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提要】“國 家與社會”是近年來國內外學界研究中國社會變遷的主導性視角,但該視角在中國的運用更多是規(guī)范層面的,難以解釋中國社會變遷的復雜機制。“制度與生活”可 作為替代性視角。“制度”指以國家名義制定并支撐國家的各個層級和部門代理人行使其職能的正式制度;“生活”指社會人的日;顒,既包括各種權宜性生產的 利益、權力和權利訴求及生活策略和技術,又指涉相對例行化的民情和習慣法。制度與生活視角的建構和運用,旨在通過對制度實踐中正式制度代理人與生活主體互 動的復雜機制的洞察,一方面分析我國正式制度變遷的實際邏輯和方向,另一方面找尋民情變動的機理,以期把握我國現(xiàn)代國家建設的總體性脈絡。
【關 鍵 詞】國家與社會;制度與生活;中國社會變遷;民情
一、“國家與社會”視角的系統(tǒng)論基礎與批判
對“社會”的實體論和系統(tǒng)論想象構成早期社會科學的基本思維方式,并一直延伸到當下。“國家與社會”作為一種理解現(xiàn)代性條件下社會構成及變革的基本視 角,也是在社會系統(tǒng)論的支配下形成的,圍繞這一視角,形成了如下三個基本觀點。第一,預設了兩個基本范疇,即“國家”和“社會”,每一個范疇都具有內部的 統(tǒng)一性以及外在的獨立性和自主性。其中,“國家”在特定空間邊界內作為一個權力統(tǒng)一體而存在,不同層級、部門以及代理人之間不存在明顯的利益和權力的沖突 和分割傾向。雖然相比于“國家”的單數(shù)形式,學者們都承認“社會”的復數(shù)性,但與“國家”一樣,“社會”也被想象為一個個有著自身獨特的結構、邊界和運行 邏輯,自覺追求獨立性和自主性,追求與國家相區(qū)分的社會組織。第二,關于“國家”與“社會”的實體性想象的邏輯結果就是把二者的關系想象為一個二元論的、 既對立又相互依賴、在力量上此消彼長的互動模式,如“強國家弱社會”、“小政府大社會”,等等。第三,現(xiàn)代性在政治和社會上的表現(xiàn)之一就是獨立、自主,公 民自我組織、自我管理的社會領域的成熟,該社會領域能夠對國家權力進行制度性的監(jiān)督和約束。
但是,后帕森斯時代社會理論的后實證主義取向動搖了社會系統(tǒng)論和實體社會觀念。埃利亞斯對以帕森斯為代表的“處于平衡狀態(tài)”的社會系統(tǒng)論的批判,①米歇 爾·曼對一元、自成整體、有著一致邊界、完型的社會系統(tǒng)想象的否定,并試圖以“多重相互迭壓和交織的權力的社會空間網絡”取代“社會”概念,②基本上代表 了20世紀60年代以來人們解構和重構社會的基本思路。社會不再是一個邊界明確、綱舉目張的統(tǒng)一體,而是由各種“行動者網絡”③構成,多中心,充滿矛盾和張力。
社會系統(tǒng)論遭受的批判也表現(xiàn)在越來越多的學者對“國家與社會”從理論和經驗等角度展開的反思和批判上。米格戴爾指出,與權力邊界明確且高度統(tǒng)一的理論 “國家”不同,實踐中的“國家”是碎片的,缺少協(xié)調性;國家要面對諸如家庭、宗族、政黨、跨國公司等各種社會組織,它與不同社會組織之間的斗爭邏輯并不一 樣,既有重疊又有沖突。有鑒于此,他認為“國家處在社會中”。④雷米克認為,中國除中央政權外,還分布著各種層級大小不一的“地方性政權”(local states), 地方性政權不僅其自身有一些制度性利益需要保護,而且其官員也有他們自己的個人性利益以及制度性利益,這些通常與中央的指示相沖突,也常常與其治下的民眾 的渴望發(fā)生矛盾,它們“某個時候保護地方人民的利益,另外的時候又保護它們的制度性利益”,因此“不能簡單地被視為要比處在中心的中央政權更弱小或者更無 力”。⑤雷米克指出,地方性政權“變量之所以重要,是因為它造成了國家與社會諸關系的變動,并影響到中央政府的能力。”有鑒于此,早期“把既定政治制度下 國家與社會的關系視為一個統(tǒng)一體”,且“只說單一國家能力”的“以國家為中心”的觀點“會遮蔽國家與社會諸關系以及國家能力的某些重要方面”。⑥
與雷米克對中國財稅制度實踐的研究類似,中國學者對地方政府行為、⑦私營企業(yè)、⑧上訪的研究,⑨都間接地支持了上述觀點。
同樣,“社會”概念也受到不同角度的質疑。亞歷山大認為,首先,“國家與社會”范疇中的“社會”在現(xiàn)實中是多元和復雜的,既包括各種“公民領域”(civil sphere),也包括各種“非公民領域”(noncivil sphere)(如國家、經濟、宗教、家庭和共同體),前者追求普遍主義原則,后者 則難以擺脫特殊主義的影子,甚至前者必須通過后者方能在一定程度上實現(xiàn)。⑩亞歷山大的“公民領域”概念與哈貝馬斯的“公共領域”一詞共同表明了現(xiàn)實“社 會”的復雜性和變動性。與哈貝馬斯的歷史分析異曲同工的是,湯姆遜對英國工人階級形成的研究展現(xiàn)了不同行動者在面對資本主義制度時的不同處境、目的及行動 上的顯著差異,(11)既表明“社會”本身的復雜性、甚至在一定歷史階段的破碎性,抽象地套用“國家與社會”可能遮蔽“社會”的豐富形態(tài)及其內部的復雜構成,也提示我們應該關注“社會”形塑的過程性。
檢視“國家與社會”框架在中國的運用,一些研究只用其名,但不賦予其實質的分析功能;(12)而給予其實質內涵的研究,大多可以劃分為兩類,一類把“社會”視為“國家”之外的剩余范疇,不能進入“國家”范疇的分析對象都被納入“社會”范疇,(13)一類則試圖在中國發(fā)現(xiàn)或否定如想象中的“國家”一樣嚴整、系統(tǒng)性的社會組織。(14)前一類有明顯的簡單化嫌疑,后一類則先入為主地預設了“國家”和“社會”這兩類系統(tǒng)的存在,而可能(1)忽視西方社會理論建構中復雜和嚴苛的理論前提,或者(2)僅僅關注社會變遷的某些片段,而略過了其復雜過程,(3)把研究焦點放置在兩類組織間的二元互動上,較少分析各自內部的分化和沖突及其對外部關系的影響和作用機制,從而簡化了現(xiàn)實情境中正式權力與其施加對象之間的復雜關聯(lián)。
二、“制度與生活”視角的構成
