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中國社會對于村社權力在性質上誤解,在態(tài)度上反感,在政策上排斥,在法律制度上限制,導致村社權力不能發(fā)揮應有功能。其實,村社權力是我國農村社會中的基本制度,它是村民公共利益、集體組織利益和國家權力延伸利益的共同載體,是農民集體存在和運行的基本手段,在提供公共產品方面發(fā)揮著不可替代的功能,只有激活村社權力,才能有效解決三農問題。
一、村社權力的困境
現(xiàn)階段,我國村社權力處于困境之中,表現(xiàn)為村社權力缺乏權威、村社干部角色迷失、村社規(guī)則約束柔弱。
(一)村社權力缺乏權威
“任何統(tǒng)治都企圖喚起并維持對它的‘合法性’信仰”[1](P239),村社權力的合法性支持著權威性。在古代中國的禮法秩序中,為掌握村社權力的鄉(xiāng)紳和受權力影響的村民設置了周密的制度規(guī)則:因果報應等宗教戒律、三綱五常等倫理規(guī)則、人情世故等情理要求為鄉(xiāng)紳行使權力提供充分的合法性和權威性。在人民公社時期,鄉(xiāng)村社會資源全部置于政權控制之下,村社權力被替換為國家權力,村社利益隸屬于國家利益;借助強勢的國家權力,這種所謂的“村社權力”強健有力并具有權威性。但現(xiàn)有制度注重國家權力對鄉(xiāng)村社會的延伸,忽視鄉(xiāng)村權力本身的建設維護。當下的村社權力既缺乏維持其存在和運行所必需的經濟基礎,也喪失了能夠對權力約束對象運用的必要強制手段。村社權力在政治、道德、輿論、威信、信任等領域中缺乏足夠的支持,村干部職位所帶來的權威性不足,導致村社權力秩序難以建立。在少數村社權力能夠發(fā)揮作用的地方,往往依賴魅力型領導人的個人威信。由于來自正式制度規(guī)則的支持不足,權力精英只能自力塑造權力威信,村社權力核心成員需要提出并宣傳推廣權力信條,例如,華西村的“吳仁寶語錄”、南街村的“二百五精神”。這種權力信條一方面用來整合權力團隊,另一方面用來獲得村民的認同。但是,自力彌補正式社會規(guī)則不敷施用的努力,需要依賴村社小環(huán)境中特定的資源稟賦、傳統(tǒng)習慣、領導者的個人能力或者經濟利益等支持要素;這些支持要素并不具有普遍性,自力塑造權威的成功典型無法推廣;同時,權力強人具有兩面性,依據個人意志對村社權力的過度強化,往往會突破一般社會情理和法治的約束,導致自我神話,造就“土皇帝”。
(二)村社干部迷失角色
村社干部具有雙重角色,即國家的代理人和村莊當家人[2]。在村社與國家關系中,國家始終處于強勢地位,通過正式、非正式的制度規(guī)則牢固地控制著鄉(xiāng)村干部,鄉(xiāng)村干部成為國家的代理人。在村社內部關系之中,干部作為當家人掌握權力,作為委托方的村社和村民無法有效保證干部為己所用。在國家利益與村社利益、村民利益相矛盾時,國家意志與村社意志、村民意志相沖突時,村社干部往往成為自相矛盾的沖突體。在兩股約束力量的角力中,村社一方的力量往往嚴重失衡,村社對于自己代理人的約束能力不足,現(xiàn)實情形是村民無力約束村干部。
角色迷失的村社干部搖擺于兩個極端:消極無為與自利妄為。一方面,在大部分農業(yè)村社中,土地承包到戶,補貼直接到人,村干部手中沒有資源,無力組織公共服務,集體無力提供公共產品;干部報酬低微,只有年老力衰的老人才愿意擔任村干部。結果導致村社干部消極無為,成為村社的守望者。另一方面,在存在集體經濟的村莊中,村社權力普遍表現(xiàn)出濫用傾向,村干部易于自利妄為。“在現(xiàn)代社會,除國家之外的團體對其成員甚至成員以外的制約與強制可能比國家更具有壓迫性。”