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同學林輝煌博士曾在觀察者網(wǎng)上撰文批評部分媒體人談論土地問題的方式,“中國的土地問題倍受關注,以至于不少原本對土地制度沒有什么研究的人也按捺不住出來說話。發(fā)表言論本來無可厚非,但是起碼要對相關的基本概念和基本邏輯有所了解,否則難免有混淆視聽之嫌”。比如未經(jīng)專業(yè)法學訓練,區(qū)別不了物權法中的“地上權”、“用益物權”等,談土地產權出錯也屬正常。若說“無心之過”還可以接受的話,有些政策評論人不懂政策又不愿意問度娘,非要對著明擺事實“yy”,觀眾恐怕就得像春晚上岳云鵬那樣高呼,“我忍不了!”
前幾日,財政部公布“2014年全國土地出讓收支情況”,有知名媒體25日即撰社評,對財政部公布數(shù)據(jù)做一番解讀和評論,稱中國土地財政“沉重”。一看內容,就知道寫評論這位老兄對土地制度缺乏基本了解。

財政部公布數(shù)據(jù),2014年,全國土地出讓收入42940.30億元。2013年也大約是4.2萬億。這4多萬億就是我們常說的政府賣地收入。需要搞清楚的是,這只是毛收入,還包括成本。財政部網(wǎng)站公布的“全國土地出讓收支管理及使用情況”指明,“當前的‘土地出讓收入’屬于‘毛收入’概念。其中80%左右用作征地拆遷補償費、土地出讓前期開發(fā)費等成本補償性費用,必須依法支付給被征地農民和被拆遷居民及開發(fā)企業(yè)?鄢杀狙a償性費用后,剩余的土地出讓收入才是地方政府真正可動用的財力,我們稱之為‘土地出讓收益’,主要用于城市建設、農業(yè)農村、保障性安居工程等開支”。這就提醒,拿4萬億批評政府賣地生財?shù)淖龇ㄖ,還是要區(qū)別“土地出讓收入”與“土地出讓收益”。
一般情況下土地出讓收支基本平衡,2014年扣除土地出讓支出后還節(jié)余一千多億。土地出讓支出分為成本性支出與非成本性支出。所謂成本性支出主要包括征地拆遷補償、土地出讓前期開發(fā)、補助被征地農民等,2014年這幾項加起來共計33952.37億元,占總支出82.4%?鄢杀拘灾С龊笏O碌氖“土地出讓收益”,去年土地出讓收益為8987.93億元,占全國土地出讓收入20.9%,這部分錢用于城市建設、農業(yè)農村、保障性安居工程等方面,就形成非成本性支出。2014年用于以上三方面的非成本性開支是7258.61億元,接近“土地出讓收益”,基本做到“取之于民、用之于民”?偟脕砜矗俚敉恋厍捌陂_發(fā)成本等,土地出讓收入要么是補給農民市民或者企業(yè),要么是納入政府財政變成公眾得好處的公共性開支。
面對財政部公布數(shù)字,某媒體社論主要關注的是征地拆遷問題,一上來就擺出了替“農民立場”說話的姿態(tài)。財政部公布數(shù)據(jù)顯示,在去年的成本性支出中,用于征地拆遷補償支出21216.03億元,占62.5%;用于土地出讓前期開發(fā)支出9206.38億元,占27.1%;用于補助被征地農民、土地出讓業(yè)務支出等其他成本性支出3529.96億元,占10.4%。
這么算來“征地拆遷補償”這項補到個體的支出竟然占到”土地出讓收入”的一半左右,是政府“土地出讓收益”的兩倍多,與坊間流行的政府征地中“牽走農民一頭牛、補給農民一只雞”的說法嚴重不符合。為了說圓滿,該社論人不無想象力地將“征地拆遷補償支出”解釋為“支付給城市居民的費用”,將“補助被征地農民”理解為通常意義上的政府給農民的征地補償。這一解釋,農民在整個土地征收過程中得到補償竟然只是3500億中的一部分,相比于4萬多億,確實是“一只雞”和“一頭牛”的差別。
在該評論人看來,這些數(shù)據(jù)足可以說明,近年來國有土地拆遷中沖突減少,而城郊結合部暴力拆遷、血拆不斷的現(xiàn)象,原因是2萬多億的“征地拆遷補償”支付給了城市市民,而農民“可能”連3500億中的“十分之一”,即4萬億中的一百分之一都得不到,所以農民才會以死抗爭。該社評挖掘數(shù)據(jù)所顯示的社會矛盾,矛頭再次指向政府征地拆遷行為和現(xiàn)行土地制度。
問題是,寫社評的人在做政策批評時,了解一些基本政策常識嗎?
