)鎮(zhèn)。購房首付一般由子代和父代共同承擔,如果有多個兒子的話,父代出的首付款相同。如果只有一個兒子,父代還會給子代還房貸。(2)帶小孩。子代在城鎮(zhèn)買房子,除了享受城市現(xiàn)代化生活之外,主要是為了小孩在城市獲取優(yōu)質教育資源。子代要維持在城鎮(zhèn)的基本生活,夫妻倆就得都有工作,不能騰出一個勞動力來照顧小孩。中西部地區(qū)的中小城鎮(zhèn)非生產性的工作機會不多,進城的年輕夫婦還可能要到沿海發(fā)達地區(qū)打工。那么,就需要父代至少一方進城照看小孩、接送讀書等。如果農村離城鎮(zhèn)比較近,父代還可以早上送小孩去學校后再驅車到農村干農活,下午再回城鎮(zhèn)接小孩回家。這樣帶小孩和務農兩不誤。(3)其他支持,包括父代對子代的物質和貨幣輸入及料理家務。
(四)計劃生育政策
中國在20世紀七八十年代實行的計劃生育政策,極大地減少了家庭子女數(shù)量。在農村,按政策頭胎是兒子的就不能再生,頭胎為女兒的可以間隔一段時間之后再生一胎,雖然農村超生現(xiàn)象較為普遍,但家庭子女數(shù)一般在二到四人。這樣就使現(xiàn)在已成年的“八零后”“九零后”家庭多數(shù)為“少子家庭”,他們要么是獨子,要么是兄弟二人;三兄弟及以上的家庭較少。家庭子女數(shù)量銳減和“少子家庭”普遍化,對于新“三代家庭”的形成和維系有較大影響。
一是因為子女數(shù)量少,待子女成婚父代一般也只有四五十歲,尚屬壯年。他們不僅在農村是壯勞動力,在城市也多屬于有效勞動力,他們在子女婚后還能夠創(chuàng)造勞動價值,積累財富。這就使得父代有能力支持子代家庭,無論是勞動力供給還是其他資源的輸入。
二是因為少子或獨子,父代對子代家庭能夠照顧得過來,還能做到一碗水端平。譬如父代可以同時照顧兩個子代家庭的小孩,或者同時資助子代同等數(shù)額資金購房等。
三是因為子女較少,就會把子女看得貴重,父代在子女成長中傾注的感情就多,“偏心”現(xiàn)象也少,待到子代成婚,父代通過對子代的資源輸入將這種感情延續(xù)下去。
四是因為兄弟少,兄弟家庭之間在競爭父代的勞動力和資源上就不太激烈,父代對子代家庭的資源輸入較少引起矛盾,父代也就樂意給子代各種照顧。
(五)代際觀念同構
新“三代家庭”中的成年人主要是由“五零后”“六零后”“七零后”的父代與“八零后”“九零后”的子代構成,父代的年齡普遍在45歲到65歲之間,子代則在20歲到40歲之間。這兩代人在代際平權和代際交換兩方面持相同的觀念。父代之所以愿意進入新“三代家庭”給子代輸入資源,而子代又能理所當然地向父代索取資源,與兩代人在這些價值觀念上具有同構性有關。
這兩代人都成長在新中國,接受過平等的觀念,受傳統(tǒng)家庭等級觀念的影響較小。在平權觀念里,家庭成員在人格上是平等的,沒有高低貴賤之分;在權力上是均等的,每個人都有均等的發(fā)言權和決策權。因此,父代和子代都相互尊重對方的權力和權利,不干涉各自會計單位里的事務,這樣就使得兩代人既能自主又有合作,共同推動家庭的發(fā)展。反之,若父代持傳統(tǒng)等級觀念,子代持現(xiàn)代平權觀念,兩代人在一個家庭里共事就必定會產生諸多矛盾而導致分家;父代在子代成婚后會按照倫理和習俗要求子代回饋,而不是為子代提供幫助。