[3](P69~78)由于相關政策與法律、國家法與鄉(xiāng)規(guī)民約之間存在沖突,與國家權力和公司內部的權力相比,村社權力存在相關制度規(guī)則不明、保障不力等問題,存在多重規(guī)則并行帶來的選擇性使用問題。村干部擁有超過政府部門的支配權,卻沒有受到政府部門一樣嚴格的分工制衡和程序約束;擁有企業(yè)經營者一樣的行動權,卻不必承擔相應的風險;村干部可以自如地游戲于村民自治和政權約束的空白地帶。有學者指出,所謂土地集體所有,實際上成為鄉(xiāng)、村干部的小團體所有,有的甚至成為個別鄉(xiāng)、村干部的個人所有[4](P99)。
(三)制度規(guī)則約束柔弱
村社權力本為村民自治權所衍生,掌握村社權力的村干部需要對村民負責,但是,現(xiàn)行體制是按照行政管理邏輯自上而下進行直接約束,將村社權力作為政府下級的附屬性權力對待。改革開放以來,政府逐漸退出對于農村社會的全面控制,村社權力本來可以得到更大的空間,不幸的是,政府并沒有著力扶植村社權力。在政策立法層面,國家的許多政策法律直接作用于農戶,如農業(yè)補貼直接進入農民賬戶,越過村集體層次;在經濟運行層面,村民個人直接參與市場活動,并不依賴村社集體為中介。村社既不能控制農村資源,也不能直接為村民提供利益。由于村社集體手中所掌握的利益稀薄,村干部無法通過權力機制對村民進行有效約束,村民對于村社權力的認同、依賴、尊重和敬畏程度均很低。國家權力本該為村社權力的存在、運行提供權威性,但是,當下國家規(guī)范村社權力的出發(fā)點有失妥當,注重防止村干部濫用權力,而疏于保障其行使權力。由于“其強制力在實效層面缺乏國家強制力的保障,其經常的出現(xiàn)形式主要是內部約束”[5](P64~70),如村規(guī)民約、村委會決議、鄉(xiāng)村輿論等形式。村社權力并不擁有公司等社團權力所擁有的批評、獎勵、處分、開除等強制性手段,更不擁有公權力所擁有的軍隊、警察、法庭、監(jiān)獄這些剛性的暴力設施。村社權力處于權力進化的最低層次,權力行使的基本保障在于掌權者的個人威信,村社權力缺乏強制力。我國村社權力的普通現(xiàn)狀是:村社權力對于村民的約束主要通過道德、情面等柔性手段維護;掌握村社權力的村干部不知自己能夠行使哪些權力、如何行使權力,結果導致保護性地無所作為,村社權力懈怠。
二、村社權力陷入困境的原因
村社權力陷入困境,既有宏觀結構方面的原因,也有村社內部結構原因;既有政府權力擠壓方面原因,也有現(xiàn)行法權消解方面原因。
(一)村社權力依托的村社已經荒蕪
在城鄉(xiāng)二元結構中,城市成為財富的發(fā)生和配置中心,農村經濟地位邊緣化,成為勞動力的蓄水池。經濟繁榮時期,農民工進城提供廉價勞動力;經濟蕭條時期,農民工返鄉(xiāng)化解城市經濟社會風險①。面對市場經濟沖擊,農民處于無組織狀態(tài),城市對農村資源和勞力的汲取,導致鄉(xiāng)村出現(xiàn)空殼化趨勢。農業(yè)的弱質產業(yè)性質、農民的弱勢群體地位日益凸顯;城鄉(xiāng)差距、貧富差距持續(xù)拉大。
農村產業(yè)無法提供足夠的收入以留住人,農村事業(yè)無法提供足夠的空間以留住人才,農村精英外流,青年人才緊缺;村社干部年齡普遍老化,一些干部思想迷茫,工作積極性不高,存在精神懈怠、能力不足、脫離群眾、消極腐敗等問題。農村基層組織缺乏解決“三農”問題的實際能力與動力,不能有效協(xié)調村社事務。無法通過干部運用相關政策法律,分析本村資源優(yōu)勢和村民利益需要,借鑒成功經驗,把握發(fā)展時機;不能有效整合鄉(xiāng)村社會資源,推動承包經營權流轉,形成規(guī)模經營;無法協(xié)調好離土農民與守土農民之間關系,保障“耕者有其田”,減少撂荒,增加守土農民支配經濟資源的規(guī)模和收入;無法加強農村基礎設施建設,健全農村市場和農業(yè)服務體系,使農村社會宜于創(chuàng)業(yè);也無法加強醫(yī)療、衛(wèi)生、教育、養(yǎng)老等公共服務,使農村社會宜于生活?傊诔青l(xiāng)發(fā)展失衡的格局中,水利等公共設施廢棄,生產服務等公共產品匱乏;文化生活貧乏單調,鄉(xiāng)風民俗正在消解;鄉(xiāng)村的主體地位正在喪失,農村社會難以形成自主發(fā)展能力。