土地出讓支出中的“征地拆遷補償支出”與“補助被征地農民支出”,都不是社評人想象的那樣。
2007年1月1日開始實施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收支管理辦法》,對于土地出讓收入支出有詳細的規(guī)定。按照該辦法第三章第十四條規(guī)定,“征地和拆遷補償支出”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費、拆遷補償費。辦法第十六條規(guī)定“支農支出”,包括用于保持被征地農民原有生活水平補貼支出、補助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支出等。這個管理辦法規(guī)定的清楚明白,財政部公布中的2萬多億“征地和拆遷補償支出”就是通常所說的征地拆遷補償,“用于補助被征地農民”支出是額外的?梢姡u論人將征地拆遷補償區(qū)分為對城市市民和對農民兩類是犯了常識錯誤。
盡管征地補償與補助農民支出總共達到2萬多億,問題還是來了,那土地出讓收入中的另外約占40%的到哪里去了呢,是不是都被官員貪污了?財政部公布數(shù)據(jù)已經(jīng)可以說明。土地出讓支出中還有土地前期開發(fā)成本,從農地“毛地”轉化為可以直接出讓的“凈地”,中間是需要花錢開發(fā)的!秶型恋厥褂脵喑鲎屖罩Ч芾磙k法》第十五條規(guī)定,土地開發(fā)支出包括前期土地開發(fā)性支出以及財政部門規(guī)定的與前期土地開發(fā)相關的費用等,含因出讓土地涉及的需要進行的相關道路、供水、供電、供氣、排水、通訊、照明、土地平整等基礎設施建設支出,以及相關需要支付的銀行貸款本息等支出。即,即我們通常所說的“幾通幾平”。在這些之后,剩下的就是非成本性支出。
在整個土地出讓支出中,土地開發(fā)支出與業(yè)務支出都是必不可少的。余下的主要就是在“征地和拆遷補償支出”與“非成本性支出”之間分配,即征地拆遷對象與其他社會大眾分割蛋糕。補償給被征地農民、被拆遷居民和企業(yè)的部分越多,政府土地出讓收益越少,用于“城市建設、農業(yè)農村、保障性安居工程”等非成本性的公共支出就越少。土地征收之后土地出讓價格高于一般農地價格,是由城市化、工業(yè)化等整體社會發(fā)展所帶來的土地升值。這個升值是社會財富的顯現(xiàn)。
現(xiàn)有土地制度下,如何確定征地拆遷補償標準,即是確定社會財富分配流向。征地拆遷標準定得高,則“征地和拆遷補償支出”提高,被征地拆遷者更多地分配社會財富,公共性社會支出就越少;“征地和拆遷補償支出”保持不變,則社會大眾可通過“城市建設、農業(yè)農村、保障性安居工程”而分享社會進步。
財政部數(shù)據(jù)顯示,2014年土地出讓收入用于城市建設支出4063.02億元,用于保障性安居工程支出760.10億元、棚戶區(qū)改造支出182.52億元,用于農業(yè)農村支出2435.49億元。這部分屬于土地出讓收入的社會公共性支出。2013年我國農地轉為建設用地37.24萬公頃(假設都是集體所有的),全國農用地64646.56萬公頃,按此估算我國涉及征地農民不足0.6%。這就是說能夠通過“征地拆遷”獲得土地升值收益的,只占全國農民的極少數(shù)。或者說不足百分之一的農民,獲得了土地出讓收入的一半多,剩下超過百分之九十九的只能分享約五分之一社會財富。
城市擴張占地主要是在城郊結合部進行征地,因此只占全部農民少數(shù)的被征地農民主要集中在城郊結合部地區(qū)。近年來媒體頻頻報道城郊結合部征地拆遷過程中暴力事件,而恰恰是這個地區(qū)農民在城市擴張中得到的好處多。他們暴力抗征地、暴力抗拆遷,不是得到的補償太少(全部土地出讓收入一半中的大部分),而是想要獲得更多。媒體和很多專家給出的解決辦法是提高征地拆遷補償標準。假設在土地開發(fā)成本與業(yè)務成本支出之后,政府不再搞城市建設、農業(yè)農村、保障性安居工程,將原本政府轉化為公共性支出那部分也補償給征地拆遷者,整個征地拆遷補償支出為3萬億左右,即將現(xiàn)在不超過原產值三十倍征地補償標準大致提高到四十倍,那么征地拆遷中的流血沖突事件是不是一定會沒有?恐怕不是!
前幾年網(wǎng)上流傳著一個按照征地補償十倍進行補償?shù)恼f法。按照2014年情況計算,即征地拆遷補償支出超過20萬億,而我們的土地出讓收入不會增加,依然是4萬億。這就是說,政府還要倒貼16萬億,而我們2014年全國一般公共財政收入不過14萬億。征地補償翻十倍,這有可能嗎?
:http://www.guancha.cn/GuiHua/2015_03_30_314166_s.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