西方學界在批判社會系統(tǒng)論的同時開始了建構替代性視角的努力。中國社會學界也有類似的嘗試,如有學者提出“過程—事件”分析方法(15)或“結構—制度”分析方法。(16)但在另外的學者看來,前者在一定程度上對結構性和制度性力量有所忽視,后者則忽視了行動的地位,因而提出“多元話語分析”路徑。(17)但“多元話語分析”在解構他者的同時也會無限地自我解構,有走向虛無主義的危險。有學者搭建的國家、科層以及鄉(xiāng)村三重邏輯的分析框架(18)也可視為是建構中國社會變遷解釋機制的一種嘗試,它打通了從國家邏輯的宏大敘事到鄉(xiāng)村邏輯的日常敘事之間的壁障,具有較強的現(xiàn)實解釋力。而正式制度與非正式制度關系的解釋框架(19)與本文的目的非常契合。但這兩種解釋框架都主要關注制度變遷,把更為深層的文化和民情作用及變動機制只是當作一個模糊的背景。
加芬克爾在研究美國陪審員制度時發(fā)現(xiàn),作為非法律專業(yè)人士的陪審員在法庭上遭遇兩類規(guī)則的張力,一類是“各種日常生活規(guī)則”,一類是“各種官方陪審員規(guī) 則”,前者同情境勾連,后者則是理論化的。在法庭上做決定時,陪審員不得不努力依照后者行事,但難以全然拋棄前者,在遭遇各種失誤時會很自然地去援引各種 日常生活規(guī)則。(20)
在陪審員案例中,人們可以看到國家與社會的影子,法庭及官方的各項陪審員規(guī)則構成國家權力的具象,陪審員的來源及其踐行的日常生活規(guī)則可以納入社會范疇。但這種對制度實踐的簡單化處理難以揭示整個故事推進的具體邏輯。若懸置這個視角,我們可以從中看到如下要素:事件(法院案件的審理和判決)、各種正式制度(官方的陪審員規(guī)則)、各種習慣法(日常生活的諸規(guī)則)、各類行動者(陪審員、參與互動的法官、當事人以及律師), 事件的推進直接表現(xiàn)為不同行動者間互為情境的持續(xù)互動,更深層次則是行動者對不同正式制度與習慣法的身體化實踐。在互動中,不同行動者對不同制度做情境性 和權宜性的詮釋和援引,互動既可被理解為不同行動者間關系的推進,也可被理解為不同制度間的糾纏——包括在同一行動者的心智結構中的碰撞或無意識的共存。 在這些糾纏中,制度本身在改變,行動者間的權力關系也在發(fā)生變動,行動者的認知亦會不斷再生產,從而在制度和民情兩個層面推動社會變遷。
我們以“制度與生活”來命名這種相對微觀的分析路徑。其中,“制度”指以國家名義制定并支持國家的各級各部門代理人行使其職能的“正式制度”(formal institutions)。“生活”(21)指社會人的日;顒,日常生活(everyday life)既是實用性的、邊界模糊的(如各種偶然出現(xiàn)或權宜性地生產的利益、權力和權利訴求及應對策略和技術),又是例行化的、韌性的(如托克維爾用以表征一個社會基本情感結構的“民情”(mores)(22)及各種“非正式制度”(23)或曰“習慣法”(24))。其中后者是前者反復使用和擴張的結果。在正式制度叢和生活領域中,活躍著的是各類正式制度代理人與生活主體即行動者。
正式制度與日常生活是兩種不同的秩序觀:前者是基于明確的價值觀念和理論理性(reason)而制定的明文規(guī)則,簡單化和清晰性(25)是其特點;后者只有局部且模糊的合理性(rationality)。 可以假設,起初,正式制度與日常生活沒有根本區(qū)分,前者是對后者的簡單回應,依附于后者而存續(xù);當生活主體出現(xiàn)利益和視野分化時,正式制度就會作為部分生 活主體有意識建構的產物而涌現(xiàn),正式制度與生活領域的分化就開始了。理性主義的發(fā)軔特別是現(xiàn)代化的意識形態(tài)化必然造成基于理論理性的秩序觀與基于自然主義 的秩序觀之間的對立,正式制度代理人與生活主體在位置和身體上的分離激進化,建構與實踐正式制度的出發(fā)點變成了清除與其不相適應的、被貼上“傳統(tǒng)”和“落 后”等標簽的民情和習慣法,塑造符合理性的完美生活。這類現(xiàn)象無論是在歐洲這種現(xiàn)代化意識形態(tài)的發(fā)源地還是在從外部引入這種理念的非洲、南亞、南美洲地區(qū) 都發(fā)生了。(26)斯科特稱支撐這類制度實踐的意識形態(tài)為“極端現(xiàn)代主義”(high modernism)。(27)
毫無疑問,正式制度一經發(fā)布和實踐就能重塑生活,但是,在高度韌性的生活領域面前,正式制度的邏輯與日常生活的邏輯越不匹配,二者之間的關系就越復雜。其一,縱使日常生活邏輯的“合法性”(legitimacy)被正式制度的邏輯完全否定,各種不可戰(zhàn)勝的“變通”、非正式運作(28)策略及其他“日常形式的反抗”(29)還 是會在正式制度及其代理人的眼皮底下瘋長。其二,上述策略的反復實踐和不斷再生產會生產出相應的新民情和新習慣法,它們雖然可能替代、改變甚至消滅某些舊 的習慣法和民情,但新生的生活邏輯能否切合正式制度的初衷卻是不確定的,相反,倒可能產生消解正式制度實質內涵的多重力量,如無視正式制度存在的“制度破 壞”、以正式制度為局部利益乃至私人利益牟利工具的“制度轉換”。(30)其三,正式制度在面對自 身被削弱時采取的應對措施是多面相的,可能是汲取非正式制度的內涵來進行自我反思和自我變革,也可能是捍衛(wèi)自身的權威,亦可能維續(xù)正式制度名存實亡的現(xiàn) 實。其四,被正式制度采用的某些手段和策略本身就積淀在民情和習慣法中,如法國大革命中那些用以革舊制度之命的動力和手段,深深蘊含在舊制度中。(31)這種通過把生活領域的某些傳統(tǒng)激進化來實現(xiàn)全面反對生活領域的做法反倒可能為舊生活邏輯的重建提供機會。
現(xiàn)代化意識形態(tài)下正式制度與生活領域的上述復雜關系的成因,可從三個角度分析。第一,無論如何堅持理性化標準,就如“法律無漏洞”的觀念受到的批判那樣,(32)現(xiàn) 實中的正式制度很難達到“極端現(xiàn)代主義”所渴望的理論化和系統(tǒng)化的“高度”,時空情境的分化和變化、價值取向和利益追求甚至設計者知識背景的差異,都會造 成即使是刻意謀求匹配的不同正式制度在實踐中也難以彼此完全無縫對接。吉登斯指出,人們還經常把規(guī)則看作是單稱的,好像各條規(guī)則可以分別對應于不同的特定 情況或行為片段。然而在社會生活的運作過程中,實踐是通過或多或少松散地組織在一起的集合形式得以維續(xù)的。(33)換 言之,正式制度叢并非先驗地系統(tǒng)性存在,而是各種正式制度在實踐中圍繞特定事件或者訴求而松散地結合在一起的結果。正式制度的這種構成和實踐特點為各種權 宜性行動以及習慣法的再生產創(chuàng)造了可能,它們在正式制度與生活領域間或正式制度叢內部的沖突中,作為各種“變通”方式不斷涌現(xiàn)以虛化正式制度與生活領域間 的矛盾。