當前農村傳統(tǒng)的代際關系是反饋式的,父代養(yǎng)育了子代,子代就得無條件贍養(yǎng)父代。但是隨著農村社會和家庭關系的變遷,到八九十年以后,交換式代際關系逐漸占據(jù)主流,即父代為子代貢獻了多少,子代在養(yǎng)老上就回饋多少。若父代只將子代養(yǎng)育成人,而沒有給子代建房子、帶小孩、做家務、資源輸入等,子代就認為父代不稱職,在養(yǎng)老回饋上就會大打折扣或不養(yǎng)老。當前大部分農村七八十歲的父代在其子代成婚之后就較少再給予子代支持和資源輸入,等到他們喪失勞動能力后,如今四五十歲的子代就開始對他們“反攻倒算”,說他們當年沒有給自己做貢獻,在養(yǎng)老上也就不會對他們有多好。這批四五十歲的子代已淡化了“我養(yǎng)大了你,你就得孝敬我”的觀念,而是更多地持代際交換觀念。當他們做了父代后就開始吸取上一代人的教訓,認為只要自己現(xiàn)在為子代多著想、多付出,將來子代會將心比心也對自己好。所以這一代父代就開始“學會做老人”和“學會做婆婆”,婆婆竭盡所能討好媳婦,真正把媳婦當成女兒。在子代這一邊,他們也切身地感受到父代為自己的付出,能夠體會父代的艱辛與不易,因此對父代有更多的關心,在贍養(yǎng)的預期上也會投入更多。
四、新“三代家庭”的主要類型
根據(jù)代際分工和代際居住狀態(tài),可以將新“三代家庭”劃分為“半工半耕”型、“半城半鄉(xiāng)”型、“舉家進城”型和“城鎮(zhèn)共爨”型四種主要類型。父代和子代共同生活在村莊中的新“三代家庭”較少,不構成獨立的類型。
(一)“半工半耕”型
“半工半耕”型是指通過父代務農和子代務工的代際分工模式形成的新“三代家庭”,它是“八零后”“九零后”農民主要家庭形態(tài),一部分“七零后”農民家庭也是這種形態(tài)。“半工半耕”型家庭中有子代務工和父代務農兩部分收入,雖然這兩筆收入不會合在一個會計單位,但是對于一個農民家庭來說,缺少了哪一部分收入都可能使家庭陷入困境,無法在農村獲得體面生活。若缺少了子代的務工收入,光靠父代在家務農的收入難以完成勞動力和家庭的再生產。即便子代家庭通過性別分工,男子在外務工,婦女在家務工,其家庭收入水平也無法達到農村平均水平。父代在家務農的貨幣化收入較少,但是其他隱性收益較多,包括自我養(yǎng)老、在家?guī)『、搞副業(yè)、打零工等,且農村生活成本和撫育小孩的成本相對較低。倘若缺少了父代務農的這些收益,子代不僅要在城市養(yǎng)活自己,而且還要在城市高成本地、甚至要騰出一個勞動力來撫養(yǎng)小孩、給老人養(yǎng)老,那么光靠子代的務工收入斷難使家庭過得體面。“半工半耕”型家庭大部分年輕農民工最終在其成為城市無效勞動力后退回農村務農,并與其子代家庭再組成新“三代家庭”,實現(xiàn)新“三代家庭”的再生產。
(二)“半城半鄉(xiāng)”型
“半城半鄉(xiāng)”型新“三代家庭”,是由在城鎮(zhèn)買房定居的子代與在農村務農的父代構成的家庭形態(tài)。“半城半鄉(xiāng)”型與“半工半耕”型家庭在形式上的區(qū)別,一是前者的子代已經城鎮(zhèn)化,而后者尚未城市化;二是前者是孫輩在城鎮(zhèn)生活和就學,后者則在農村生活和就學;三是前者的子代家庭要在城鎮(zhèn)過體面的生活,消費標準緊跟城市一般水平,后者的子代在城鎮(zhèn)只要維持基本生計便可,無需跟上城鎮(zhèn)的生活水平。二者的相同之處是家庭收入皆由務工和務農收入構成,收入水平相差不大。因此,“半城半鄉(xiāng)”型子代家庭的生活成本較“半工半耕”型子代家庭要高,而二者的家庭收入又差不多,那么對于“半城半鄉(xiāng)”型家庭來說,它們就更需要充分調動和合理配置家庭勞動力,以支持子代的城鎮(zhèn)生活水平。