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毛澤東晚年的法制實踐是新中國法制建設過程中的一個重要環(huán)節(jié),圍繞這一話題的研究成果甚豐。但是目前大多數(shù)研究成果對于毛澤東在走向法律虛無主義過程中所提出的一些對社會主義法治建設有重要意義的問題沒有給予足夠的重視。以毛澤東的言行為中心,集中梳理了他后期走向法律虛無主義的曲折的歷史進程,從當時反修防修的歷史背景出發(fā),試圖去理解毛澤東在這一進程中的思考。初步剖析了毛澤東走向法律虛無主義的原因,討論了毛澤東晚年所提出的一些對于社會主義法治建設有重要意義的問題,并就如何對待毛澤東后期思想提出了自己的看法,認為需要進一步研究毛澤東后期的思想以發(fā)掘有益于社會主義法治建設的寶貴財富。
注:本文寫于2011年3月,刊登于《山東大學法律評論》2014年卷。
(與但丁討論神曲 戴都都、李鐵子、張安君 油畫)
“革命尚未成功,同志仍需努力”,孫中山先生的這句告誡同樣也適用于中國共產(chǎn)黨。在毛澤東看來,必須要繼續(xù)革命。而革命本身與已存在的法制是沖突的。要理解毛澤東后期新中國法制曲折發(fā)展的歷史——1957~1976年,如果囿于法制角度,則可能無法理解。我們需要從當時的歷史條件出發(fā),去認識毛澤東對一些重大問題的判斷,理解這段曲折歷程。法制不是在真空中建設的,必定要與特定時代社會背景相聯(lián)系。在任何一個社會,法制建設都不太可能是所有工作的中心,盡管它越來越重要。在法制之外,對于政治家來說,還有更重要的任務。
要理解毛澤東時代的新中國法制發(fā)展的曲折進程,就必須認識當時社會面臨的主要問題,尤其要認識作為執(zhí)政黨的中國共產(chǎn)黨的核心領導層(特別是毛澤東)對這些問題的理解。在政治家眼中,法制首先不是一種意識形態(tài),而是一種治理策略。政治家判斷的社會主要問題不同,其所采取的治理策略也會不一樣,對法制的態(tài)度也會有變化。當時毛澤東(及其所代表的領導層)對時局作出了怎樣的判斷?這種判斷又是如何影響當時中國的法制進程?這些問題正是本文所要關注的。本文將主要以理解毛澤東的言行為主線,回顧這一曲折的歷史進程。
一、“搞憲法是搞科學”
(毛澤東同志在參與“五四”憲法的起草工作)
“五四憲法”是中國歷史上第一部社會主義類型的憲法,是新中國第一部憲法,也是新中國法制發(fā)展的重要標志。
1949年9月29日,中國人民政治協(xié)商會議第一次全體會議通過了《中國人民政治協(xié)商會議共同綱領》。《共同綱領》在當時起到了臨時憲法的作用,適應了新中國成立之初的政治、經(jīng)濟、文化等各方面制度建設的需要。但是到了1953年以后,《共同綱領》已經(jīng)逐漸不適應國家各項建設進一步發(fā)展的需要。國家到底朝什么方向發(fā)展,這需要由一部憲法來確定。這一點,毛澤東在修改審定《憲法草案初稿說明》時也作了闡述,《說明》中寫道:“憲法的基本任務,就是要從國家的制度、國家的權力和人民的權利等方面作出正確的適合歷史需要的規(guī)定,使國家在過渡時期的總任務的完成獲得法律上的保證。憲法草案的主要努力,首先用在這個目的上。”[①]可以說,確認和保障國家發(fā)展的社會主義價值取向是“五四憲法”的制憲目標,而在當時,也就是要從法律上保證過渡時期總路線的實施。
“五四憲法”得以制定與當時的國際國內形勢有密切的關系。在國際形勢上,抗美援朝勝利之后,我國贏得了一個相對穩(wěn)定的和平環(huán)境。毛澤東等領導人對當時的國際時局作出了比較準確的判斷,認為第三次世界大戰(zhàn)在十幾年內基本上打不起來,爭取一段時間的和平時期是有可能的。在國內,經(jīng)濟社會結構以及人們的意識都發(fā)生了深刻變化。在各種經(jīng)濟成分都得到發(fā)展的同時,國營經(jīng)濟在國民經(jīng)濟中的比重逐漸超過私營經(jīng)濟,農(nóng)村的生產(chǎn)互助合作也在迅速發(fā)展[②],人民的文化水平得到提高,政治意識不斷增強[③]。經(jīng)過“三反”、“五反”運動,打擊了不法資本家的進攻,再加上土地改革,國內階級關系發(fā)生了深刻變化。在這一時期,中共中央提出了黨在過渡時期的總路線。而此時,《共同綱領》也就難以適應形勢的需要,不能反映過渡時期總路線的精神,從而制定一部憲法也就十分必要。毛澤東對這一階段的局勢作出了正確的判斷,1953年1月14日,在中央人民政府委員會第二十次會議上,他指出:“就全國范圍來說,大陸上的軍事行動已經(jīng)結束,土地改革已經(jīng)基本完成,各界人民已經(jīng)組織起來,因此,根據(jù)中國人民政治協(xié)商會議共同綱領的規(guī)定,召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的條件已經(jīng)成熟了,這是中國人民流血犧牲,為民主奮斗歷數(shù)十年之久才得到的偉大勝利。”[④]
1953年1月13日,在中央人民政府委員會第二十次會議上,決定成立以毛澤東為主席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起草委員會。[⑤]起先毛澤東的主要精力是用于解決過渡時期總路線的問題,而這是制定憲法的指導思想和基本依據(jù)。12月,總路線宣傳提綱審定工作一結束,毛澤東便投入到憲法起草工作中。[⑥]毛澤東對制定“五四憲法”非常重視,投入了很多精力。12月底,毛澤東帶領憲法起草小組的成員去杭州開展憲法起草工作。他對隨行的人員說:治國,須有一部大法。我們這次去杭州,就是為了能集中精力做好這件立國安邦的大事。他還說:“憲法是一個國家的根本大法,從黨的主席到一般老百姓,都要按照它做,將來我不當主席了,誰當也要按照它做,這個規(guī)矩要立好。”[⑦]據(jù)當時負責安排毛澤東一行住所的浙江省委書記譚啟龍回憶,當時毛澤東席帶領起草小組,“往往一干就是一個通宵”[⑧]在起草憲法的過程中,毛澤東還閱讀了大量資料和法學理論著作,對于我國近代以來的憲法和許多國家不同類型的憲法進行了深入研究[⑨]。
在1954年6月14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上,毛澤東作了《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草案》的重要講話。這篇講話系統(tǒng)地體現(xiàn)了他當時的憲法思想。他指出了憲法的重要意義:“一個團體要有一個章程,一個國家也要有一個章程,憲法就是一個總章程,是根本大法。用憲法這樣一個根本大法的形式,把人民民主和社會主義原則固定下來,使全國人民有一條清楚的軌道,使全國人民感到有一條清楚的明確的和正確的道路可走,就可以提高全國人民的積極性。”[⑩]同時,毛澤東還特別強調要遵守和實行憲法,他指出:“通過以后,全國人民每一個人都要實行,特別是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要帶頭實行,首先在座的各位要實行。不實行就是違反憲法。”[11]他還談到,這是一部社會主義類型的憲法,但不是完全社會主義的憲法,是一個過渡時期的憲法。[12]
毛澤東對起草這部憲法非常重視,他說“搞憲法是搞科學”[13]。無論是起草過程中的草案還是最后通過的“五四憲法”,都體現(xiàn)了毛澤東的憲政思想。在全民討論中,就有人提出要把這部憲法命名為“毛澤東憲法”,但是被毛澤東拒絕了。[14]1954年9月15日,第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全票通過憲法。“五四憲法”通過并正式實行之后,人民對它充滿了期待,一度也得到了比較好的實行。按照一些憲法學者的觀點,“五四憲法”實施過程可分為三個階段,從1954年到1957年為第一階段,是對“五四憲法”宣傳、學習、研究和以憲法為基礎建立新中國憲政體制的時期。[15]這一階段是新中國法制建設成果較大的時期,法律得到了較好的落實。