第二,正式制度與生活領域之間并非簡單的對稱關系,前者雖以改造后者為謀,卻被置入后者構成的環(huán)境中。民情和習慣法不僅是正式制度的改造對象,也是其文 化環(huán)境,構成制度實踐者難以覺察的“前見”。換言之,雖然正式制度有時不承認傳統(tǒng)民情和習慣法的合法性,但其實踐過程又在很大程度上不得不依賴于后者構成 的文化和社會心理情境。(34)在這個意義上,民情和習慣法構成真正的“制度精神”。(35)
第三,制度與生活的相互再生產機制與復雜邏輯的建構,歸根結底是由參與互動的行動者的復雜構成決定的。理論上,正式制度代理人相當于韋伯筆下的“官 員”,他們既是國家相關制度的代理人,又受構成科層制的各種制度的約束和保護,對自己的職位有“一種特殊的職務忠誠義務”,以非人格的就事論事為自己的行 為導向;(36)生活主體則是過日子的人們,是具體民情的承載者和建構者,他們不僅對自己的生活方 式、訴求及其理由擁有一定的“知識”,也具有依情勢而生產出相應知識的能力,但與正式制度代理人的理性化相比,生活主體們的“知識”更多屬于生計性的經驗 知識與道聽途說的外來知識的混合體。當然,我們不能簡單地以為正式制度與生活的互動就是正式制度代理人與生活主體圍繞特定事件而展開的交往。事實上,首 先,即使科層制內部也有價值、權力和利益的分化,一種正式制度的制定和推行必然使其代理人內部同時出現(xiàn)得利者與失利者兩個群體,因此,不同位置的正式制度 代理人之間會存在不同程度的價值、利益和權力的矛盾,這可能在制度實踐中表現(xiàn)出來;日常生活中主體之間的關系亦如此。是故,參與制度實踐的行動者并非兩類 界線分明的主體,實際情況是,兩類主體分化為多個群體,各個群體基于各自特定的目的,跨過理論上的制度與生活的界線而結成各種或長期存在或稍縱即逝的聯(lián) 盟。其次,人類語言的有限性使得任何正式制度都難以完全規(guī)避表述上的模糊性,也難以對生活領域做事無巨細的囊括,即無法解決自身的抽象性和一般化特征與實 踐的具體性及復雜性之間的緊張,而必須依賴正式制度代理人的“創(chuàng)造性”活動。(37)正如涂爾干所說,制度雖然是超越個人的社會事實,但個人在其面前并非完全無助,而是對它們進行“個體化”,因此“每一種社會服從都帶著所有的個人性變量。”(38)由 此可見,正式制度代理人間的轉化和“變通”能力的差別就會在實踐中得以表現(xiàn)并發(fā)揮重要作用,并可能引致制度實踐的不同演進過程和方向。再次,制度實踐不是 正式制度的各級代理人單向的詮釋和操作,而是在正式制度代理人的治理訴求與生活主體的行動策略互為情境中展開的,情境差別會讓同一現(xiàn)象產生出不一樣的制度 實踐結果。(39)最后,作為具體的個體,正式制度代理人同時也是生活的主體,產生并生活于具體的 習慣法和民情之中,不管他多么用心劃清和堅守其作為生活主體的角色與作為正式制度代理人的角色之間的邊界,但始終難以對這兩類知識保持反思性的隔離,在實 踐中很可能不經意地用兩套知識相互解釋或者錯位使用它們;同樣,現(xiàn)代社會的生活主體必然對各種正式制度有或多或少的“認知”,具有一定的因情勢和需求援引 某些正式制度、或者對兩類知識進行相互解釋的能力。從這一點看,制度與生活互動的更為復雜和現(xiàn)實的機制在于正式制度與習慣法如何被不同行動者在行動、話語 和意識中重組和相互詮釋。
有了行動者這個復雜因素,正式制度與生活領域之間雖然可能表現(xiàn)為各種正面沖突,但更多的是,無論是正式制度代理人還是生活主體都不是簡單地拒絕正式制度 或者生活邏輯,而是依情勢選擇性地接受甚至再生產正式制度和習慣法的某些部分而拒絕或者否定另一些部分,甚至把復數(shù)的正式制度與習慣法悖論性地結合在思維 或實踐中,為自身利益、權力或者權利訴求服務,并不經意地維持一個社會的總體平衡。
由是觀之,“制度與生活”沿襲吉登斯的結構化理論,把系統(tǒng)論想象都還原為實踐的主旨,超越“國家與社會”二元論的、結構主義的分析模式,把日常實踐同社會結構變遷勾連起來,為探究社會結構變遷的微觀動力機制(40)提供一種解釋框架;另外,單純從“國家與社會”的規(guī)范性視角進入,很難洞察一個社會中“民情”重塑的路線和動因,若以制度與生活的互動實踐為切入點,則可以較為便捷地分析正式制度實踐中“民情”的變動軌跡和作用機制。
三、社會變遷的總體邏輯:基于“制度與生活”的一般分析
從正式制度與生活領域的上述復雜關聯(lián)構成社會變遷的動力視角,可以觀察近一百多年來中國社會的激變邏輯。整體上,20世紀的中國演繹的是“一個關于中央集權的國家不屈不撓地向前邁進的故事”,從清王朝垮臺起,新的科層體系取代各種地方自治機構,構成這個故事的基本線索。(41)1949年新中國成立之后,國家通過土地改革、公私合營、農業(yè)集體化等制度設計和實施,農村的人民公社制度與城市單位制構成“總體性社會”(42)的 典型形態(tài)。這兩種制度基本上推倒了中國上千年傳承的小農生活生產方式,而重建日常生活領域。制度的實施配以集體主義意識形態(tài)教育以及階級斗爭政策;這兩種 實施方式不僅對于生活主體,而且對于正式制度的各代理人都是相對平等的,即正式制度體系在實踐中保持了自身一定程度的統(tǒng)一性,從而達到迅速重組社會秩序的 效果。
在實踐中,面對正式制度與現(xiàn)實生活之間的鴻溝以及自上而下的壓力,正式制度代理人和生活主體,一方面創(chuàng)造各種形式以符合正式制度的要求,另一方面采取變通、非正式運作的方式,進行各種“日常形式的抵抗”。(43)
改革開放是1949年后中國社會一次偉大的正式制度的轉型,即從總體性社會向基于技術治理的社會轉變。(44)這 次轉變可以說是對來自生活主體的某些合理訴求的制度化承接,如接受和推進包產到戶、鄉(xiāng)鎮(zhèn)企業(yè)制度和私有經濟制度,舒緩了制度與生活之間的總體性緊張,從整 體上看,是制度與生活之間的互動回歸正常軌道的表征。但不同層級不同部門的正式制度代理人之間關系的調節(jié)似乎比上述改革步履維艱得多,無論是從雙軌制到分 稅制,還是市場化取向的改革及其引發(fā)的行政科層化的治理改革,總是在解決老問題而又形成新問題、轉變舊機制而又構成新矛盾的曲折運動中展開的,(45)并反過來加劇了正式制度與生活領域之間的緊張。