(二)村社權力與村民利益聯(lián)系松散
權力制度運行的基本模式是“命令與服從”。當下的問題是:村民憑什么服從村社權力支配?只有村社權力控制村社經濟資源,能夠為村民提供生存發(fā)展利益,村民對于村社、村社權力和村社掌權人存在利益依賴,村民才可能服從村社權力。由于統(tǒng)一經營的虛化和集體經濟的缺失,在家庭承包經營體制下,農民對于村社權力的利益依賴幾乎不存在。村干部與村民關系的現(xiàn)狀是:平時村干部與村民之間較少有實際的事務聯(lián)系,出了一些事情之后村干部也基本解決不了問題;村民與村干部之間產生矛盾之時,村民告發(fā)村干部也無所顧忌。一方面,由于易于遇到村民的挑戰(zhàn),一些村社干部行使權力信心不足;另一方面,對于村社干部的監(jiān)督也無法進行。村民參與民主選舉和監(jiān)督的成本遠遠超出其可得利益,農民已經心無村社,多數村民理性地選擇放棄選舉村干部的權利。由于村社組織的大部分職能無法履行,村務本來就稀少,值得公開的村務更為稀少,所以村務公開制度對于普通農村沒有實際意義。
(三)國家權力擠壓了村社權力
村社權力在自然資源和歷史傳統(tǒng)基礎上形成,與國家權力之間具有排斥性。傳統(tǒng)中國的政權基本上止于縣級,鄉(xiāng)土社會依賴鄉(xiāng)紳治理,村社權力非常強大。新中國建國以來,村社權力發(fā)生分化,部分權力收歸政府,村社權力與國家權力之間界限進一步模糊,強勢政府體制下的國家權力向村社過度延伸。這種過度延伸扭曲了村社權力,導致村社權力迷失方向,由為村民服務轉為向上級政府負責;由村民的自治權異化為國家權力的附屬權力。人民公社時期,農民的私人領域完全被公共領域所覆蓋,村社權力由社會向國家集中;后公社時期,國家通過對村干部的控制重新俘獲村社權力。村干部角色錯位為國家政權的代理人,村干部“既不是國家干部,又不食國家俸祿,既不是行政管理人員,又不是執(zhí)法者,卻要完成只有行政、執(zhí)法人員依靠強制手段才能完成的工作任務。”[6](P44~45)稅費改革前,村干部的主要工作是為國家收稅和執(zhí)行計劃生育政策。稅費改革后,村干部的選拔仍然受到上級政府的影響,并通過財政支持強化了俘獲效果。因為鄉(xiāng)村權力無法從當地汲取財力支持日常開支,所以,依賴上級財政轉移支付;國家財政補貼鄉(xiāng)村干部工資,貧困村社的村干部工資基本由財政支付。這種做法無疑解決了農村社會的實際困難,但同時卻進一步暗示了村干部是政府的雇傭者。由于每筆開支須經鄉(xiāng)級政府審批,村級組織更不便于運用權力開展活動,“村財鄉(xiāng)管”既反映了又加劇了鄉(xiāng)村權力的無奈與無為?梢姡斦D移支付中也隱藏著風險:國家支付村社權力運行的成本,這可能異化為購買村社權力的對價。由于村社無力支付可接受的報酬,無法吸引和留住人才,政府推行大學生村官制度,大學生村官受到政府的選拔和派遣,從外部進入農村社區(qū),直接掌握村社權力。其出發(fā)點主要在于為村社輸送人才,提供智力資源。所帶來的問題是:大學生村官代表誰掌握村權?他們能否歸化為村社利益的代表者并忠于村社?這種村社權力的獲得并沒有得到村社成員的授權,這種接管是否得到村民的認同?村民依據何種條件和程序可以拒絕和罷免外來的村官?