這一時期毛澤東法制思想的總體特征是非常重視以憲法為核心的法制建設。他不斷強調憲法在規(guī)定國家制度以及權力和保障人民權利方面的重要作用。然而,好景不長,隨著國內外形勢的急劇變化,毛澤東逐漸走向了他一度推崇的法制建設的對立面,新中國的法制建設遭遇了第一次重大挫折,法律虛無主義思潮從此逐漸開始蔓延。
(歡慶“五四”憲法)
二、反右擴大化:法律虛無主義之濫觴
1956年,國際上先后發(fā)生了波蘭事件和匈牙利事件。波匈事件引起了毛澤東等中央領導人的深入思考。毛澤東當時對事件產(chǎn)生的原因作了歸納:“官僚主義,脫離群眾,工業(yè)方針錯誤,工人減薪,資本家簡單地被打倒,知識分子未被改造,反革命分子沒有鎮(zhèn)壓。”[16]
1956年下半年,國內形勢也出現(xiàn)緊張狀況。在半年內,全國各地,大大小小,約有一萬多工人罷工,一萬多學生罷課,還發(fā)生了部分農(nóng)民要求退社的情況,批評政府的言論越來越多。毛澤東等非常關注形勢的發(fā)展,擔心政權能否穩(wěn)定,在思考著如何解決這些問題。他把這些問題產(chǎn)生的根源歸結為官僚主義,他說:“縣委以上的干部有幾十萬,國家的命運就掌握在他們手里。……我們一定要警惕,不要滋長官僚主義作風,不要形成一個脫離人民的貴族階層。誰犯了官僚主義,不去解決群眾的問題,罵群眾,壓群眾,總是不改,群眾就有理由把他革掉。”[17]在這種情況下,毛澤東發(fā)起了全黨開門整風運動,號召黨內外共同幫共產(chǎn)黨整風。應該說,當時毛澤東和中共中央請黨外人士幫助整風的愿望是真誠的,并不是像有些人所說的那樣是“放長線釣大魚”。
但是,隨著開門整風運動的展開,社會上批評意見的言辭越來越激烈,有些人甚至提出來要與共產(chǎn)黨“平起平坐”,有的人公開在大學里演講,攻擊共產(chǎn)黨,煽動學生上街、工人罷工。北京大學等高校還出現(xiàn)了許多大字報,其中很多內容是要求取消黨委負責制,要求言論集會結社絕對自由,徹底開放一切禁書,反對政治必修課。有的人在公開演講中還稱現(xiàn)在時“封建的社會主義”。有的人甚至公開提出要共產(chǎn)黨退出機關、學校,要公方代表退出合營企業(yè),認為“根本的辦法是改變社會制度”。[18]在政法界,也有一些反對工農(nóng)干部、削弱共產(chǎn)黨領導的言論。主管司法工作的民主黨派人士史良在第一次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四次會議上發(fā)言時就說:“右派分子的陰謀是要在我國恢復舊傳統(tǒng),奪取人民民主專政的武器,他們反對共產(chǎn)黨的領導,反對人民民主法制,以便實行資本主義復辟。”[19]任何一個政權都不會放任可能危害到政權的“敵對勢力”的言論肆意傳播,這樣的言論到處宣揚很有可能給民眾造成一種形勢一團漆黑的感覺,這勢必會增加治理社會的成本,影響到政權的合法性。這些知識分子的言論,其實在當時并沒有太多的群眾基礎。例如許多農(nóng)民認為,如果這些知識分子掌了權,他們就會失去土地;工人也擔心失去他們剛剛爭取到的一天八小時工作制和提升的工資,他們認為“工人在解放后才開始被當人看”。有的群眾干脆就認為這些知識分子的言論“都是放屁”。[20]時局的急劇變化,不得不引起毛澤東等領導人的警惕,中共中央決定開展反右斗爭。毛澤東說:“這是一場大戰(zhàn)(戰(zhàn)場既在黨內,又在黨外),不打勝這一仗,社會主義是建不成的,并且有出‘匈牙利事件’的某些危險。”[21]反右斗爭開始了。正如后來《關于建國以來若干歷史問題的決議》中所說的:“對這種進攻進行堅決的反擊是完全正確和必要的。但是反右派斗爭被嚴重地擴大化了,把一批知識分子、愛國人士和黨內干部錯劃為‘右派分子’,造成了不幸的后果。”毛澤東在一次會議上說:“我們各種規(guī)章制度,大多數(shù),百分之九十是司局搞的,我們基本不靠那些,主要靠決議,開會,一年搞四次,不靠民法刑法來維持秩序。人民代表大會,國務院開會有他們那一套,我們還是靠我們那一套。”[22]在這種背景之下,毛澤東等領導人逐漸輕視法制,法律在實際運作中發(fā)揮的作用越來越小,黨繼續(xù)延續(xù)著革命戰(zhàn)爭時期重視群眾運動的傳統(tǒng),群眾運動的作用越來越大。
這是毛澤東法制思想轉變的表現(xiàn)。在這一時期,毛澤東法制思想的重要特征是漸漸走向法律虛無主義。
(1957年10月1日在天安門城樓上檢閱慶祝國慶七周年的群眾游行隊伍)
三、反修防修與發(fā)動文革:法律虛無主義的悲劇
(一)新中國面臨的國際國內大環(huán)境及毛澤東的判斷
新中國建立之初到五十年代,國家安全上的威脅主要來自美國。以美國為首的帝國主義在經(jīng)濟上封鎖中國,在政治上孤立中國、在軍事上威脅中國。美國先后在中國周邊發(fā)起了朝鮮戰(zhàn)爭和越南戰(zhàn)爭。六十年代以后,中國三面受敵。自中蘇關系破裂之后,到蘇聯(lián)的勃列日涅夫時代,蘇聯(lián)在中蘇邊境上陳兵百萬。在美國和蘇聯(lián)或明或暗的支持之下,印度在中國邊境的嚴重挑釁,入侵我國西藏地區(qū)。1965年美國制造的“北部灣事件”,嚴重威脅到我國中南地區(qū)的安全。當時的西方戰(zhàn)略家想方設法遏制中國的發(fā)展,美國和蘇聯(lián)都對中國進行核威懾。根據(jù)美國解密的資料顯示,當時美國甚至想聯(lián)合蘇聯(lián)一起對中國展開核戰(zhàn)爭。國家安全形勢如此險峻,這不得不影響到毛澤東等領導人對時局的判斷。
1950年代,杜勒斯提出“和平演變”政策,對于蘇聯(lián)的未來,杜勒斯說:“有跡象表明,在蘇聯(lián)內部有要求較大的自由主義的力量”。“如果這種力量在蘇聯(lián)內部繼續(xù)發(fā)展,而且聲勢日大的話,那么,我們就可以認為,也有理由希望,像我曾經(jīng)說過的,在十年或者一代期間里,我們可以達到我們政策的偉大目標,這就是出現(xiàn)這樣一個俄國,它是由能夠反映俄國人民的愿望、放棄了統(tǒng)治全世界的掠奪野心,并且遵循文明國家的原則和聯(lián)合國憲章中所體現(xiàn)的原則行事的人們所統(tǒng)治的。”對于中國,他則希望“中國共產(chǎn)黨應當在第三代第四代人身上出現(xiàn)變質”。毛澤東對以杜勒斯為代表的帝國主義者的這種策略洞若觀火,在“七評蘇共中央的公開信”的修改稿中,毛澤東就指出:蘇共領導的修正主義和分裂主義,是國內資產(chǎn)階級因素泛濫和增長起來的產(chǎn)物,也是帝國主義政策的產(chǎn)物,特別是美帝國主義的核訛詐政策和“和平演變”政策的產(chǎn)物。[23]
蘇共二十大之后,赫魯曉夫不斷發(fā)表修正主義言論,他否定階級斗爭,反對無產(chǎn)階級專政,提出“全民黨”、“全民國家”的主張。1959年9月,赫魯曉夫在戴維營的表現(xiàn)更讓毛澤東等中共領導人失望。赫魯曉夫大談艾森豪威爾是“得到本國人民絕對信任的人”,“也像我們一樣在為保障和平而操心”,認為戴維營會談是“國際關系的新紀元”。赫魯曉夫在與西方接近的同時,卻在中印邊境事件中偏袒印度一方。戴維營會談之后,他還向中國推銷美國的“兩個中國”計劃,叫中國不要“用武力去試試資本主義制度的穩(wěn)固性”。赫魯曉夫在國際斗爭問題上以所謂的核恐怖理論反對被壓迫人民和被壓迫民族的解放斗爭,鼓吹所謂“要是丟了腦袋,原則還有什么好處呢”這樣的論調。[24]與此同時,他卻于1963年7月25如與美國簽訂了“部分停止核試驗”的條約,企圖以此來限制中國的發(fā)展。[25]毛澤東密切關注蘇聯(lián)和蘇共黨內的一些變化,他發(fā)現(xiàn)蘇聯(lián)社會中形成了“由黨政機關和企業(yè)、領導干部中的蛻化分子和資產(chǎn)階級知識分子構成的”特權階層,而赫魯曉夫修正主義集團就是蘇聯(lián)特權階層的代表。[26]1961年9月,毛澤東在一次會議上說,赫魯曉夫到底代表什么階層?代表高薪階層。赫魯曉夫代表的階層與帝國主義代表的階層,實際上是相同的。在1962年1月的七千人大會上,毛澤東又一次指出,蘇聯(lián)的黨和國家的領導權已經(jīng)被修正主義篡奪了。為了與蘇聯(lián)出現(xiàn)的修正主義作斗爭,毛澤東親自主持了與蘇共論戰(zhàn)的工作,組織黨內同志寫了一系列評蘇共中央《公開信》的文章,系統(tǒng)地批評了已變成修正主義的社會主義國家,并認為其變修的根本原因在于黨和政府的蛻變,內部滋生了新生的資產(chǎn)階級。面對蘇聯(lián)發(fā)生的這一切變化,毛澤東擔心中國也會走蘇聯(lián)的修正主義道路。