雖然現(xiàn)代化的歷程充滿坎坷,但中國在近百年中除因外敵入侵、全面內戰(zhàn)及全面政治運動如“文革”而導致全國性動亂外,大部分時間即使出現(xiàn)了危機的動因或者 苗頭,也沒有化為整體性危機。其中的原因,一方面跟我國中央集權體制所內在的應對各種危機的能力有關,另一方面則與存在約束中央集權體制的非正式力量有 關。學者在研究中國的私營企業(yè)時發(fā)現(xiàn),一方面是來自上級的監(jiān)管改革的制度癖好對中國經濟發(fā)展持續(xù)產生著各種作用,另一方面是“上有政策,下有對策”的制度 實踐讓改革充滿不確定性和多樣性。(46)不同地區(qū)發(fā)育出的各種形態(tài)的“非正規(guī)金融”等“適應性非正式制度”(47)就 是這類對策性應對的成果,它們既同正式制度相沖突,又為地方私營經濟的繁榮創(chuàng)造不可或缺的條件。“非正規(guī)金融”是正式制度的地方代理人與上層代理人之間在 制度解釋上抵觸的結果;其因地因時而相異的表現(xiàn)則體現(xiàn)了正式制度的不同地方代理人在制度解釋上的差異;“非正規(guī)金融”也是私營企業(yè)主針對不同正式制度之間 以及同一正式制度的不同詮釋之間的空隙而靈活把握的結果,是他們在日常生活的原料中創(chuàng)造出經濟生存的可能性的表征。(48)
透過“非正規(guī)金融”這一事實,不僅可以看到錦標賽體制下中央權力的層層下貫,更為中國經濟和社會發(fā)展中高度的地方性差異問題提供了解釋機制,還可以理解中國近幾十年來正式制度變遷的基本邏輯,即“內生性制度變化”。(49)“內 生性制度變化”指正式制度在實踐層面同各種地方性的正式制度代理人以及生活主體之間的復雜互動所導致的“非正式實踐”及“非正式制度”的再生產,并反過來 推動正式制度的自我修正和自我變革。這種變化形式上發(fā)生在正式制度代理人的立法行為中,但實際動力卻蘊含在不同部門及層級的正式制度代理人與含義模糊的各 類生活主體參與其中的復雜制度實踐中。反過來,當我們把“內生性制度變化”當作整體的過程來分析時,就等于考察了制度與生活的復雜互動過程,并可以進一步 理解中國社會在過去幾十年包括今天雖遭遇各種內外誘因并被反復“唱衰”,但依舊兼具創(chuàng)新活力和總體性秩序、避免整體性危機的原因。其一,正式制度在實踐層 面具有自我緩解其對地方和生活主體的消極后果的空間和能力。其二,正式制度的代理人具有汲取非正式制度及其實踐策略甚至將其制度化,從而消化制度與生活之 間緊張的智慧。其三,正式制度的實踐過程是一個具有高度地方性差異、角色性差異甚至個人性差異的過程。這樣,雖然制度與生活之間的矛盾總是存在并不斷再生 產出新的面貌,但矛盾的生產與消解處在同一過程中,地方性的差異和總體性的平衡同時存續(xù),從而形塑出中國社會變遷及其總體平穩(wěn)的獨特邏輯。
四、無形權力的生產機制:“制度與生活”的微觀分析進路
上述以“制度與生活”為視角的粗線條分析雖然勾勒出近代以來我國社會變遷的輪廓和動力,但未能揭示支撐社會變動的具體而微的機制和邏輯。只有進入具體的 制度實踐中,以事件為中心洞察行動者在互動中如何通過習慣法的再生產來詮釋、拆解、分化以及連接、整合各種正式制度,或者推動正式制度變革,為自身創(chuàng)造各 種合法性空間,才能分析國家形成、社會維繼、民情生成與變遷的具體邏輯。這是制度與生活視角的價值所在。
制度與生活范疇同國家與社會范疇不同:后者預設了兩類主體間相對對稱的權力關系;制度與生活間也是權力關系,但屬于不對稱、不平等的權力關系。(50)特別在現(xiàn)代化語境中,正式制度具有道德的優(yōu)越性和科層體系賦予的正式權力;習慣法及其維系的日常生活則屬于鮑曼所謂的“廢棄物”范疇,無論在道德還是科層體制下都被剝奪了權力,處于“無權(力)”狀態(tài)。那么,無權者何以同掌權者進行“權力游戲”?關鍵是無權者能否生產出權力來。(51)顯然,在權力完全不對等的背景下,無權者無法通過與正式制度及其代理人的正面對抗來實現(xiàn)自身權力的再生產。這就需要具體分析“無權者”在實踐中的“微觀權力”,即在一定程度上“改變”既定事態(tài)或事件進程的能力,包括影響他人所實施之權力的權力的生產邏輯和策略。(52)需要指出的是,無權者生產出的“權力”與正式制度賦予其代理人的“權力”具有本質的差別:前者是福柯意義上的,是無形的、非正式的,唯有轉變?yōu)?ldquo;權利”(rights)后才能在正式制度層面存續(xù);后者是韋伯意義上的,是有形的、正式的,通過正式制度得以保持并穩(wěn)定地發(fā)揮作用。在中國情境下,分析無權者的權力生產機制需要關注如下幾個維度。
首先,行動者如何建構自身訴求與行動的合情性、合理性和合法性(legality)表 象。權力意味著強制力,但強制力的生產和作用并非單向的,而有多種形式和方向,在強制力掌握上較弱的行動者可以向掌握更多強制力的行動者施以情感和道德壓 力,獲取一定限度的無形權力。當然,具體權力的生產機制及其效果跟生活情境勾連在一起,情境不同,其形式和效果也有差別。“情”是中國傳統(tǒng)社會的基質。這 里的“情”,既指“惻隱之心”,又指仁政禮制。營造合情性,就是通過表演來激發(fā)、烘托情感氛圍,從互動對象以及旁觀者處獲取“同情的力量”。當行動者使用 的工具、所處的場景以及各種身體動作和語言所傳遞的信息,能與互動對象及旁觀者所擁有的“集體表象”(collective representation)(53)契合,或者被他們正確地解碼并接受,就實現(xiàn)了充分的合情性;即使行動者傳遞的符碼不能被互動對象接受,但只要被旁觀者特別是大眾媒體接受并傳播,輿論力量和一般觀眾在道德上的同情(moral empathy)(54)就得以生產,其訴求和行動就具有了合情性,互動對象就得承受一定的情感和道德壓力,無權者的權力由此生產出來。“原始抵抗”、(55)“訴苦”(56)等“弱者的武器”以及以弱者身份為武器(57)等 各種“表演”可以理解為營造合情性的策略。“合理性”出自孔子的“名正言順事成”思想,指某一訴求或者行動在特定情境下恰如其分而不偏頗,或在邏輯上一 致,其達成一定是以講道理為基礎。我國早年很多社會組織作為新生事物并無法律和政策上的依據(jù),但由于能以國外經驗和地方性需求為憑依,就具有了生存的“合 理性”。“合法性”指對特定正式制度的尊重和服從。合情、合理與合法都有著正反兩方面指向的概念,被接受意味著權力的生產,不被接受則意味著相反的情形。