于是,“半耕半鄉(xiāng)”型家庭除子代需繼續(xù)到沿海生產性城鎮(zhèn)務工之外,父代至少一方要進城照顧子代家庭及小孩,還要額外向子代家庭輸入資源,如還房貸、現(xiàn)金支持、糧油柴火、購置耐用消費品等。這樣父代就需要過度剝削自己的勞動力以獲得更多物質性收入,包括耕種更多土地、打多份零工甚至外出務工等。在城鎮(zhèn)買房子越來越成為農村結婚的必要條件,那么“半城半鄉(xiāng)”型新“三代家庭”就將越來越普遍。
(三)“舉家進城”型
“舉家進城”型新“三代家庭”形構的條件是父代和子代在城市都是有效勞動力,他們?yōu)榱双@取更多的非農收入而將土地轉出(或拋荒)以便舉家進城。“舉家進城”型家庭主要有以下幾種情況,一是父代與子代在一起務工,并在務工地租房居住,子代全部務工,父代則一方務工,另一方照顧家庭,包括做家務和帶小孩(接送讀書)。這種情況的好處是一家有三個壯勞動力務工,可以獲取較多務工收入,還能照顧小孩或小孩能夠在城鎮(zhèn)接受教育,并且兩代人的家庭生活是完整的。二是父代與子代分別在不同地方務工,父代雙方務工,子代中年輕男子務工,年輕媳婦不務工或半務工以照顧小孩。這種情況下子代要租房子,父代則可能租房或不租房,總之生活成本較前一種情況要高。以上兩種情況父代與子代的收入歸各自的會計單位。第三種情況是所謂的“夫妻店”,即在城鎮(zhèn)經營諸如飯店、五金店、打印店、百貨店、服裝店、小超市、小作坊等,一般以年輕夫婦為主,父代幫忙看店、做雜活和照顧小孩。“夫妻店”的收入歸子代家庭,子代負責父代的衣食住行醫(yī)等費用。“舉家進城”型家庭因為務工經商的家庭成員較多,家庭收入也較高,他們在城鎮(zhèn)購房的可能性較大,并在父代退回農村后形成“半城半鄉(xiāng)”型家庭。“夫妻店”的收入較舉家務工家庭收入高,其子代家庭很可能在務工地購房而就地城鎮(zhèn)化。
(四)“城鎮(zhèn)共爨”型
這種類型的新“三代家庭”主要出現(xiàn)在兩個地區(qū),一個是東南沿海發(fā)達農村地區(qū),這些地區(qū)實現(xiàn)了城鄉(xiāng)一體化,另一個是中西部地區(qū)的城中村和城郊村,這些村莊也已城鎮(zhèn)化。也就是說,“城鎮(zhèn)共爨”型新“三代家庭”是已城鎮(zhèn)化地區(qū)的農村家庭形態(tài)。在這類家庭中,父代和子代在城鎮(zhèn)都有自己的房子,子代在自己的房子居住但在父代家庭吃飯,孫輩也由父代照看。父代的收入一般由四類構成,一是務工的收入,二是村集體分紅的收入,三是房屋出租收入,四是過了六十歲還有社保的收入。有的村集體沒有集體分紅,或者上了年紀無法務工,那么父代至少也有房屋出租和社保的收入,這兩筆收入可以支撐其城鎮(zhèn)生活而不需要子代負擔。子代家庭的收入來源主要是夫妻務工。在該類家庭中,父代對子代的支持主要包括兩個方面,一個是照看和撫育小孩,以使子代騰出一個勞動力來務工;二個是父代生火做飯,節(jié)約了子代家庭生活的開支。更重要的是,子代下班回家既不需要去接送小孩,也不需要買菜做飯,節(jié)省了他們大量的時間和精力,使他們可以更專注于自己的工作,而非為家庭瑣事所困擾。另外,在“城鎮(zhèn)共爨”型家庭,雖然父代和子代同在一個村莊,還同一屋共爨,但因為不居住和工作在一起,加上父代和子代都有固定的收入,就使得雙方不會因生活摩擦或經濟問題發(fā)生沖突,反而在情感上更依賴于對方。
五、新“三代家庭”的主要特征