在國內,毛澤東與黨內不少同志在在“大躍進”、“包產(chǎn)到戶”、社會主義教育運動、四清運動等問題上的看法有較大分歧。例如,毛澤東對“包產(chǎn)到戶”的主張并不贊成,他擔心在農(nóng)村會出現(xiàn)兩極分化。他允許百分之幾到百分之十幾搞單干,但是決不允許全部或大部分搞單干。針對農(nóng)村中出現(xiàn)的分化問題,他對黨內同志說:“一搞包產(chǎn)到戶,一搞單干,半年的時間就看出農(nóng)村階級分化很厲害。有的人很窮,沒法生活。有賣地的,有買地的。有放高利貸的,有討小老婆的。……貧困戶、中間戶、富裕戶各占三分之一。”[27]對于毛澤東來說,農(nóng)村中這樣的分化情況是絕不能發(fā)生的。他認為農(nóng)村產(chǎn)生了階級矛盾,而這些又是由包產(chǎn)到戶引出來的。他認為這是在走資本主義道路,是非常危險的。從而包產(chǎn)到戶的問題也成為了毛澤東重提階級斗爭的直接導火索。[28]
此外,官僚主義依然存在,一些干部日益脫離群眾。在“四清”運動中,毛澤東把斗爭的矛頭指向了農(nóng)村基層黨的一些干部。但是,中央一些領導同志不贊成這樣的主張,認為應該是指向“地富反壞”,也就是說主要指向農(nóng)村中的富裕農(nóng)民階層。在一次中央的會議上,毛澤東和劉少奇就這個問題有了很大的爭執(zhí)。毛澤東認為:“地富反壞是后臺老板,四不清干部是當權派”,“農(nóng)村的中心問題是這一批干部,主要是大隊和生產(chǎn)隊的干部,騎在農(nóng)民頭上,農(nóng)民不好混,窮得要死。”[29]由于黨內對這個問題有較大分歧,毛澤東發(fā)動的“四清”運動遇到了一些挫折。在運動過程中,毛澤東等領導也開展了一些糾“左”的工作。但是在毛澤東看來,問題之所以出現(xiàn),是由于一些干部“形‘左’實右”,開始嚴重脫離群眾,逐漸形成特殊利益集團。在中蘇論戰(zhàn)中,毛澤東名義上是在與蘇共論戰(zhàn),其實質仍然是指向自己黨內的問題。蘇東國家共產(chǎn)黨蛻變成“修正主義”,這讓毛澤東感到非常震驚。他越來越覺得最大的危險就在黨的內部,“堡壘最容易從內部瓦解”。他擔心黨內出現(xiàn)“特權階層”“貴族階層”。九評蘇共就對全黨同志提出了這樣的問題:“我們應當看一看,在目前我們的社會里,是不是干干凈凈的呢?不,并不那么干凈。這里仍然存在著階級和階級斗爭,存在著被推翻了反動階級陰謀復辟的活動,存在著新舊資產(chǎn)階級分子的投機倒把活動,存在著貪污盜竊分子和蛻分變質分子的猖狂進攻。一小部分基層單位也發(fā)生了蛻化變質的現(xiàn)象,而且那些蛻化變質分子還極力向上級領導機關尋找他們的保護人和代理人。對于這些現(xiàn)象,我們決不應當有絲毫的麻痹大意,而必須引起充分的警惕。”[30]他本想通過這樣的論戰(zhàn)讓黨內一些同志對他非常關心的問題予以足夠重視,但是并沒有收到那樣的效果。這些都促使毛澤東進一步認為黨內可能出現(xiàn)了修正主義,出現(xiàn)了“走資產(chǎn)階級道路的當權派”,他下定決心要采取措施。
當時的社會發(fā)展目標是“建設一個具有現(xiàn)代工業(yè)、現(xiàn)代農(nóng)業(yè)和現(xiàn)代科學文化的社會主義國家”[31],為了實現(xiàn)這一目標,必須調動全社會一切積極地力量,盡量削減消極力量,使全國上下能夠齊心協(xié)力地建設社會主義。在毛澤東的判斷中,從舊社會走進新社會的人民群眾會煥發(fā)出極大的建設熱情,這是一股無法估量的積極力量,但是,社會中也會有一些消極力量。從歷次運動(三反五反、反右傾、反右、四清、社會主義教育運動等)中,毛澤東逐漸認為消極力量主要來自部分過去的知識分子和現(xiàn)在的官僚集團。因此,毛澤東提出知識分子要接受改造,官僚集團不要脫離人民群眾,只有這樣才能將各方力量匯聚起來。
經(jīng)過反右、社會主義教育運動、四清等運動,毛澤東對國內外階級斗爭形勢估計得非常嚴重,他擔心會出現(xiàn)“官僚主義者階級”[32],擔心社會主義的政權守不住,存在資本主義復辟的危險。由于黨政高層中對于一些問題的意見分歧比較大,毛澤東越來越懷疑資產(chǎn)階級代言人就在黨內。毛澤東對身邊的工作人員說:“我多次提出主要問題,他們接受不了,阻力很大。我的話他們可以不聽,這不是為我個人,是為將來這個國家、這個黨,將來改不改變顏色、走不走社會主義道路的問題。”[33]1965年9月18日至10月12日,在中共中央工作會議上,毛澤東令人震驚但也審慎地提出了這樣一個問題:“如果中央出了修正主義,應該造反。”[34]此后,毛澤東多次講到類似的問題。許多人對此感到強烈的震驚,也因此而非常排斥和抵觸毛澤東的這一判斷,隱隱約約感到一場政治暴風雨即將到來。1966年5月16日,中央政治局擴大會議通過了《中共中央通知》(即“五·一六通知”),標志著毛澤東發(fā)動的“文化大革命”正式開始。在“文革”期間,中國的法制建設走向了悲劇時代。
(毛主席重上井岡山 全山石、羅工柳 油畫)
(二)毛澤東對社會主義以及階級劃分標準的認識
由上面的討論,我們可以看到,因為毛澤東當時將國內外形勢判斷得非常嚴峻,從1950年代中后期開始,他越來越重視反修防修問題。也正是在這種背景之下,新中國法制發(fā)展進程中出現(xiàn)了許多曲折。從反右擴大化到“文革”,毛澤東走向法律虛無主義,新中國的法制建設遭到了越來越嚴重的破壞。但是,我們必須將法制發(fā)展的這一曲折歷程放在毛澤東“反修防修”的戰(zhàn)略決策中來思考。為了防止走上修正主義道路,毛澤東最后訴諸了群眾運動,讓群眾通過運動打破官僚主義。而要理解毛澤東晚年“反修防修”的思想,還離不開認識他對社會主義的理解。這是他當時思考許多問題時的一個出發(fā)點,他對“反修防修”的高度重視以及由此而展開的一些重大部署,都是在這一大的問題下進行的。盡管毛澤東發(fā)動的“文化大革命”是失敗的,造成了混亂,但是他晚年思索的問題卻仍然值得我們今天仔細地思考。
按照何新先生的看法,“毛澤東晚期思想的根本之點在于,他認為:‘社會主義’并不是一個靜止無矛盾只需要向前發(fā)展經(jīng)濟的平靜社會。這個社會作為一種中性的過渡形態(tài),它既存在著向前,向更高級社會形態(tài)進步的可能,也存在著向后復辟和倒退,倒退回半殖民地和原始積累資本主義社會形態(tài)的可能。”[35]用毛澤東自己的話來講,那就是“在社會主義國家里,社會主義和資本主義誰戰(zhàn)勝誰的問題,需要一個很長的歷史時期才能逐步解決”[36]“社會主義社會是一個相當長的歷史階段,在這個歷史階段中,還存在著階級、階級矛盾和階級斗爭,存在著社會主義同資本主義兩條道路的斗爭,存在著資本主義得復辟的危險性。”[37]