合情、合理與合法之間并不一定是統(tǒng)一的,實踐中的情形可能恰恰相反。如“原始抵抗”雖然可能激起旁觀者的同情,但卻是非法的。在現(xiàn)代社會中,“合法性”在三者中處于基礎性地位,因此,即使反抗者的同情者也認為反抗者應該訴諸更符合慣例和以守法的方式來推進其目標。(58)但是,合法性往往是抽象的,而情和理是具體、鮮活的,最容易調動情緒并產生共鳴,因此有時比合法性更有力量。(59)所 以,在具體事件中,不僅需要分析參與互動的行動者如何營造有利于自身的合情性、合理性與合法性以及三者之間是如何搭配的,還需要分析行動者如何利用情理法 之間的矛盾關系建構自己的自由活動空間。但是,一個社會的進步,根本標志還是參與互動的行動者援引的知識和策略的變化,即從使用“弱者的武器”或者“強者 的武器”向平等地訴諸法律轉變,從“烏合之眾”向自覺強調公民身份轉變,從單純的合情與合理效果的尋求向張揚合法性轉變。一言以蔽之,當一個社會中的弱者 能用正式制度所賦予自身的“權利”來生產相應的“權力”,或者能以無形權力的生產為契機來促進自身“權利”的再生產并獲取正式制度的承認時,就開始進入現(xiàn) 代性的進程了。
其次,權力生產的另一種方式是行動者有效運用各種策略,以自我組織、切割互動對象與聯(lián)合相關群體。如前所述,無論是正式制度代理人之間還是生活主體內 部,都不可規(guī)避地存在各種價值、利益和權力的不一致,特別是在錦標賽體制和項目制下,這類不一致、競爭甚至沖突會更加嚴重。因此,無權者往往會策略性地從 互動對象內部或大或小的裂縫中獲得自身權力的生產機遇,如一些社會組織善于利用政府的縱向和橫向分化以及黨群系統(tǒng)等不同制度及其代理人之間的理念、關注點 甚至利益和權力的緊張關系或真空來拓展自身的發(fā)展空間。(60)在大河移民上訪的案例中,訪民們通過多種策略與不同層級不同部門的正式制度代理人建立社會關系,以實現(xiàn)自己的利益訴求,而不同層級和部門的正式制度代理人也策略性地使用分化移民群體的技術,來獲取乃至強化自身的利益和權力訴求。這些策略造成上訪的長時間存續(xù)。(61)在 這里,與具體情境休戚與共的切割術背后的邏輯高度多元化,既是對縣以及鄉(xiāng)鎮(zhèn)同地區(qū)的利益沖突的充分利用,也是基于對正式制度的上級代理人對下級代理人的腐 敗行為零容忍的放大,而且還利用了正式制度的某上級代理人對實際情況的不充分了解和“愛民”的情感。進言之,禮治傳統(tǒng)與中央集權體制結合所塑造的“上面的 經是好的,下面的和尚念歪了”的“清官”情結,已成為生活主體在與不同正式制度及其代理人互動中屢試不爽的切割術。“清官”情結一方面在正式制度中得以不 經意的確認,如信訪、領導批示制度,另一方面為地位相對超脫的正式制度的上層代理人所樂見其成,如大河移民上訪故事中多次新的波瀾都因地區(qū)領導人的某一個 “愛民如子”、“嫉惡如仇”的批示所引發(fā),民眾也愿從中尋找慰藉和動力,如大河移民在把區(qū)和公社干部想象為“貪官”的同時對地區(qū)“清官”神話化。(62)在宜黃事件中,最后能擺平事件的也不是作為局中人的縣委和縣政府,而是其頂頭上司。(63)這種“切割術”中,上下不經意地生產出正式權力的合法性,共同維護了國家制度的權威,(64)并有效引導了生活主體通過尋找更高層級的正式制度代理人,來壓制更低層級的正式制度代理人從而獲得安全感、增強自主性、實現(xiàn)自身利益訴求,但其反復使用既損害了正式制度的基層代理人的權威,又阻礙一個社會在處理正式權力與生活主體的關系中走上制度化軌道。
切割行動及其目標的實現(xiàn)說明存在相反的情況,即行動者的自我組織。如果說切割是針對互動對象,是消極的,那么,組織化毋庸置疑是互動主體自我增權的手 段,是積極的。當然,切割也可能是一種組織化策略,是參與互動的行動者在分化對方、并同對方的某一部分建立即時性聯(lián)盟的策略。組織化策略的使用也是權宜性 的,受具體行動者的性格、能力、關系網絡以及事件所處的不同文化情境、力量對比情勢等因素影響,組織化的方式、程度、規(guī)模等等都可能表現(xiàn)得千差萬別。
在社會力量分化的背景下,“有組織抗爭”不再局限于直接利益相關者間的動員,還指向對非直接利益相關群體和個體的發(fā)動,并把它們裹挾進利益或價值共同 體。改革開放以來,我國社會分化提速,單位制外的組織性力量不斷成長。社會力量分化既是制度與生活互動的結果,又為互動創(chuàng)造新的條件。無論是正式制度代理 人還是生活主體都會依情勢而同其他力量建立聯(lián)盟,如與利益相關企業(yè)聯(lián)合,(65)或者爭奪與媒體、 專家建立關系網絡的機會以獲取更多的聲援者。因此,洞察互動主體如何策略性地同其他力量建立聯(lián)盟或者應對這些聯(lián)盟,以及其效果對事件進展的具體影響,是制 度與生活視角所不可忽視的。這類分析需要區(qū)分不同社會力量的聯(lián)合策略和目的,如與企業(yè)的聯(lián)合很可能是一個利益聯(lián)盟;而對媒體和公眾輿論的爭取,很大程度上 需要逼真的表演,以把非直接利益相關者拉入觀眾席甚至舞臺。(66)非直接相關群體和社會力量的卷入,既有助于行動者將個人的微觀社會資本轉換成為組織的宏觀社會資本,(67)讓事關局部利益的訴求轉變?yōu)?ldquo;公共議題”,(68)或者調動更多人的同情,又讓集體行動變成“組織化的不負責任”。
當然,組織化策略的后果是雙向甚至多向的,一方的行動必然引發(fā)另一方的化解策略,如應對生活主體切割術的,不僅有不同層級和部門的正式制度代理人之間自覺協(xié)調和統(tǒng)一立場及聲音,也有針對生活主體的合適的切割術。(69)因此,對于生活主體的研究視角也必須反身性地應用于正式制度代理人,不可偏廢。