新“三代家庭”作為一種新型的家庭類型,既與傳統(tǒng)“三代家庭”有類似的地方,也有其獨特之處。通過對其主要特征的論述,可以更好地展示和理解新“三代家庭”的不同側面與全貌。
(一)家庭資源與勞動力的強整合性
新“三代家庭”要想在激烈的村莊競爭中取勝和在城市體面立足,就必須加強對家庭資源和勞動力的整合,并確保家庭資源的流向。那么,首先就要合理配置子代的勞動力。子代作為青壯年在城市是有效勞動力,如果子代夫妻倆都能到城市務工經商,那么就意味著子代勞動力得到了最優(yōu)配置,可以實現(xiàn)家庭收入最大化。若子代的任何一個勞動力被用到其他地方,如務農、照顧小孩和做家務,都是對壯勞動力的浪費,將減少家庭一半的收入。其次是要充分調動父代的資源和勞動力。將父代的勞動力配置到對于子代而言是非最優(yōu)配置的地方,以解放子代勞動力,就可以實現(xiàn)對父代勞動力的有效利用。同時父代的其他資源也被輸入到子代家庭。相比較而言,傳統(tǒng)“三代家庭”中父代的資源和勞動力只能被一個子代家庭所利用,而在新“三代家庭”中,父代是子代家庭的“共有”財產,可以被每一個子代家庭所調配。在傳統(tǒng)“三代家庭”中,父代的勞動力并未被充分調動起來,因為在傳統(tǒng)等級觀念和孝敬倫理中,子代一旦成婚就有贍養(yǎng)父代的義務,是資源的流出方;而父代對子代的責任減弱,他們可能早早地就宣布退休而接受子代的贍養(yǎng)。但在新“三代家庭”中,“父養(yǎng)(慈)子孝”的觀念已經淡化,“為子代減輕負擔”成為新的倫理,這樣父代的勞動力就可能被充分調動起來。在他們有勞動能力的時候要為子代干到“燈枯油盡”,否則就會被人家說“只知道自己享福,不為兒女們著想”。最后是要節(jié)省家庭資源和控制資源流向,不能將家庭資源用到參與村莊競爭或城鎮(zhèn)化之外的事項上,包括對老年人的贍養(yǎng)。
(二)子代家庭發(fā)展與父代人生任務結合
所謂人生任務是指一個成年人要完成社會規(guī)定的一些基本事項之后,才能在社會上獲得認可,才有人生意義和價值的體驗,其人生才算圓滿。在傳統(tǒng)上,農民的人生任務包括三項,分別是生兒子、建房子和娶媳婦。生兒子和為兒子成婚是最重要的,這是對一個農民作為社會人最基本的規(guī)定,是農民的硬任務,若未完成就得不到村莊認可,其人生就有缺憾。一旦完成人生任務之后,農民就進入子代贍養(yǎng)、享福的人生階段。然而隨著村莊競爭和農民城鎮(zhèn)化的加劇,農民的人生任務也被捆綁在了村莊競爭和城鎮(zhèn)化之中,體現(xiàn)在幾個方面:一是村莊競爭和城鎮(zhèn)化加重了農民的人生任務。村莊競爭愈發(fā)激烈,而在人生任務上的競爭又最激烈,并且達到人生任務的標準又隨著競爭不斷攀升。建房子和娶媳婦是相輔相成的兩項人生任務,要想為兒子成婚就必須有房子。房子的檔次和區(qū)位是隨著競爭而不斷改變的,從開始的瓦房到后來的二層小洋房,隨后需要到公路邊建房,再發(fā)展到鄉(xiāng)鎮(zhèn)買房,最后只有在市縣有房產才能結婚。這就意味著農民的城鎮(zhèn)化是其成婚的前提條件。而在子代婚姻締結中,除了房子標準在提高外,結婚的其他成本如彩禮也不斷抬高,在許多地方已普遍達到十數(shù)萬元,不少地方正在突破二十萬元大關,給農民家庭帶來了沉重的負擔。二是村莊競爭和城鎮(zhèn)化拓展了農民的人生任務。在傳統(tǒng)觀念上,農民只要為子代成婚了就算完成了人生任務,但因為村莊競爭和城鎮(zhèn)化加劇,子代成婚之后父代對子代的責任還沒有終止,償付子代成婚的債務、撫育孫輩、給子代做家務和輸入資源等,皆成為農民新的人生任務,并通過新的倫理和制度構建強化父代的責任。“形式上不分家”是強化父代對子代責任的重要機制。