如果社會主義會向后復辟,那么復辟的資產(chǎn)階級力量在哪里?按照傳統(tǒng)馬克思主義的觀點,階級的劃分標準是人們對生產(chǎn)資料占有關系的不同。在《共產(chǎn)黨宣言》等著作中,馬克思和恩格斯也正是在這個意義上使用階級這一詞語的。此外,列寧也認為:“所謂階級,就是這樣一些大的集團,這些集團在歷史上一定社會生產(chǎn)體系中所處的地位不同,對生產(chǎn)資料的關系(這種關系大部分是在法律上明文規(guī)定了的)不同,在社會勞動組織中所起的作用不同,因而領得自己所支配的那份社會財富的方式和多寡也不同。所謂階級,就是這樣一些集團,由于它們在一定社會經(jīng)濟結構中所處的地位不同,其中一個集團能夠占有另一個集團的勞動。”[38]也就是說,在馬克思和列寧那里更主要的是從人與人之間的經(jīng)濟關系來劃分階級。因此,在生產(chǎn)資料的社會主義改造完成之后,資產(chǎn)階級作為一個階級應該已經(jīng)不存在了,階級斗爭就不應該成為社會的主要矛盾。所以當時大多數(shù)人都不理解為什么還會有搞復辟的資產(chǎn)階級力量。而在晚年的毛澤東看來,階級的劃分標準不能只限于生產(chǎn)資料的占有狀況,還必須包括政治權力和文化領導權。在“五一六通知”的修改稿中,毛澤東添加了這樣的話:“高舉無產(chǎn)階級文化革命的大旗,徹底揭露那批反黨反社會主義的所謂‘學術權威’的資產(chǎn)階級反動立場,徹底批判學術界、教育界、新聞界、文藝界、出版界的資產(chǎn)階級反動思想,奪取在這些文化領域中的領導權。而要做到這一點,必須同時批判混進黨里、政府里、軍隊里和文化領域的各界里的資產(chǎn)階級代表人物、清洗這些人,有些則要調動他們的職務。尤其不能信用這些人去做領導文化革命的工作,而過去和現(xiàn)在確有很多人是在做這種工作,這是異常危險的。”[39]在這里,毛澤東提出要批判“學術權威”和“混進黨里、政府里、軍隊里和文化領域的各界里的資產(chǎn)階級代表人物”這兩類人,他們分別掌握著文化意識形態(tài)的領導權和政治權力,分別屬于知識精英和政治精英。早在1957年反右斗爭中,毛澤東就提出:“單有一九五六年在經(jīng)濟戰(zhàn)線上(在生產(chǎn)資料所有制上)的社會主義革命,是不夠的,并且是不鞏固的。匈牙利事件就是證明。必須還有一個政治戰(zhàn)線上和一個思想戰(zhàn)線上的徹底的社會主義革命。”[40]“文革”后期,他還曾明確地說:“民主革命后,工人、貧下中農(nóng)沒有停止,他們要革命。而一部分黨員卻不想前進了,有些人后退了,反對革命了。為什么呢?作了大官了,要保護大官們的利益。他們有了好房子,有汽車,薪水高,還有服務員,比資本家還厲害。社會主義革命革到自己頭上了,合作化時黨內就有人反對,批資產(chǎn)階級法權他們有反感。搞社會主義革命,不知道資產(chǎn)階級在哪里,就在共產(chǎn)黨內,黨內走資本主義道路的當權派。走資派還在走。”[41]可見,毛澤東劃分階級的標準包括了經(jīng)濟、政治、文化三重內容。而在生產(chǎn)資料社會主義改造完成之后,他更重視的是政治和文化這兩樣標準。毛澤東認為,如果人民群眾沒有掌握這兩個領域中的領導權,也難以避免要受到壓迫。[42]
(三)發(fā)動群眾拓寬政治參與途徑
在毛澤東看來,他晚年的政治實踐,為的就是防止勞動人民在政治精英和知識精英的壓迫下“吃兩遍苦受二茬罪”。[43]而且毛澤東越來越擔心政治精英,他認為,單靠官僚集團內部的努力是無法解決這樣的問題,而法律的運作又離不開官僚集團,因此法律無法防止人民群眾遭受官僚主義的壓迫,他說:“像我們這樣的國家,人民內部的矛盾,如果不是一兩年整一次風,是永遠也得不到解決的。許多問題的解決,光靠法律不行。法律是死的條文,是誰也不怕的。大字報一貼,群眾一批評,會上一斗爭,比什么法律都有效。”[44]
毛澤東始終希望保持黨的純潔性以及干部隊伍革命性和平民化,希望干部與群眾之間能夠形成“扁平化管理”[45]。他試圖通過群眾運動這樣的大民主方式來拓寬群眾的政治參與度,他認為只有讓群眾行動起來,才能防治官僚主義,防止變成修正主義。毛澤東在黨的八屆二中全會上告誡全黨同志:“現(xiàn)在,在所有制方面同民族資本主義和小生產(chǎn)的矛盾也基本上解決了,別的方面的矛盾又突出出來了,新的矛盾又發(fā)生了。縣委以上的干部有幾十萬,國家的命運就掌握在他們手里。如果不搞好,脫離群眾,不是艱苦奮斗,那末,工人、農(nóng)民、學生就有理由不贊成他們。我們一定要警惕,不要滋長官僚主義作風,不要形成一個脫離人民的貴族階層。誰犯了官僚主義,不去解決群眾的問題,罵群眾,壓群眾,總是不改,群眾就有理由把他革掉。我說革掉很好,應當革掉。”[46]
在1959年12月到1960年2月,毛澤東和鄧力群、胡喬木等同志閱讀蘇聯(lián)《政治經(jīng)濟學教科書》并做了很多批注和談話。教科書(第二十三章 社會主義國民經(jīng)濟體系的建立)中說,蘇聯(lián)憲法不僅把公民的權利固定下來,而且把重點轉到從實際上來保證這些權利。例如,蘇聯(lián)憲法不僅僅是宣布勞動者有勞動權利,休息權利,受教育權利,年老、患病及喪失勞動能力時獲得物質保證的權利,而且采取多種措施,來保證這些權利,社會主義蘇聯(lián)創(chuàng)造了保證勞動者實際享受各種權利的牢固的經(jīng)濟基礎。真正的社會主義的民主就表現(xiàn)在這里 。但是,毛澤東對此就提出了批評。他在教科書這段文字旁邊寫下了這樣的批注:“最大的權利是管理國家”。他還對同志們說:“這里講到蘇聯(lián)勞動者享受的各種權利時,沒有講勞動者管理國家、管理軍隊、管理各種企業(yè)、管理文化教育的權利。實際上,這是社會主義制度下勞動者最大的權利,最根本的權利。沒有這種權利,勞動者的工作權、休息權、受教育權等等權利,就沒有保證。”毛澤東在晚年政治實踐中反復思考的也正是這樣的問題:如何使國家的權力真正掌握在勞動者手中,如何真正地實現(xiàn)人民當家作主。他發(fā)動歷次群眾運動的一個重要原因就是要讓勞動者掌握管理國家的權利,消除在社會主義條件下各種權力對勞動者的異化支配。
毛澤東希望通過群眾運動的方式來保持干部和群眾之間的密切關系,讓干部深入了解群眾,讓群眾監(jiān)督干部、參與到各級政治決策的過程之中。1963年5月,毛澤東在對浙江省七個有關農(nóng)村干部參加勞動的材料批語中寫道:“這一次社會主義教育運動是一次偉大的革命運動,不但包括階級斗爭問題,而且包括干部參加勞動的問題,而且包括用嚴格的科學態(tài)度,經(jīng)過實驗,學會在企業(yè)和事業(yè)中解決一批問題……使我們的干部成為既懂政治、又懂業(yè)務、又紅又專,不是浮在上面、做官當老爺、脫離群眾,而是同群眾打成一片、受群眾擁護的好干部。”[47]這條道路是毛澤東始終堅持的選擇,早在建國前夕,在回答民主人士黃炎培先生的問題時,他就說過:“只有讓人民來監(jiān)督政府,政府才不敢松懈,只有人民起來負責,才不會人亡政息。”
為了防止干部脫離群眾,讓人民真正掌握管理國家的權利,他始終重視人民群眾言論、集會、結社、游行示威等權利的行使,認為這是憲法規(guī)定的權利,必須予以保障。[48]在1957年開始的整風運動過程中,毛澤東多次強調“整風不用大民主,用小民主”、“要和風細雨,治病救人”[49],認為“大民主是對付敵對階級的”[50]。但是他同時也提醒道:“有些地方不實行小民主,任何民主都沒有,橫直是官僚主義。這樣逼出一個大民主來了,于是乎罷工、罷課。我們不提倡罷工、罷課,提倡在人民范圍之內的問題使用批評的方法來解決。如果個別地方官僚主義十分嚴重,在這樣一種范圍內允許罷工、罷課。我們把罷工、罷課、游行、示威、請愿等,看作是克服人民內部矛盾,調整社會秩序的一種補充方法。”[51]隨著對黨內外局勢越來越嚴重的判斷,毛澤東更加贊成這種大民主的方式,認為這是人民群眾在斗爭中的創(chuàng)造。后來,毛澤東還認為依靠單純法律對付官僚主義有其局限性,“法律是死的條文,是誰也不怕的。大字報一貼,群眾一批評,會上一斗爭,比什么法律都有效”[52]。從這種表述方式中,我們可以看出毛澤東認為這種群眾運動的方式比較容易開展。在毛澤東看來,群眾運動是整治官僚主義的好辦法,它的監(jiān)督成本比嚴格按照法律要低,無需遵循嚴格的程序。
(1966年7月16日 毛主席在武漢暢游長江)
在當時,群眾運動式的“大民主”是普通群眾參與政治的一種特殊方式,對拓寬群眾政治參與度確實起到了一定的作用。由于毛澤東是歷次群眾運動的發(fā)起者,普通群眾參與運動就獲得了當然的“合法性”,因為這是“響應毛主席號召”。這樣就極大地降低了民眾參與運動可能會付出的成本或代價,群眾不用擔心可能來自于政治力量的鎮(zhèn)壓,可以利用一次次運動提供的許多機會,表達自己的利益訴求。此外,群眾運動中的“四大自由”有利于破除知識精英(如:反右運動主要針對知識精英)和政治精英(社會主義教育運動、四清、文革等主要針對政治精英)對勞動人民的鄙視和對權力的壟斷,防止他們高高在上、官僚主義和貪污受賄。[53]例如,在農(nóng)村,這些活動增強了農(nóng)民的民主意識。普通農(nóng)民通過在群眾運動中運用毛澤東語錄等方式寫大字報、搞大辯論,使得村干部不得不重視他們的意見和利益。在大字報、大辯論等“大民主”面前,普通村民和村干部之間開始建立了相對比較平等的關系。而在此之前,在農(nóng)村里,普通農(nóng)民很少有發(fā)表自己意見和訴說自己苦衷的渠道。毫無疑問,這些群眾運動促進了農(nóng)民的民主意識覺醒和不斷提高。