再 次,上述所有研究維度都不同程度地跟“差序格局”勾連在一起。“差序格局”在我國傳統(tǒng)社會的復雜關系網絡建構及運行中占據(jù)基礎性位置,是儒家傳統(tǒng)下的基本 “民情”。理論上的“差序格局”是基于禮制的“君君臣臣父父子子”建立的等級制度,但實踐中的“差序格局”則表現(xiàn)為基于情感本體構建的具有伸縮能力的社會 關系網絡,(70)“一切講交情,講通融……多回旋轉身之余地,因此一切可以滑溜前進,輕松轉變。”(71)在制度與生活的互動中,“差序格局”扮演的角色是模糊私人關系與公共利益、正式制度與習慣法的界限,并工具性地建立各種情感和道德的共同體,以實現(xiàn)私人或者制度的目的。征糧過程中鄉(xiāng)干部對村民的示弱(72)典型地呈現(xiàn)了正式權力無力時,鄉(xiāng)干部如何通過建立與村民的情感關聯(lián)而達致正式制度的目的;鄉(xiāng)鎮(zhèn)干部通過親屬關系阻止村民參與上訪(73)也說明了同樣的道理,并說明“差序格局”既是組織的技術也是切割的手段;山陽公社領導支持移民沖擊電站的諸目的中所夾雜的個人利益,(74)則 再現(xiàn)了正式權力被“差序格局”化為私用的情形?傊,“差序格局”在制度實踐中的作用就是以特殊主義的生活邏輯替代普遍主義的制度邏輯,即使其在特定情境 中實現(xiàn)了正式制度的目的,但其實質還是造成了正式制度的差別性實踐,消解了正式制度自我期許的普遍主義的價值基礎和合法性。因此,以“差序格局”為線索洞 察制度與生活的互動邏輯,或者在制度與生活的互動進程中厘清“差序格局”的存續(xù)、演變甚至消弭,是把握中國社會變遷的重要環(huán)節(jié)。
此外,如前所述,正式制度與生活領域的關系必然具象化為浸淫在不同正式制度與民情以及習慣法中、有著不同生平的行動者之間的互動,因此,在無權者的權力 生產的分析中最不容忽視的是行動者這個關鍵性變量。很多研究表明,無論是社區(qū)層面的維權還是更大范圍的環(huán)境保護行動,抑或社會組織的成立和運作,都與行動 者的年齡結構、社會階層、受教育程度、生活的社區(qū)等各種集體性構成(75)及他們擁有的特殊資源、影響力、地位、經歷、關系、性格等個體性因素(76)休 戚相關,這些因素在很大程度上影響著一個事件能否發(fā)生、如何演進及其后果,影響著無形權力與制度化權利的相互支持關系能否建立和怎樣建立。進一步,通過比 較不同時空背景下制度與生活的具體互動,不僅可看到不同行動者的個人因素及被其身體化的民情對互動的影響,還可洞察制度與生活互動邏輯對于一個地方社會之 民情的改變。
最后,不能把制度與生活的互動理解為單一線索的,而必須分析圍繞同一個事件展開的多條線索及其復合效應。有研究表明,由于制度本身的內部沖突,以及不同 行動者的不同目的,一個村的村民選舉表現(xiàn)為多個不同程序的同時展開,它們雖然彼此獨立,但又相互影響,最后不經意地促成了村民選舉走上正軌。(77)在 多媒體時代,制度與生活的互動被拉入更大的場景中,互動邏輯的多重性更難以規(guī)避。如在宜黃事件中,既有拆遷戶的公開“表演”,又有各級正式制度代理人、拆 遷戶在幕后的互動,還有各種特殊觀眾和媒體基于對后臺信息的掌握和解讀,設計如何讓整個事件更符合特定目的地演進和呈現(xiàn)。這些線索既相互獨立又互為背景, 使得制度與社會的互動陷入復雜性與不確定性。
總之,雖然本部分僅僅分析了局部主題下制度與生活的互動邏輯,但如前所述,“生活”既指涉實體性的生活空間和生活主體,也指涉非實體的日常生活知識、民 情和習慣法,因此,該視角可以拓展到更為寬泛的論題。當然,制度與生活提供的只是一個一般性的切入點和分析框架,其具體運用應該是基于具體的社會背景建構 相應的分析維度。
五、討論與結論
有國外學者指出,中國建制議程的界定所根據(jù)的將不是國外的條件,而是中國自己的條件。(78)這 個斷言表明:第一,今天中國的改革開放事業(yè)是現(xiàn)代國家與社會建設的過程;第二,這個過程建基于中國過去幾千年、幾百年、幾十年來所形成的復雜歷史,這些歷 史至今依然以各種民情和習慣法以及正式制度的形式存續(xù),并在國家和社會建設實踐中被不斷激活。即使今天“甚囂塵上”的全球化浪潮,也必然同中國自身的歷史 積淀和現(xiàn)實條件糾纏在一起,其實踐效果由此變得復雜和難以預測。因此,認識真實的中國社會及其變動邏輯,不能簡單地拋棄西方經驗和理論的參照價值,更不能 簡單地套用西方經驗和西方理論,用理論和制度代替實踐,用目的代替過程,用規(guī)范代替分析,用二元代替復雜的糾纏關系,而必須在中國自身的歷史傳承或斷裂 中,從近幾十年的偉大社會改革實踐中建構和確定問題意識、概念、視角、分析框架乃至理論體系。制度與生活視角的建構和運用正是一種認識中國社會及其變動邏 輯的嘗試。它把一個社會的構成和變動具體化為三個方面,即正式制度、民情和習慣法、正式制度與民情及習慣法之間的互動;并認為制度和生活二者各自的變動是 在二者之間的互動實踐中實現(xiàn)的,這些互動既是當下的,又是歷史的,歷史積淀在當下的互動中轉化為現(xiàn)實。基于此種認識,“制度與生活”試圖通過對具體事件發(fā) 生過程的條分縷析來厘清正式制度的起源、操作的邏輯,在實踐中同其他正式制度以及不同生活需求和邏輯的相互滲透,從而一方面看到一個國家或者社會中制度變 遷的方向和邏輯,另一方面看到生活的需求、民情是如何變動的,從而洞察中國社會維續(xù)和變動的基本機制和邏輯。
現(xiàn)代社會普遍強調制度建設,不僅是因為正式制度建設是社會進步的直接表征,更為根本的是因為社會的現(xiàn)代化依賴于正式制度對社會生活的有效重塑。由此引出 一個非常復雜且現(xiàn)實的問題:正式制度建設及其引導社會生活重塑的合適機制是什么?這是制度與生活視角試圖回答的根本問題,F(xiàn)代社會中制度與生活的理想的互 動關系,首先是正式制度叢的較高程度的體系化和運轉的高效性;其次是正式制度與生活領域之間一定程度的契合性,能引導民情的現(xiàn)代性轉變,自然而然地替代習 慣法、非正式運作的空間;最后是正式制度必須對生活領域的需求和民情變動有充分恰當?shù)恼鐒e,為自我變革以致社會變革留下空間。但現(xiàn)代社會變革的理想順序是 從第三點向第一點倒推,當后兩方面的努力實現(xiàn)時,第一點也就水到渠成了。今天,生活主體的需求、需求實現(xiàn)邏輯以及民情已經在市場經濟和全球化背景下發(fā)生了 重大變化,對正式制度改革提出了自己的要求和期待。在這種情況下,一方面需要正式制度及其代理人更平等和更包容地正視這些變動和訴求,更為主動地改革自 身,把那些符合現(xiàn)代國家和社會建設規(guī)律的訴求和期待以制度化的方式予以接受和落實,另一方面需要生活領域的主體更為積極地把對正式制度的要求同時轉變?yōu)樽?我反思和自我提升的準則和動力。這樣,不僅能夠推動生活領域本身的理性化,而且能夠生產出推動超越個人或小集體利益的制度變革的公共力量,增強不同層級和 部門的正式制度代理人之間、作為整體的正式制度代理人與作為整體的生活主體之間的相互信任和良性互動,(79)從而推進國家在正式制度叢與民情這兩個層面同時展開其現(xiàn)代性重構。