(四)現(xiàn)行法權架空了村社權力
《土地承包經營法》賦予農民長期而有保障的土地使用權,著重維護農村土地承包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國家依法保護農村土地承包關系的長期穩(wěn)定。耕地的承包期為30年,草地的承包期為30年至50年,林地的承包期為30年至70年;特殊林木的林地承包期,經國務院林業(yè)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可以延長。國家將促進農業(yè)、農村經濟發(fā)展和農村社會穩(wěn)定的功能主要托付于家庭承包經營制度,土地等村社經濟資源完全分解到村民家庭直接支配,形成承包經營權,這種權利直接對抗對象就是村社權力。
雖然法律政策確認以家庭承包經營為基礎、統(tǒng)分結合的雙層經營體制,但是,全國大多數農村的實際狀況是有“分”無“統(tǒng)”。村集體發(fā)包土地的權利僅僅是并不負載實際利益的程序性權利,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剝奪和非法限制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承包土地的權利,村集體并不能據此影響村民的利益。只有對于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溝、荒丘、荒灘等農村土地,可以采取招標、拍賣、公開協(xié)商等方式承包。在這些劣等土地資源的配置中村社權力才有一些活動余地。
村社民主監(jiān)督制度失靈。村社權力是村社組織的權力資源,需要與村民的利益和行動產生互動,在村社組織內部得到維護,當下對于鄉(xiāng)村權力的治理措施是基層民主、村務公開。采用委托投票、無記名投票、公開計票、當場公布選舉結果等選舉規(guī)則,保障村民自主表達選舉意愿,村莊選舉使村干部的權力來源于由下至上的授權。村委會實行民主決策機制和公開透明的工作原則,建立村務檔案、實行村務公開;建立村務監(jiān)督機構,負責民主理財;村干部接受民主評議、任期和離任經濟責任審計。問題是:由于在大多數地區(qū)農民集體經濟組織已經解體或者名存實亡,農民缺乏行使民主權利的有效動力。在大部分空殼村內,精壯人口常年外出務工,根本不存在行使民主權利的可能性,農村社區(qū)的荒蕪導致村社權力及監(jiān)督的荒廢。另一方面,在一些由于土地增值等因素村社權力能夠實質性支配經濟資源的村社,又頻繁出現(xiàn)村委會選舉的違法違規(guī)現(xiàn)象。例如不正當競爭、賄選、暴力控制選舉。在多數農村,通行的規(guī)則實際上不是少數服從多數和民主集中制,而是面臨著多數人被少數人所支配,無權威的個人意志的沖突在起作用的集體行動的困境[7](P78~85)。另外,在村干部選舉中,有些富人承諾捐資修路、建;蛘咝匏該Q取當選。他們將村干部身份作為擴展個人商業(yè)利益的一種資源,或者干脆僅僅是為了滿足虛榮心。獲取村干部職位之后,其主要精力仍然用在商業(yè)之上,并不能有效履行村干部職權職責。
三、村社權力陷入困境的后果
村社權力是村社治理工具,為其應然功能而存在,村社權力陷入困境的嚴重后果是村社權力功能流失。
(一)鄉(xiāng)村社會的組織資源貧乏
對于鄉(xiāng)村社會而言,村社權力與集體所有的土地一樣,屬于全體村民共同享有的公共資源,從某些方面滿足村民生產生活需要,村社權力的品質影響村社和村民的實際利益。“對于處于半自給狀態(tài)的農民來講,由于他們所面對的生產與交換條件的限制,在用市場來實現(xiàn)資源的有效配置時往往會遭受普遍的失敗,因而常常要依靠社區(qū)關系來矯正市場的偏差。”[8](P57~62)我國鄉(xiāng)村的村集體組織、農民的專業(yè)合作經濟組織、基層自治性農民組織、公共服務性組織的出現(xiàn)是農村社區(qū)對于市場經濟的回應措施,在這些組織活動中塑造了不同形態(tài)的村社權力資源。通過村社權力整合資源、協(xié)調村民行動和提供公共產品,實現(xiàn)村民利益。