在反修防修的背景下,毛澤東與黨內一些同志的分歧越來越大,他訴諸群眾的力量,發(fā)動“文革”,試圖打破官僚體系,最終走向了法律虛無主義,新中國的法制遭到的破壞。這是1960年代中期到“文革”期間毛澤東法制思想的特點。
四、法律虛無主義者回歸憲法
“五四憲法”只是一部過渡時期的憲法,是社會主義類型的憲法,但并不是社會主義性質的憲法。毛澤東通過“文革”運動將其晚年的反修防修思想付諸了實踐。但是“文革”帶來的結果超出了他的想象,并沒有實現(xiàn)他所希望的通過天下大亂而達到天下大治,相反卻使國家陷于混亂。晚年的毛澤東深深地陷入了矛盾和痛苦之中,他認識到了“文革”實踐出可能出了許多錯誤,他在思索到底是什么導致了出現(xiàn)這樣一番局面。晚年的毛澤東反思了“文革”,他認為,文化大革命犯了兩個錯誤,1、打倒一切,2、全面內戰(zhàn)。[54]但是毛澤東內心深處仍然堅信反修防修和繼續(xù)革命的理論沒有錯,他絕不允許有人全面否定“文革”的理論和實踐。為了鞏固其“文革”的理論和實踐,毛澤東希望制定一部新的憲法,將這一切規(guī)定在憲法之中,使之制度化并具有最高法律依據(jù)。毛澤東這一努力的結果就是“七五憲法”。

(1970年毛澤東與斯諾在天安門)
“七五憲法”是在共和國特殊歷史時期制定的第一部社會主義性質的憲法,蘊含了毛澤東晚年的思想。夏勇教授認為在世界憲法史上,大致有三種類型的憲法,分別是“革命憲法”、“改革憲法”和“憲政憲法”。他認為這種類型劃分對于非西方憲法有較強的解釋力。在這種分類中,“革命憲法”是“創(chuàng)制于奪取政權的革命時期,旨在從法律上確認和鞏固革命成果。它的合法性基礎不是過去的法統(tǒng),而是革命本身”。[55]如果借用這種分類,不妨可以將“七五憲法”歸入“革命憲法”。
將“七五憲法”放到在“革命憲法”的分析框架中,我們或許能夠對它多一些認識。“革命”的含義非常多,而近代資產(chǎn)階級革命(以美國革命和法國革命為代表)則賦予了革命一詞以嶄新的現(xiàn)代意義:絕對的創(chuàng)新性。[56]“七五憲法”創(chuàng)制于“文化大革命”這一“革命”時期,是為了從法律上確認和鞏固“文革”的“革命”成果,它的合法性基礎就在于“無產(chǎn)階級專政下繼續(xù)革命”這一“革命”的本身,這是一個有別于過去法統(tǒng)的新法統(tǒng)。“七五憲法”的存在意義就是在于“革命”,在于創(chuàng)新性,探索以前沒有探索過的道路。
盡管“七五憲法”有諸多的缺陷,但是這部憲法有一個顯著的特點,這就是非常重視普通勞動者在國家生活中的位置。這一特點也正體現(xiàn)了毛澤東晚年所欲追求的社會理想圖景:建立一個人與人平等的社會。
除去“七五憲法”中的錯誤和不規(guī)范的表達之外,這部憲法的一些規(guī)定確實體現(xiàn)了“革命憲法”的特點,體現(xiàn)了有著強烈平等訴求的創(chuàng)新性:
1、“民主協(xié)商”
在總綱中,“七五憲法”第三條規(guī)定:“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切權力屬于人民。人民行使權力的機關,是以工農(nóng)兵代表為主體的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由民主協(xié)商選舉產(chǎn)生。原選舉單位和選民,有權監(jiān)督和依照法律的規(guī)定隨時撤換自己選出的代表。”這個規(guī)定有兩個突出的特點,那就是著重強調全國人大代表是“以工農(nóng)兵為主體”和各級人大代表由“由民主協(xié)商選舉產(chǎn)生”。在憲法中明確規(guī)定全國人大代表必須是“以工農(nóng)兵為主體”,這就把普通勞動者代表的比例作了比較明確的規(guī)定,將憲法第一條中關于國體的規(guī)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是工人階級領導的以工農(nóng)聯(lián)盟為基礎的無產(chǎn)階級專政的社會主義國家”)在人民代表大會中落到了實處。廣大普通勞動者代表有較高的比例,由于這些代表主要也是不脫產(chǎn)的工農(nóng)兵,他們工作在勞動生產(chǎn)的第一線上,更清楚普通勞動者的疾苦,這讓勞動者的訴求更容易在人民代表大會上表達出來。
毛澤東對于選舉并不報太多的希望和幻想,他并沒有將這種方式作為人民實現(xiàn)當家作主的主要手段。他強調的是“民主協(xié)商”與選舉的結合。只有讓普通勞動者參與到這種民主協(xié)商的政治實踐過程中,勞動者的政治覺悟和政治素養(yǎng)才能得到提高,才能有能力表達自己的訴求。從歷史上來看,毛澤東非常重視選舉,他親自主持過許多次選舉實踐,有著豐富的選舉經(jīng)驗。例如,在井岡山時期,毛澤東舉行過選舉。但是當時選舉選出來的人多數(shù)是地主和富農(nóng)等當?shù)赜新曂娜,群眾得不到相應的政治訓練。當時毛澤東就指出:“一些地方有了代表會,亦僅認為是對執(zhí)行委員會的臨時選舉機關;選舉完畢,大權攬于委員會,代表會再不談起。名副其實的工農(nóng)兵代表會組織,不是沒有,只是少極了。”[57]新中國成立之后,由于群眾對政治精英抱有太多的信任和希望,普遍處于“政治無意識”的狀態(tài),選舉出來的代表也缺乏必要的政治意識,并沒能有效地參與政治決策過程,選舉基本上沒有多大的價值,毛澤東很低估選舉的作用。[58]所以,毛澤東希望用民眾參與民主協(xié)商的方式來提高民眾的政治參與能力。
2、“大民主”
毛澤東相信群眾運動的“大民主”,他希望通過這種方式來解決中國社會主義制度中存在的種種問題和矛盾。在“文革”后期,他的內心深處體現(xiàn)出了一種不徹底的“法律虛無主義”,他希望通過一部憲法將這種“大民主”予以制度化。在“七五憲法”中便體現(xiàn)為規(guī)定了“四大自由”(大鳴,大放,大字報,大辯論)以及將罷工權規(guī)定于憲法之中。
“七五憲法”第13條規(guī)定:“大鳴、大放、大辯論、大字報,是人民群眾創(chuàng)造的社會主義革命的新形式。國家保障人民群眾運用這種形式,造成一個又有集中又有民主,又有紀律又有自由,又有統(tǒng)一意志又有個人心情舒暢、生動活潑的政治局面,以利于鞏固中國共產(chǎn)黨對國家的領導,鞏固無產(chǎn)階級專政。”這就在人大會議之外又為普通群眾設置了一條表達訴求的渠道。由于憲法中規(guī)定了這項權利,群眾在開展“大鳴、大放、大辯論、大字報”的時候就有了最高法律依據(jù),任何人要阻礙群眾行使這項權利也就沒有了合法性。群眾可以通過這些方法來監(jiān)督黨政官員等政治精英,而政治精英卻不能阻撓這些活動。這樣以來,群眾在監(jiān)督官員的時候就無需承擔嚴格的舉證責任,此時舉證責任轉移到了被監(jiān)督的官員身上,官員要證明自己的清白,就必須拿出充分地證據(jù)來向群眾證明。
為了保障群眾的政治參與,防止官僚主義,維護群眾的權利,“七五憲法”第28條中還規(guī)定了公民有罷工的權利。這一規(guī)定也體現(xiàn)了毛澤東的主張。在1970年12月18日與埃德加·斯諾會談的時候,毛澤東就說:“‘四大’的自由之外,還要加上罷工,這樣可以整官僚主義,整官僚主義要用這一條。”他還說以后的新憲法里要寫上這罷工的權利。[59]在他看來,不允許工人罷工,這是修正主義的表現(xiàn)。[60]
3、“干部參加集體生產(chǎn)勞動”