注釋:
、侔@麃喫梗骸段拿鞯倪M程(I)》,王佩莉譯,北京:生活·讀書·新知三聯(lián)書店,1997年,“序言”。
、Michael Mann, The Source of Social Power, Cambridge: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vol.1, 1986, pp.1-2.
、Bruno Latour, Reassembling the Social: An Introduction to Actor-Network-Theory, Oxford: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2005.
④Joel S. Migdal, State in Society, Cambridge: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2004.
⑤Elizabeth J. Remick, Building Local States, Cambridge, MA: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 2004, pp.5-6.
、Elizabeth J. Remick, Building Local States, pp.8-9.
、咧苎┕猓骸兑蝗~知秋:從一個鄉(xiāng)鎮(zhèn)的村莊選舉看中國社會的制度變遷》,《社會》2009年第3期。
、鄥⒁姴绦棱骸逗蠼纸鹑冢褐袊乃綘I企業(yè)主》,何大明等譯,杭州:浙江人民出版社,2013年;《繞過民主:當代中國私營企業(yè)主的身份與策略》,黃濤等譯,杭州:浙江人民出版社,2013年。
⑨參見應星、晉軍:《集體上訪中的“問題化”過程》,《中國社會學》第6卷,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7年。
⑩Jeffrey C. Alexander, The Civil Sphere, New York: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2006, p.196.
(11)參見湯普森:《英國工人階級的形成》,錢乘旦等譯,南京:譯林出版社,2001年。
(12)杜贊奇在《文化、權力與國家》中使用的“國家與社會”并無實質性學術內涵,其中的“社會”僅是對“國家”之外的“鄉(xiāng)村”的統(tǒng)稱。該書真正的分析性概念是“權力的文化網絡”,杜贊奇用后者重構了實踐中不同權力占有者之間的復雜關聯(lián),超越了“國家與社會”的原初內涵。(參見杜贊奇:《文化、權力與國家》,王福明譯,南京:江蘇人民出版社,2004年)
(13)如一些研究把“政府”甚至“居委會”等同于“國家”,而不區(qū)分“國家”與“政府”之間的內在差異,把處于自發(fā)狀態(tài)的“社區(qū)居民”等同于“社會”。(參見耿曙、胡玉松:《突發(fā)事件中的國家—社會關系》,《社會》2011年第6期;黃曉星:《國家基層策略行為與社區(qū)過程》,《社會》2013年第4期)
(14)參見顧昕、王旭:《從國家主義到法團主義》,《社會學研究》2005年第2期;黃宗智主編:《中國研究的范式問題討論》,北京:社會科學文獻出版社,2003年。
(15)參見孫立平:《“過程—事件分析”與對當代中國農村社會生活的洞察》,王漢生、楊善華主編:《農村基層政權運行與村民自治》,北京: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2001年。
(16)參見張靜:《基層政權:鄉(xiāng)村制度諸問題》,杭州:浙江人民出版社,2000年。
(17)謝立中:《結構—制度分析,還是過程—事件分析?》,《中國農業(yè)大學學報》2007年第4期。
(18)周雪光、艾云:《多重邏輯下的制度變遷:一個分析框架》,《中國社會科學》2010年第4期。
(19)參見蔡欣怡:《后街金融:中國的私營企業(yè)主》;《繞過民主:當代中國私營企業(yè)主的身份與策略》。
(20)Harold Garfinkel, Studies in Ethnomethodology, Englewood Cliffs: Prentice-Hall, Inc., 1967, ch.4.
(21)這里的“生活”不同于現(xiàn)象學社會學及哈貝馬斯意義上的“生活世界”(life world),后者指只是交往行動的理想情境,前者強調構成人們現(xiàn)實生活的各種日常性因素和行動。
(22)渠敬東:《占有、經營與治理:鄉(xiāng)鎮(zhèn)企業(yè)的三重分析概念(下)》,《社會》2013年第2期。
(23)參見蔡欣怡:《后街金融:中國的私營企業(yè)主》;《繞過民主:當代中國私營企業(yè)主的身份與策略》。蔡欣怡把“非正式制度”視為日常行動者的創(chuàng)作,以與“正式制度”相區(qū)分。這一點與本文的觀點一致。
(24)杜贊奇:《文化、權力與國家》,第128頁。
(25)參見斯科特:《國家的視角》,王曉毅譯,北京:社會科學文獻出版社,2004年。
(26)參見鮑曼:《現(xiàn)代性與大屠殺》,楊渝東等譯,南京:譯林出版社,2002年;斯科特:《國家的視角》。
(27)斯科特:《國家的視角》,第115頁。
(28)王漢生、劉世定、孫立平:《作為制度運作和制度變遷方式的變通》,《中國社會科學季刊》1997年總第21期。
(29)參見斯科特:《弱者的武器》,鄭廣懷等譯,南京:譯林出版社,2007年。
(30)蔡欣怡:《繞過民主:當代中國私營企業(yè)主的身份與策略》,第196—197頁。
(31)參見托克維爾:《舊制度與大革命》,馮棠譯,北京:商務印書館,1992年;柏克:《法國革命論》,何兆武等譯,北京:商務印書館,1998年。
(32)Max Weber, Economy and Society, Berkeley: University of California Press, 1978, p.979.