但是,中國農村傳統(tǒng)的家族組織解構,革命時期的農會組織解散,村組組織在推行承包制以后功能衰退,農業(yè)合作社等產業(yè)組織薄弱。自從家庭承包經營恢復了分散經營的小農經濟,承包經營權基本上掏空了集體所有權,《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法》固化了這種關系,也極大地消解了村社權力。該法第13條規(guī)定,“發(fā)包方享有下列權利:(一)發(fā)包本集體所有的或者國家所有依法由本集體使用的農村土地;(二)監(jiān)督承包方依照承包合同約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和保護土地;(三)制止承包方損害承包地和農業(yè)資源的行為;(四)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權利。”發(fā)包方村委會所擁有的這些權利并無實質性的利益內容,第一項屬于程序性權利,第二、三項屬于維護社會安全的保障和監(jiān)督性質的權力,第四項是外接性的規(guī)定,本身并沒有明確包括組織農業(yè)生產這樣的積極權能,司法解釋和相關政策也沒有借此賦予村社權力更積極能動的權能。長期以來的制度建設中注重對村社權力的約束,村社權力從外部和內部遭受削弱;而正式制度規(guī)則對于村社權力疏于保護,忽視村社權力的自有功能與獨立性。導致當下中國農村社會的村社權力無法正常運行,鄉(xiāng)村社會的權力資源貧乏。有學者認為鄉(xiāng)村公共權力與權威的缺失是當下農地糾紛頻發(fā)的基礎性宏觀體制根源[9](P42~47)。
(二)村社治理手段不力
村社中的人們處于群體生活關系之中,村社中存在著治理活動,村社權力就是其中的治理手段,以實現(xiàn)村民的自治活動。作為協(xié)調村社成員之間關系以及社員與村社之間社會關系的手段,村社權力的功能在于對村社的人、財、物、事進行控制、規(guī)劃、運用、組織、協(xié)調。村社權力的具體功能結構依據村民生活需要設置。我國《憲法》第17條規(guī)定,“集體經濟組織在遵守有關法律的前提下,有獨立進行經濟活動的自主權。集體經濟組織實行民主管理,依照法律規(guī)定選舉和罷免管理人員,決定經營管理的重大問題。”《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第7條規(guī)定,村民委員會根據需要設人民調解、治安保衛(wèi)、公共衛(wèi)生與計劃生育等委員會。由村民委員會成員分工負責人民調解、治安保衛(wèi)、公共衛(wèi)生與計劃生育等工作。由于村社權力飽受困擾,又缺乏法律政策的充分支持,村社權力難以在村社治理中有所作為,村社治理手段不力。農村公共事務管理不善、公共服務無從提供、公共設施無人維護。
(三)村民利益不保
村社權力是村社中的運作機制,村社權力能否有效行使,直接影響著村民的生活利益。村社活動中,一部分事務通過當事人協(xié)商解決,主要涉及有限的當事人之間事務;另一部分事務通過民主表決機制解決,主要是村社公共事務的決策活動;還有一些事務通過村社權力解決,主要是村社公共事務的執(zhí)行活動、協(xié)作生產活動的安排和生活規(guī)則的執(zhí)行。社區(qū)生活秩序依賴村社權力秩序的保障,一旦出現(xiàn)村社權力濫用和柔弱無力狀態(tài),則會導致社區(qū)生活秩序失范。村民生活利益來源于三個方面,家庭經營收入、村集體份額利益和國家財政補貼。其中,村集體份額利益的多少,基本取決于村社權力的運作效果,在這個意義上,村社權力是村民生活利益的保障手段。農村全面推行家庭承包制以后,在農業(yè)生產和經營領域的經濟主體主要有兩個:一個是農戶,另一個是村集體經濟組織[10](P327)。家長的權力意志主導家庭組織中的生產經營活動,村社權力意志主導集體經濟組織中的生產經營活動,集體經濟組織中的利益又會轉化為村民的份額利益?傊,村社權力是村民的一種手段性利益,通過村社權力的有效行使,可以為社區(qū)帶來直接利益,為成員帶來間接利益;如果村社權力功能流失,則會對村民利益帶來損害;如果村社權力功能荒廢,則村民利益不保。
四、村社權力的出路
解救村社權力的困境,需要尊重其本性,明確其職能,對其賦予必要信任,夯實其經濟基礎。
(一)尊重村社權力的固有屬性