(三)生產單元與生活單元分開
在人口流動和城鎮(zhèn)化出現(xiàn)之前的農民家庭,既是生活單元又是生產單元,既是情感共同體,又是統(tǒng)一的會計單位。家庭成員在同一個生活單元里進行情感交流,強化情感依賴。而在生產單元里,家庭成員容易因生產決策、資源分配、家務權力和責任等產生博弈和摩擦,從而生產出“家庭政治”。家庭政治主要出現(xiàn)在代際之間和夫妻之間,并主要是在代際之間。家庭政治若不控制在一定范圍,就會影響家庭成員之間的情感交流。傳統(tǒng)農村通過等級制和相關倫理規(guī)范控制家庭政治,到20世紀八九十年代這些制度已消亡,而生產單元和生活單元又未分開,其結果是家庭政治爆棚,代際矛盾劇烈,家庭成員情感疏遠。新“三代家庭”中生產單元和生活單元是分開的。在“半工半耕”型家庭中,子代的生產單元在城市,父代的生產單元在農村,其共同的生活單元在農村;在“半城半鄉(xiāng)”型家庭中,子代與父代的生產單元和生活單元都是分開的,子代的生產單元在務工地,生活單元在城市,父代的生產和生活單元在農村,若父代一方到城市照顧子代家庭,其生活單元就在城市;在“舉家進城”型家庭中,生活單元在城市,生產單元在工廠、工地等;在“城市分居”型家庭中,生產單元在工廠和企業(yè),生活單元在城市。所以對于新“三代家庭”來說,由于生產單元與生活單元的分開而較少家庭政治,代際關系和夫妻關系皆較為和諧。對于沒有外出務工的農民家庭來說,其生產單元和生活單元無法分開,就很容易產生代際之間的家庭政治而容易導致分家,難以形塑新“三代家庭”。
(四)強調責任、情感與合作
傳統(tǒng)家庭強調的是家族血脈延續(xù)和子代對父代的反饋,而沒有給情感留下太多的空間,同時強調的是父權和夫權式的命令與支配,而非家庭成員間的互助合作。新“三代家庭”則是責任、情感與合作的統(tǒng)一體:首先是責任,與傳統(tǒng)家庭一樣它也內含子代對父代的贍養(yǎng)責任,但它更多的是強調父代對子代的無限責任。父代只要有勞動能力就不能中斷其對子代的責任。其次是情感,一方面,父代對子代有天生的情感,子代能體會父代對自己的付出而對父代有情感體驗和感激之情;另一方面,家庭政治退出新“三代家庭”,父代和子代在共同的生活單元里加強情感交流,營造情感氛圍;再一方面,子代在工地、工廠和企業(yè)等務工地與他人競爭,必然會產生“生產政治”,這會給他們帶來壓力和焦慮,那么他們就更需要將家庭作為情感歸屬的港灣,也就會主動去營造和維系和諧的家庭關系。最后是合作,無論是參與村莊競爭,還是城鎮(zhèn)化,抑或是提高生活品質,都不是某個(些)成員能夠獨立承擔得了的,必須依賴于家庭成員之間、代際之間的分工協(xié)作。協(xié)作機制而非命令機制,是新“三代家庭”調動家庭勞動力的重要機制。
(五)家庭重心向下與資源分配的子代優(yōu)先原則
傳統(tǒng)家庭的重心是向上的,強調對祖輩的義務和責任。在家庭資源的分配中,也優(yōu)先分配給祖輩和老年人,其次才是家庭男子,再是未成年子女,最后是婦女。由于家庭重心和資源分配是向上的,那么創(chuàng)造和分配資源的壓力也就集中在年輕人身上。而在新“三代家庭”中,家庭的重心則轉移到子代和孫輩身上,家庭資源的分配也以孫輩為優(yōu)先,其次才是子代,再次是父代,最后是祖代。從新“三代家庭”的組成來看,在新“三代家庭”中,子代的核心家庭是主要組成部分,父代則被納入到多個子代的核心家庭中,而老年人則未納入新“三代家庭”。父代是子代家庭的資源輸入者,而非索取者。從城鎮(zhèn)化來看,許多農民工在城鎮(zhèn)買房子最主要的目的是為了小孩讀書。