(33)吉登斯:《社會的構成》,李康等譯,北京:生活·讀書·新知三聯(lián)書店,1998年,第80頁。
(34)斯科特:《國家的視角》,第424—425頁。
(35)渠敬東:《占有、經營與治理:鄉(xiāng)鎮(zhèn)企業(yè)的三重分析概念(下)》,《社會》2013年第2期。
(36)Max Weber, Economy and Society, p.959.
(37)Max Weber, Economy and Society, p.979.
(38)Emile Durkheim, The Rules of Sociological Method, New York: The Free Press, 1982, p.45.
(39)參見應星:《身體與鄉(xiāng)村日常生活中的權力運作》,《中國鄉(xiāng)村研究》第2輯,北京:商務印書館,2004年。
(40)渠敬東:《占有、經營與治理:鄉(xiāng)鎮(zhèn)企業(yè)的三重分析概念(上)》,《社會》2013年第1期。
(41)孔飛力:《中國現(xiàn)代國家的起源》,陳兼等譯,北京:生活·讀書·新知三聯(lián)書店,2013年,第119—120頁;杜贊奇:《文化、權力與國家》,第2—3頁。
(42)孫立平:《總體性社會研究:對改革前中國社會結構的概要分析》,《中國社會科學季刊》1993年總第2期。
(43)田毅、趙旭:《他鄉(xiāng)之稅》,北京:中信出版社,2008年,第1章。
(44)渠敬東、周飛舟、應星:《從總體支配到技術治理——基于中國30年改革經驗的社會學分析》,《中國社會科學》2009年第6期。
(45)渠敬東、周飛舟、應星:《從總體支配到技術治理——基于中國30年改革經驗的社會學分析》,《中國社會科學》2009年第6期。
(46)蔡欣怡:《后街金融:中國的私營企業(yè)主》,第145頁。
(47)參見蔡欣怡:《繞過民主:當代中國私營企業(yè)主的身份與策略》。
(48)蔡欣怡:《后街金融:中國的私營企業(yè)主》,第232頁。
(49)參見蔡欣怡:《繞過民主:當代中國私營企業(yè)主的身份與策略》。
(50)Frances Fox Piven and Richard A. Cloward, "Rulemaking, Rulebreaking, and Power," in Thomas Janoski, et al., eds., The Handbook of Political Sociology, Cambridge: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2005.
(51)夏循祥、陳健民:《論無權者之權力的生成》,《社會》2014年第1期。
(52)吉登斯:《社會的構成》,第76頁。
(53)“集 體表象”是亞歷山大的社會表演理論的核心概念。行動者在表演時會表現(xiàn)為被某些現(xiàn)存的、情緒的和道德的內容所驅動并趨向這些內容,這些內容的意義被各種能指 模式所界定,能指的參照對象則是社會的、物理的、自然的和宇宙的世界,行動者和觀眾都生活在這個世界里,這個意義世界就是集體表象,集體表象構成表演的文 本(text)。換言之,“集體表象”就是特定群體所共有的意義世界。參見Jeffrey Alexander, "Cultural Pragmatics: Social Performance between Ritual and Strategy," in J. Alexander, B. Giesen and J. L. Mast, eds., Social Performance, Cambridge: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2006, pp.29-37.
(54)R. Eyerman, "Performing Opposition or How Social Movements Move," in J. Alexander, B. Giesen and J. L. Mast, eds., Social Performance, p.200.
(55)李晨旭、趙旭東:《群體性事件中的原始抵抗》,《社會》2012年第5期。
(56)參見郭于華、孫立平:《訴苦:一種農民國家觀念形成的中介機制》,《中國學術》第4輯,北京:商務印書館,2002年;應星、晉軍:《集體上訪中的“問題化”過程》。
(57)董海軍:《“作為武器的弱者身份”:農民維權抗爭的底層政治》,《社會》2008年第4期。
(58)Frances Fox Piven and Richard A. Cloward, "Rulemaking, Rulebreaking, and Power," in Thomas Janoski, et al., eds., The Handbook of Political Sociology, p. 33.
(59)張頎、吳毅:《群體性事件的情感邏輯》,《社會》2014年第1期。
(60)參見黃曉春:《非協(xié)同治理與策略性應對》,未刊稿。
(61)參見應星、晉軍:《集體上訪中的“問題化”過程》。
(62)參見應星、晉軍:《集體上訪中的“問題化”過程》。
(63)呂德文:《媒介動員、釘子戶與抗爭政治——宜黃事件再分析》,《社會》2012年第3期。
(64)參見應星、晉軍:《集體上訪中的“問題化”過程》。
(65)辛允星:《“捆綁式發(fā)展”與“隱喻型政治”》,《社會》2013年第3期。
(66)呂德文:《媒介動員、釘子戶與抗爭政治——宜黃事件再分析》,《社會》2012年第3期。
(67)莊文嘉:《跨越國家賦予的權利?——對廣州市業(yè)主抗爭的個案研究》,《社會》2011年第3期。
(68)黃冬婭:《人們如何卷入公共參與事件》,《社會》2013年第3期。
(69)石發(fā)勇:《業(yè)主委員會、準派系政治與基層治理》,《社會學研究》2010年第5期;程秀英:《消散式遏制:中國勞工政治的比較個案研究》,《社會》2012年第5期。
(70)費孝通:《鄉(xiāng)土中國 生育制度》,北京:北京大學出版社,1998年,第28頁。
(71)錢穆:《湖上閑思錄》,北京:生活·讀書·新知三聯(lián)書店,2000年,第52頁。
(72)參見孫立平、郭于華:《“軟硬兼施”:正式權力非正式運作的過程分析》,《清華社會學評論》特輯,廈門:鷺江出版社,2000年。
(73)參見應星:《大河移民上訪的故事》,北京:生活·讀書·新知三聯(lián)書店,2001年。
(74)參見應星、晉軍:《集體上訪中的“問題化”過程》。
(75)朱健剛:《以理抗爭:都市集體行動的策略》,《社會》2011年第3期;程金華、吳曉剛:《社會階層與民事糾紛的解決》,《社會學研究》2010年第2期;黃曉星:《社區(qū)運動的“社區(qū)性”》,《社會學研究》2011年第1期。
(76)王程韡、王路昊:《脫耦中的合法性動員》,《社會》2013年第6期。
(77)周雪光:《一葉知秋:從一個鄉(xiāng)鎮(zhèn)的村莊選舉看中國社會的制度變遷》,《社會》2009年第3期。
(78)孔飛力:《中國現(xiàn)代國家的起源》,第122頁。
(79)李友梅、肖瑛、黃曉春:《當代中國社會建設的公共性困境及其超越》,《中國社會科學》2012年第4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