村社是中國農村社會的基本組織,在村、組集體中形成村社權力,通過村社權力保護團體利益。村社權力的固有屬性對于相關法律制度提出特殊訴求:首先,需要確認權力主體地位,保障其獨立利益、獨立意志、獨立的行使程序。保障行權者運用自由意志,審視所處的社會環(huán)境,考量村民群體需要,運用現(xiàn)有的經濟社會資源,行使決策權力,實現(xiàn)對內進行組織、對外開展交易的功能。其次,需要保障村社權力對外的排他權。當下排他效力對抗的對象主要為強勢的地方政府,需要通過法律明確政府干預村社事務的邊界,以免來自政府權力的過度干預。最后,需要兌現(xiàn)村社權力的強制力。運用約定俗成的規(guī)則和道德準繩,結合正規(guī)的法律與明確的契約,賦予村社權力以強制力。
(二)明確村社權力的固有職能
解決村社權力問題的關鍵在于激活村社權力,發(fā)揮其固有職能。村社權力的外部職能與國家權力銜接,《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第9條規(guī)定:“村民委員會應當宣傳憲法、法律、法規(guī)和國家的政策,教育和推動村民履行法律規(guī)定的義務,愛護公共財產,維護村民的合法權益,發(fā)展文化教育,普及科技知識,促進男女平等,做好計劃生育工作,促進村與村之間的團結、互助,開展多種形式的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活動。村民委員會應當支持服務性、公益性、互助性社會組織依法開展活動,推動農村社區(qū)建設。多民族村民居住的村,村民委員會應當教育和引導各民族村民增進團結、互相尊重、互相幫助。”村委會對于村社內部職能包括:(1)召集權,即負責召集并主持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2)執(zhí)行權,即執(zhí)行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的決議;(3)管理權,即負責村內公共事務和公益事業(yè)的日常管理;(4)經營權,即組織生產經營活動,形成和運作集體經濟;(5)代表權,即對外代表本村開展工作。
(三)賦予村社權力以信任
村社權力存在的功能在于維護村社公共利益,其應然狀態(tài)是:村社權力來源于村社,村社權力服務于村社,村社權力受制于村社,村社自行支付權力運行的成本。稅費改革前,政府通過村社權力從村民身上汲取經濟資源,村社權力成為政府的工具,村民對其不信任;稅費改革后,政府不依賴村干部為其從村民身上收取稅費,兩者結盟關系結束,政府轉而對村社權力采取限制態(tài)度。輿論媒體側重于村社權力腐敗等負面報道,社會對村社權力持不信任態(tài)度。各方的不信任和限制措施,共同廢棄了村社權力,導致其無所作為。
村社權力是村民的集體利益,服務于農民、農業(yè)和農村社會,對于村社權力的廢棄導致村社利益、村民利益損失,破壞了村民的日常生活秩序。只有在賦予信任的基礎上才能發(fā)揮村社權力的功能。雖然自改革開始我們就意識到村社組織和村社權力的作用,黨的歷屆全國代表大會報告、歷年的中央政府工作報告,都強調在堅持土地承包責任制的同時,完善農村各類組織,加強村委會建設,但是,這些政策需要進一步落實。村社權力建設是一項系統(tǒng)性工程,需要通過制度政策扶持村社權力,還需要憲法、行政法、物權法、土地法等法律共同發(fā)揮支持作用。
(四)夯實村社權力的物質基礎
村社權力依附于集體組織,以集體經濟為基礎。現(xiàn)行立法掏空了村社權力的經濟基礎,例如,《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法》第63條規(guī)定,“本法實施前已經預留機動地的,機動地面積不得超過本集體經濟組織耕地總面積的百分之五。不足百分之五的,不得再增加機動地。本法實施前未留機動地的,本法實施后不得再留機動地。”在家庭承包經營為基礎的鄉(xiāng)村社會,集體經濟匱乏,村民對于集體經濟缺乏依賴。村社權力困境的解決需要大力發(fā)展集體經濟。通過村社權力對于分散的農村資源進行整合,實現(xiàn)規(guī)模效應,并在市場交易中提高談判地位;激活農地所有權,賦予村集體對于農村土地更大的支配權與收益權;國家對于農村的補貼,不僅要直接補貼村民個人,還要補貼村集體,使村社組織有能力進行公共產品提供。
注釋:
①農民進城務工增加了收入,但導致家庭分離,無法兼顧生產與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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