六、新“三代家庭”的功能與效應
新“三代家庭”是在人口流動和城鎮(zhèn)化背景下形構的新型家庭形態(tài),成為村莊的重要利益主體和行動主體,必定會對農村社會、農民家庭和農民個體產生重要影響,有正面的,也有負面的。
(一)促進了農民家庭發(fā)展
對于子代而言,與父代分家在客觀上沒有必要,在主觀上也不想分家,因為形式上不分家有利于減輕子代負擔、合理配置資源促進子代家庭發(fā)展,所以新“三代家庭”結構的形成具有較強的目的性和功能性。事實上,新“三代家庭”確實促進了子代家庭的發(fā)展,主要表現(xiàn)在如下方面:(1)推動子代家庭進入農村中等收入群體。前文已述,一個農民工家庭要想在農村過得體面,必須有年輕夫婦外出務工和中老年人在家務農兩筆收入,二者缺一不可。務農的收入主要是隱性收益,為的是解除子代外出務工的后顧之憂,讓他們能夠安心務工。務工和務農兩筆收入相加就可以使一個農民家庭的總收入達到農村中等收入水平,在消費能力和生活品質上達到村莊主流標準。(2)促進農民家庭的現(xiàn)代化。包括兩方面,一是物質現(xiàn)代化,新“三代家庭”有能力購買現(xiàn)代化設備使得家庭生活現(xiàn)代化和農業(yè)耕作現(xiàn)代化,這些設備包括家用電器、汽車、摩托車、農機用具等。二是家庭關系現(xiàn)代化,新“三代家庭”在家庭關系上講究平權和協(xié)作,否定代際關系不平等和性別不平等。(3)增強了家庭抗風險能力。新“三代家庭”使一個家庭有兩筆不同性質的收入,沒有“把雞蛋放在同一個籃子里”,本身就具有抗風險性。同時父代在家務農具有穩(wěn)定性和保障性,即便子代在城里失業(yè)亦可以返鄉(xiāng)“啃老”或務農,不會成為城市流浪人員。再一個是新“三代家庭”的勞動力配置具有機動性,可以根據(jù)不同時期家庭負擔的差異進行不同的配置,從而使家庭收入具有彈性空間。譬如當家庭負擔大的時候,父代和子代皆外出務工,過了這段時期父代可返鄉(xiāng)務農,子代繼續(xù)務工。(4)隔代撫育。農村青壯年普遍外出務工,但農村兒童仍得到了撫育,有部分甚至在城鎮(zhèn)上學,這就與新“三代家庭”的隔代撫育功能有關。
(二)推動了“半城鎮(zhèn)化”
農民城鎮(zhèn)化意味著農民在城里要有固定的居所、穩(wěn)定的收入和可靠的社會保障,但這對于大多數(shù)農民來說不可能一步到位,更不可能所有家庭成員一次性城鎮(zhèn)化。農民的城鎮(zhèn)化具有“半城鎮(zhèn)化”性質。農民的“半城鎮(zhèn)化”具有以下內涵,一是農村一部分人城鎮(zhèn)化,另一部分人留在農村;二是在一個家庭中,子代城鎮(zhèn)化,父代留在農村;三是子代在城鎮(zhèn)化過程中,年輕時城市務工,中年以后城鎮(zhèn)化;四是接力式城鎮(zhèn)化,孫輩通過在城鎮(zhèn)就學而城鎮(zhèn)化,再接下來是子代的城鎮(zhèn)化,最后是父代城鎮(zhèn)化。新“三代家庭”在推動農民半城鎮(zhèn)化的過程中扮演著重要角色,首先是新“三代家庭”擁有兩筆收入,能夠支持子代城鎮(zhèn)化,父代繼續(xù)留在農村務農;其次是即便無法在城市購房,也可以通過租房支持孫輩在城鎮(zhèn)就學,使其率先城鎮(zhèn)化;再次是支持子代在城里買房子,使其在城鎮(zhèn)有固定居所,再逐步地使子代也在城里站穩(wěn)腳跟;最后是有能力的家庭可以將父代接到城市務工和生活,實現(xiàn)全家人的城鎮(zhèn)化。