除了增加普通勞動者利益表達的渠道之外,“七五憲法”憲法中還明確要求干部要深入生產(chǎn)實踐中,密切聯(lián)系群眾。第11條規(guī)定:“國家機關和工作人員,必須認真學習馬克思主義、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堅持無產(chǎn)階級政治掛帥,反對官僚主義,密切聯(lián)系群眾,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各級干部都必須參加集體生產(chǎn)勞動。”這一條規(guī)定中大部分內容都是一些原則性的規(guī)定而沒有明確的操作性方法,但最后一句話——各級干部都必須參加集體生產(chǎn)勞動——使得這一條不再僅僅是倡導一種理念和原則,使它有了具體的操作方案。在毛澤東看來,這一規(guī)定至關重要,關系到干部會不會脫離群眾、會不會變成修正主義,關系到國家能不能保持社會主義性質。毛澤東反復強調這一點,他認為:“必須堅持干部參加集體生產(chǎn)勞動的制度。我們黨和國家的干部是普通勞動者,而不是騎在人民頭上的老爺。干部通過參加集體生產(chǎn)勞動,同勞動人民保持最廣泛的、經(jīng)常的、密切的聯(lián)系。這是社會主義制度下一件帶根本性的大事,它有助于克服官僚主義,防止修正主義和教條主義。”[61]關于干部必須參加集體勞動的憲法規(guī)定,充分體現(xiàn)了黨的群眾路線,把之前形成的定期將領導機構的干部下放參加體力勞動與人民群眾同甘苦的制度實踐提升到了憲法的高度。
4、憲法中的文化領導權
除了防止政治精英脫離群眾變成修正主義之外,毛澤東還試圖通過“七五憲法”來防止知識精英脫離群眾,提高普通勞動者的文化參與能力。其中第12條規(guī)定:“無產(chǎn)階級必須在上層建筑其中包括各個文化領域對資產(chǎn)階級實行全面的專政。文化教育、文學藝術、體育衛(wèi)生、科學研究都必須為無產(chǎn)階級政治服務,為工農(nóng)兵服務,與生產(chǎn)勞動相結合。”憲法的主要內容是規(guī)定政府結構和運作程序,各種規(guī)定最后要落腳于國家公權力的行使。這一條關于在上層建筑領域特別是文化領域專政的規(guī)定顯然極大地擴張了國家公權力,也必定會受到許多憲政理論的詬病。這一規(guī)定正體現(xiàn)了“七五憲法”高度重視文化領導權,進行“思想戰(zhàn)線上的徹底的社會主義革命”的特點。
憲法區(qū)別于其他法律的一個顯著特點就是它具有高度的政治性,體現(xiàn)著階級力量的對比,要表達特定階級的政治合法性。例如,列寧就曾指出:“憲法的實質在于:國家的一切基本法律和關于選舉代議機關的選舉權限的法律,都體現(xiàn)了階級斗爭中各種力量的實際對比關系。”[62]晚年毛澤東的階級劃分標準中有經(jīng)濟、政治、文化三重要素,階級力量的對比在這三個方面就都會有體現(xiàn)。這是對“經(jīng)濟基礎決定上層建筑”的突破。而且,毛澤東認為生產(chǎn)資料的社會主義改造完成之后,政治和文化上的階級較量更為重要,如果不重視這兩個方面的“社會主義改造”,無產(chǎn)階級也不可能最終取得國家的領導權。因此,如果我們不把階級力量對比局限于經(jīng)濟領域,那么我們或許也沒有理由拒絕在憲法中規(guī)定某一階級的文化領導權。而且,20世紀以來的無產(chǎn)階級革命斗爭史也反復證明了文化領導權的重要性。如果只從限制公權力的角度來看憲法,我們可能只能看到資產(chǎn)階級性質的憲法。而事實上,資產(chǎn)階級憲法也是誕生于資產(chǎn)階級反抗壓迫的過程之中。世界上第一部憲法性文件——1215年的英國《大憲章》——的產(chǎn)生過程表明了它是當時的貴族反抗約翰王壓制的斗爭產(chǎn)物!度藱嘈浴愤@部彪炳千古的文獻也是當時的法國第三階層反抗國王和貴族統(tǒng)治的歷史貢獻,它引發(fā)了不可估量的戰(zhàn)斗激情。重要的是如何有利于反抗來自剝削者的壓迫,而不是簡單地限于限制公權力。
社會主義憲法是無產(chǎn)階級革命斗爭的產(chǎn)物,是被壓迫者反抗壓迫的一面旗幟,當然也應該體現(xiàn)勞動人民與剝削者之間的斗爭,應該“代表最廣大人民的根本利益”。毛澤東希望制定一部屬于勞動者的社會主義憲法,他將勞動者解放的理念寫在了憲法的大旗上,就像資產(chǎn)階級將“自由、平等、博愛”寫在它的憲法旗幟中一樣。如果理解了毛澤東的這種追求,或許也就不難理解為什么他要在“七五憲法”中寫上在文化領域對資產(chǎn)階級進行全面專政。
“七五憲法”中的這些規(guī)定,都可以看做是毛澤東試圖增強普通勞動者政治實踐能力的制度化努力,盡管這是一位悲劇英雄失敗的努力。這種悲劇是堂·吉訶德式的悲劇,他要與風車作戰(zhàn)。
五、晚期毛澤東法制思想的遺產(chǎn)
希望回顧這段曲折的歷史后所得到的啟示不僅限于“要重視法制建設”、“堅持法治道路”(盡管這也非常重要,而且是教訓和啟示之一)。更重要的或許是毛澤東在走上不徹底的法律虛無主義的過程中所提出來的一些問題。毛澤東晚年思想中錯誤思想和正確的理念交織在一起,錯誤的實踐和有長遠目光的實踐交織在一起,這增加了我們發(fā)現(xiàn)毛澤東晚年思想價值的難度。而且,他的一些思想和實踐之所以錯誤,也是由于他將之推得更遠,走向了極端。但他的這些思想和實踐也不乏真知灼見,并不見得對于現(xiàn)在就完全沒有意義。我們需要深刻反思毛澤東晚年所犯的錯誤,但是同樣也要對他的艱難探索保持敬畏。正如Alain Badiou所說的那樣:“愛一個人不是指愛他給我們留下和提供的結論,而在于愛他向我們提出的問題、包括他對我們的批評。毛澤東提出的那些問題依然困擾著現(xiàn)代人類,他的批評今天依然有力量。”[63]至今我們仍生活在毛澤東這面旗幟的影響之下,他提出的一些問題我們也無法回避。當然,只靠法治建設無法解決這些問題,但這也并不意味著他所提出的那些問題與法治建設無關。
首先,法治是應當追求的理想,但是在追求理想的征途中,卻不能離開現(xiàn)實主義的態(tài)度,我們需要對現(xiàn)實法治發(fā)展進程中出現(xiàn)的缺陷不斷地反思和保持警惕,只有這樣,才能更好地建設法治理想國。我們需要認識到,法治對于政治家來說,永遠不會單純是意識形態(tài)的喧囂,它更多的是基于特定社會歷史條件的實用主義式的選擇。如果說一個社會會出現(xiàn)法制的危機,那么主要的原因常常不會是某一個人(尤其是政治領袖)法律意識淡漠,主要的原因更可能在于社會本身出現(xiàn)的危機,社會處在急劇的變革過程之中。相應的,如果一個社會法制建設非常成功,那么盡管有政治領袖的努力,但也不應該夸大,最重要的或許還是在于社會趨于穩(wěn)定,社會需要由法律來為每個人的行為提供一種可以估計得到的預期,而不至于行為時手足無措。而且當今的中國,在改革開放的旗幟下,國家的發(fā)展路線分歧不再像以前那樣明顯和尖銳,不用再承擔起國內外的“反修防修”任務。可見,整個社會在經(jīng)過革命激情的震動之后,逐步恢復平靜,走向了常規(guī)狀態(tài)。進而言之,這也同樣意味著,一旦社會條件發(fā)生巨大變化,一旦社會處于巨大的危機之中,法治建設的進程也必定會受到影響,無論是積極的影響還是消極的影響。這是一個實際上是否有影響的問題,而不是應不應該有影響的問題。
其次,晚年毛澤東的這一曲折探索歷程還給我們提出了一些更為根本的問題:社會主義法治建設的根本依靠力量是什么?社會主義社會要建設的是“平民的法治”還是“精英的法治”?為此,毛澤東進行了艱辛的探索,盡管并不很成功。
他看到了官僚主義者和脫離實際的知識分子對新生人民政權的巨大危害,他一次次努力試圖打破那種歷史循環(huán),讓人民真正成為國家的主人。為此,他將這種努力付諸于群眾的力量。不可否認的是,這在遏制官僚主義者和一些知識分子的權力和利益膨脹方面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是同樣不可否認的是,一次次群眾運動也給社會秩序帶來了嚴重的損害。但是毛澤東提出了一些我們今天的社會主義法治建設無法回避的問題:
第一、如何限制官僚主義對人民權利的侵蝕?