(三)供給了優(yōu)質勞動力
新“三代家庭”很重要的一個特點是對家庭勞動力的充分和合理調配,以參與村莊競爭和城市化。要完成這兩個任務,就要調配兩代人的勞動力,首先是子代的勞動力要充分調配。子代是家庭創(chuàng)收和城市化的主體。子代在城市屬于有效勞動力,他們的勞動力充斥于各行各業(yè)和各個領域,既有技工和普工,也有管理者和服務人員。他們不是將務工當作一份穩(wěn)定的職業(yè),更不視其為事業(yè),而是獲得收入的手段,因而實現(xiàn)收入的最大化是他們的目的。所以他們對務工的條件、時間、工種等并不挑剔,尤其青睞于加班,因為加班可以獲得比正常上班時間更多的收入。對于有一定危險但工資較高的工種,農民工也不排斥。父代的勞動力對于務農和城鄉(xiāng)非正規(guī)就業(yè)是有效勞動力。對于務工,父代不僅有經驗,更重要的是他們有時間和精力對農作物進行精耕細作,使得農產品不僅產量高而且安全有保障。在城鄉(xiāng)非正規(guī)就業(yè)方面,父代主要在城鄉(xiāng)充任如保安、保潔、保姆、建筑工等,為城鄉(xiāng)居民提供了又好又便宜的相關服務,活躍了城鄉(xiāng)非正規(guī)就業(yè)市場。總之,在新“三代家庭”中,只要是勞動力就不能閑下來,他們被充分調動起來成為一群能夠吃苦耐勞、敢于拼命又勇敢智慧的群體,為推動中國發(fā)展做出了貢獻。
(四)強化了中年壓力與老年危機
新“三代家庭”中的父代是典型的中年人,他們上面還有老年人。在新“三代家庭”結構下,中年人承受了巨大的壓力,老年人則被排除在新“三代家庭”之外而可能出現(xiàn)危機。中年人的壓力既有來自村莊競爭的壓力,要達到村莊不斷抬高的生活和消費標準,需要“勒緊褲腰帶干革命”,村莊競爭越激烈,父代的壓力就越大。也有來自子代家庭發(fā)展和城市化的壓力,他們需要不斷地開動馬力向子代輸入資源和勞動力。子代數(shù)量越多,他們的壓力就越大,有的農村地區(qū)出現(xiàn)了“生兩個兒子哭一場”的說法。子代家庭發(fā)展和城市化的壓力越大,傳遞到父代身上的壓力也越大。父代要緩解這些壓力,就要調動乃至剝削自身勞動力。
農村老年人危機源于三個方面的原因,一是新“三代家庭”的資源分配是向下的,對老年人的分配最少;二是中年人承受著巨大的壓力,忙得不可開交,有意無意地忽略對老年人的照料;三是新“三代家庭”對勞動力的強整合性特征,強化了家庭的工具理性,他們從“有用沒用”角度來看待老年人,老年人一旦不能創(chuàng)造價值就會被子代唾棄;四是老年人也感受到了子代的壓力,生怕自己成為子代的負擔,也有為子代減輕負擔的想法。基于這些原因,老年人的物質生活和精神生活狀況就不會好,老年人非正常死亡現(xiàn)象增多,有的老年人得病拖死,有的老年人被餓死,還有的老年人在孤獨中自殺身亡。
(五)加劇了村莊競爭與農民分化