除了讓群眾自下而上地監(jiān)督官僚集團之外,毛澤東還要求干部要走群眾路線,要參與到集體勞動之中。一段時期以來,無論是法治建設還是其他方面,群眾路線強調得少了,法治建設似乎越來越趨向于精英化。近幾年,隨著能動司法理念的提出和推廣,群眾路線又在法治建設的過程中得到重視。法官等司法工作者不再只是坐堂辦案,還需要深入到群眾的生活中把社會矛盾解決在萌芽狀態(tài)。這一舉措的意義已經(jīng)不只是關系到法治建設,而且還關系到執(zhí)政黨的合法性。這或許不是一個單純的法律人需要考慮得,但是政治家卻必須要考慮這些問題。
第二、如何防止知識精英成為為精英化法治辯護的力量?
毛澤東強調要在意識形態(tài)等一切上層建筑領域對資產(chǎn)階級實行全面專政。按照馬克思主義的觀點,法治建設屬于上層建筑。法治建設總會在一定意識形態(tài)理論的指導下開展。這就意味著法治建設并不是與意識形態(tài)無涉。“在國際意識形態(tài)的競爭中,法律中有技術性知識,但還有一些涉及到價值判斷,會伴隨政治意識形態(tài)。”[64]對于法學研究而言,研究者在學習借鑒西方學術理論的同時,也要警惕一些理論背后的資產(chǎn)階級意識形態(tài)。這種資產(chǎn)階級意識形態(tài)有國外和國內兩個來源。在國外來源方面,主要是打著“普世價值”的意識形態(tài)呼喚,如以美國為模板的西方自由、民主、法治理念。而西方國家的一個重要的戰(zhàn)略目標就是“準備跨國界、超國家地以西方人權及國內法律標準推向全世界,試圖將西方法律國際化、跨國化”。[65]我們在贊嘆西方法治文明的時候,往往忽視了它的“原罪”,也往往忽視了資本主義法治文明正是在這個基礎之上逐漸發(fā)展的事實,更忽視了勞動人民通過斗爭取得法律上基本權利的事實。在國內來源上,尤其要對一些利益群體以“價值中立”為名所宣揚的理論保持警覺。他們在“價值中立”的包裝之下,不斷尋求著實現(xiàn)自身利益最大化的途徑,而在這個過程中,以工人農(nóng)民為主體的勞動者的利益卻被不知不覺地邊緣化,人民當家作主的民主理念被不斷地侵蝕。例如近幾年為法學界一些學者倡導的“司法獨立”理論。這實際是一種反民主的理論,很可能會使中國的法治成為工人農(nóng)民等普通勞動者不能承受之重。社會主義的法治理念在走出極“左”意識形態(tài)陰影之后,還必須走出精英化法治理念的窠臼,搶占新的法治意識形態(tài)的制高點,使社會主義的法治理念真正成為推動實現(xiàn)人民民主的力量,成為為以工人農(nóng)民為主體的最廣大人民的利益服務的法治意識形態(tài)。
毛澤東在閱讀蘇聯(lián)《政治經(jīng)濟學教科書》的時候就說:“社會主義民主的問題,首先就是勞動者有沒有權利來克服各種敵對勢力和它們的影響的問題。像報紙刊物、廣播、電影這類東西,掌握在誰手里,由誰來發(fā)議論,都是屬于權利的問題。如果這些東西由右傾機會主義分子這些少數(shù)人來掌握,那么絕大多數(shù)迫切要求大躍進的人,在這些方面的權利就被剝奪了。如果電影掌握在右派分子手里,人民又怎么能夠在電影方面實現(xiàn)自己的權利呢?人民內部有各個派別,有黨派性。一切國家機關、一切部隊、一切企業(yè)、一切文化教育事業(yè)掌握在哪一派手里,對于保證人民的權利問題,關系極大。掌握在馬克思列寧主義者手里,絕大多數(shù)人民的權利就有保證了;掌握在右傾機會主義分子或者右派分子手里,它們就可能變質,人民的權利就不能保證?傊嗣褡约罕仨毠芾砩蠈咏ㄖ,不管理上層建筑是不行的。我們不能夠把人民的權利問題,了解為國家只由一部分人管理,人民在這些人的管理下享受勞動、教育、社會保險等等權利。”[66]毛澤東賦予了社會主義民主以豐富的內涵,無產(chǎn)階級能否掌握意識形態(tài)領域的領導權,這直接關系到社會主義民主能否真正地得到實現(xiàn)。
第三、如何有序實現(xiàn)真正屬于人民的民主?
從毛澤東晚年的實踐中,還可以看到他對那種以選舉中心的“選主”式民主的超越,他在探索選舉以外的實現(xiàn)人民當家作主的方式。“七五憲法”中充分體現(xiàn)了毛澤東的這一追求,嘗試著以“民主協(xié)商”的方式增強普通勞動者的政治參與能力。毛澤東清楚地認識到,離開普通勞動者政治參與能力的提高,所謂選舉也并不能保證實現(xiàn)勞動者的民主。盡管他的這一理念還沒有機會進行充分地實踐,但是這樣的理念確實對當前的民主法治建設有重要的啟示意義。最近十幾年的民主理論研究也表明協(xié)商對于民主的重要性,因此也有學者提出了“商議民主”(或稱:“協(xié)商民主”)(Deliberative democracy),例如尤爾根·哈貝馬斯、約翰·羅爾斯、喬舒亞•科恩等西方理論大師。[67]
毛澤東發(fā)動了一次次“大民主”的群眾運動,在一定程度上擴大的民眾的政治參與途徑,但是也給社會秩序造成了破壞。這是一個沉重的教訓,但是不能因此就排斥民眾的政治參與。以“四大自由”為代表的“大民主”有利有弊,這些都需要進一步研究,不能因為它出現(xiàn)了弊端就完全否定。畢竟這是社會主義國家,應該是人民當家作主的政權。囿于當時社會歷史條件的限制,毛澤東只能選擇疾風暴雨的群眾運動來實現(xiàn)他所追求的社會理想。例如,今天有網(wǎng)絡等監(jiān)督平臺,如果換一個角度來看問題,網(wǎng)絡輿論難道難道不是動員全民力量的新時期的“大民主”?網(wǎng)絡監(jiān)督與以前的群眾運動相比,其監(jiān)督成本更低,一般不會對社會秩序造成現(xiàn)實直接的破壞,而且由于科技手段的進步,政府可以根據(jù)法律規(guī)定,運用技術手段搜集和控制網(wǎng)絡上的種種“民意”。這些技術條件的不斷成熟,將會為逐漸實現(xiàn)直接民主創(chuàng)造條件。[68]
最后,應當如何評價毛澤東晚年的一些思想?