新“三代家庭”是一個強有力的競爭單元,家庭成員在村莊競爭中的目標是“不比別人差”,或者比他人過得好一點。各個家庭在調動資源和勞動力參與競爭中,既不斷抬高村莊競爭標準,使得村莊競爭愈發(fā)激烈,又加劇了農民家庭之間的分化。農民分化包括兩個方面,一個是經濟上的分化,一個是社會關系上的分化。經濟上的分化主要是指家庭收入上的高低差別。在中西部農村,勞動力是一個家庭最主要的資源,家庭勞動力的多寡和勞動力是否被充分調動起來,直接影響一個家庭的收入多少。在東南沿海農村,家庭資源主要包括市場、政治和社會關系等資源,這些資源的多寡決定著一個家庭財富的多寡。由于不同家庭資源和勞動力調動的差異,農民在經濟收入上就會凸顯差異,就會改變原來均等化的農村社會結構,逐漸在經濟上產生等級分化。社會關系上的分化是指農民血緣地緣關系的淡化和“自己人”認同的瓦解。在傳統(tǒng)上,一個宗族、家族或者村落是一個共同體,具有一致行動能力和遏制搭便車的能力。但是,當新“三代家庭”成為農民最基本的認同、行動和利益單位時,超出新“三代家庭”之外的村莊社會關系就成了競爭關系,這樣就會割裂和瓦解超出“三代家庭”之外的社會關系。村莊競爭越激烈,新“三代家庭”內部就會越緊密,而越會把其他家庭視作競爭對手,而不是互助合作的對象,從而使得新“三代家庭”之間難以為村莊共同利益而采取一致行動。反過來,農民經濟和社會關系分化加大,農民之間的競爭就會越激烈,從而進一步加劇農民分化。
七、結論與討論
綜上所述,新“三代家庭”是人口流動、城市化與村莊社會和家庭現(xiàn)象交互作用,共同形塑的新型家庭類型,它在2000年以后開始出現(xiàn),并逐漸成為“八零后”“九零后”農民普遍的家庭類型。新“三代家庭”既有別于核心家庭和聯(lián)合家庭,也有別于傳統(tǒng)“三代家庭”,但同時它又有核心家庭、聯(lián)合家庭和傳統(tǒng)“三代家庭”的影子。譬如子代家庭的會計單位既相互獨立,又與父代會計單位獨立,有些類似核心家庭,但是它們之間又沒有儀式性分家,且子代家庭與父代家庭共爨,這一點又與聯(lián)合家庭有形似之處。子代家庭分別與父代的關聯(lián)性很強,而它們之間卻很獨立,這一點又與傳統(tǒng)“三代家庭”相似。新“三代家庭”是一種有著自身結構、特點和功能的獨立的家庭類型,只要農村人口流動和城市化長期存在,它就會不斷再生產出來。因而它具有穩(wěn)定性和再生產性。新“三代家庭”的出現(xiàn)有力地駁斥了中國工業(yè)化后農民家庭將徹底核心化的論斷,說明農村家庭的延續(xù)和變化皆有其獨特的文化基礎,包括集體主義、父代責任及傳宗接代觀念等。
新“三代家庭”中有三重機制值得關注,第一重是村莊競爭機制,村莊通過農民競爭將家庭發(fā)展、人口流動和城市化的壓力傳遞給了農民家庭,經濟條件越落后的家庭壓力就也大。第二重是“形式上分家”機制,子代家庭通過不與父代家庭分家將競爭的壓力傳導給父代,子代家庭越多,父代的壓力就越大。第三重是人生任務機制,父代以完成人生任務的形式和動力參與子代家庭的競爭和城市化,緩解壓力和減輕子代負擔。
新“三代家庭”有利于農民家庭應對村莊競爭、人口流動和城市化所帶來的問題和壓力,推動農民家庭發(fā)展和社會進步。新“三代家庭”的形成及其家庭關系實踐,既有價值理性的一面,如代際責任和情感,同時也有工具理性的一面,如最大限度地調動和利用家庭資源和勞動力,在功能和社會效應上都有很正面的意義。但是在中西部農村地區(qū),由于諸如市場、社會關系等資源的有限性,勞動力成為家庭參與村莊競爭和城市化的最重要的資源,家庭勞動力就可能被工具性的看待和使用,而可能會遮蔽代際關系的價值性的一面。中年人的勞動力被過度使用和剝削,是工具理性自然而然的結果。在對待老年人問題上,家庭的工具理性也占了主導,使得老年人在新“三代家庭”中沒有一席之地,他們的生存空間被擠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