正如上文所說,毛澤東晚年的思想非常復雜,正確的與錯誤的交織在一起。到底哪些是正確的(或者說哪些對于我們當前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依然有一定的意義),哪些是錯誤的,這都需要我們去仔細地結合過去的歷史和當今的現(xiàn)實對他晚年的思想理論作仔細的剖析。我們似乎不能簡單地因為毛澤東的“文革”實踐是失敗的就完全否定他晚年許多思想(例如:“反修防修”、“防止和平演變”、“繼續(xù)革命”等思想理論)的現(xiàn)實意義;蛟S現(xiàn)在的社會主義建設(包括社會主義法治建設)并不一定要套用過去的這些名詞,但是這些名詞所反映出來的思想價值卻值得重視。例如,鄧小平同志就說過:“無產(chǎn)階級專政下繼續(xù)革命。這個提法,如果按照提出的當時的解釋,即所謂‘向走資派奪權’,也就是撇開黨委鬧革命,打倒一切,那么實踐已經(jīng)證明是錯誤的。至于作出新的解釋,可以再黨內繼續(xù)研究。”[69]《關于建國以來若干歷史問題的決議》也指出:“我們堅決糾正‘文化大革命’中所謂一個階級推翻一個階級的‘無產(chǎn)階級專政下繼續(xù)革命’口號的錯誤,這絕對不是說革命的任務已經(jīng)完成,不需要堅決繼續(xù)進行各方面的革命斗爭。”事實上,共產(chǎn)黨內的一些同志在反思歷史和現(xiàn)實的時候,也越來越覺得不能簡單地否定毛澤東晚年的許多思想,要辯證地看待他的那些理論。[70]而且,蘇東劇變的歷史教訓已經(jīng)深刻地揭示了保持社會主義國家本色的艱巨性。[71]或許這已經(jīng)不是在單純討論法律問題了,可是這就真的與法治建設(尤其是社會主義法治建設的方向[72])沒有關系?
毛澤東的一生是不斷為人民爭取權利的一生,是為了讓人民真正實現(xiàn)當家作主的一生。在反思他晚年所犯錯誤的時候,不能忽視他給我們提出的一系列重大問題,這是我國社會主義法治建設的一筆有待進一步開發(fā)的寶貴財富,我們不能將嬰兒連同洗澡水一同潑出去。
Abstract The legal practices in Mao Zedong’s later years, is an important part in the process of legal system construction. There have been abundant researches around this topic. But at present, most of the results of the study are not given enough attention for the problems put forward by Mao Zedong which are significant for the construction of the socialist rule of law, in accessing to the legal nihilism. This paper is centered on Mao Zedong's words and deeds, concentrated on the tortuous historical process to the legal nihilism in his late years. On the base of the historical background which was against the revisionism, this paper is trying to understand Mao Zedong’s thought in the process. This article has preliminarily analyzed the causes of accessing towards the legal nihilism in Mao Zedong’s late years, and discussed some problems put forward by Mao Zedong in his late years which have important meanings for the construction of the socialist rule of law as well. And also the writer has given his own opinions about how to deal with Mao Zedong’s thought in his late years, and insist that we need to further research Mao Zedong’s thought in his late years, in order to excavate the wealth that are beneficial to the socialist construction on the rule of law.
Key words Mao Zedong; legal nihilism; constitution on revolution; socialist rule of law
[①]中共中央文獻研究室編:《毛澤東傳(1949-1976)》,中央文獻出版社2003年12月第1版,第322頁。
[②]參見戴光前:“試析過渡時期總路線”,載《當代中國史研究》,1998年第2期。
[③]參見[日]淺井加葉子:“1949—1966中國成人掃盲教育的歷史回顧”,載《當代中國史研究》1997年第2期。
[④]《建國以來毛澤東文稿》第4冊,中央文獻出版社1990年9月第1版,第20頁。
[⑤]中共中央文獻研究室編:《毛澤東傳(1949-1976)》,中央文獻出版社2003年12月第1版,第311-312頁。
[⑥]同上注,參見第316頁。
[⑦]穆兆勇:“毛澤東主持起草共和國第一部憲法”,載《黨史博覽》2003年第10期。
[⑧]浙江省毛澤東思想研究中心、中共浙江省委黨史研究室:《毛澤東與浙江》,中共黨史出版社1993年11月版,第5頁。
[⑨]參韓大元編著:《1954年憲法與中國憲政》,武漢大學出版社2008年10月第2版,第74-75頁。
[⑩]《建國以來毛澤東文稿》第4冊,中央文獻出版社1990年9月第1版,第504頁。
[11]《建國以來毛澤東文稿》第4冊,中央文獻出版社1990年9月第1版,第504頁。
[12]《建國以來毛澤東文稿》第4冊,中央文獻出版社1990年9月第1版,第506頁。
[13]《毛澤東選集》第5卷,人民出版社1977年版,第131頁。
[14]中共中央文獻研究室編:《毛澤東傳(1949-1976)》,中央文獻出版社2003年12月第1版,第337頁。
[15]參見韓大元編著:《1954年憲法與中國憲政》,武漢大學出版社2008年10月第2版,第358頁。第二個階段是從1957年反右擴大化到1966年“文革”前,這一時期政治現(xiàn)實逐漸沖擊憲法規(guī)范,憲法權威受到嚴重削弱。第三個階段是從1966年“文革”爆發(fā)到1975年憲法頒布,這一時期憲法原則與內容遭到全面破壞。
[16]中共中央文獻研究室編:《毛澤東傳(1949-1976)》,中央文獻出版社2003年12月第1版,第607頁。
[17]同上注,參見第612頁。
[18]同上注,參見第688-703頁。
[19]公丕祥主編:《當代中國的法律革命》,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209-210頁。
[20]參見《紅幕后的洋人:李敦白回憶錄》第139頁以下,轉引自王紹光:“歷史的邏輯與知識分子命運的變遷——王紹光博士專訪 ”,載《南風窗》2007年第2期。
[21]《毛澤東選集》第5卷,人民出版社1977年版,第432頁。
[22]“在北戴河政治局擴大會議上的講話(四)”(一九五八年八月二十一日下午),參見《毛澤東思想萬歲(1958-1960)》,第109頁。
[23]《建國以來毛澤東文稿》第11冊,中央文獻出版社1996年8月第1版,第12頁。
[24]參見周新城、張旭:《蘇聯(lián)演變的原因與教訓——一顆燦爛紅星的隕落》,社會科學文獻出版社2008年2月第一版,第63-77頁。
[25]參見楊樹標等:《當代中國史事略述》,浙江人民出版社2003年7月第一版,第324頁。
[26]例如,在蘇聯(lián)小說《是非請人們評說》([蘇]A·安德列耶夫著,劉寰宇譯,外語教學與研究出版社1981年5月第1版)中,我們就可以看到60年代以后蘇聯(lián)的干部與群眾之間的隔閡以及當時的社會分化?梢,毛澤東對蘇聯(lián)形成了特權階層感到擔憂,這并不是他多疑或杞人憂天。
[27]中共中央文獻研究室編:《毛澤東傳(1949-1976)》,中央文獻出版社2003年12月第1版,第1238頁。
[28]同上注,第1258頁。
[29]同上注,第1368頁。
[30]人民日報編輯部紅旗雜志編輯部:“關于赫魯曉夫的假共產(chǎn)主義及其在世界歷史上的教訓——九評蘇共中央的公開信”(一九六四年七月十四日),載《人民日報》(1964年7月14日)。
[31]《建國以來毛澤東文稿》第6冊,中央文獻出版社1992年1月第1版,第397頁。
[32]參見《建國以來毛澤東文稿》第11冊,中央文獻出版社1996年8月第1版,第265-266頁。在《對陳正人關于社教蹲點情況報告的批語和批注》(1964年12月12日、1965年1月15日)中,毛澤東針對陳正人關于社教蹲點情況給薄一波信中說的一段話做出了這樣的批注:“我也同意這種意見。官僚主義者階級與工人階級和貧下中農(nóng)是兩個尖銳對立的階級。”陳正人在給薄一波信中有這樣一段話:“特別值得重視的是:一部分老干部在革命勝利有了政權以后,很容易脫離群眾的監(jiān)督,掌管了一個單位就往往利用自己的當權地位違反黨的政策,以至發(fā)展到為所欲為。而像我們這些領導人,官僚主義又很嚴重,對下面這些嚴重情況又不能及時發(fā)現(xiàn)。這就是在奪取了政權之后一個十分嚴重的危險。過去我們也曾不斷檢討領導上的官僚主義,但是,究竟官僚主義有多大的危害,在我,就是從這一次比較認真地開始蹲點才逐漸明白過來的。我開始體會到,一個鞏固的社會主義企業(yè)建設的過程,只能是堅決實行無產(chǎn)階級不斷革命的過程,也是企業(yè)中的黨和工人階級不斷實現(xiàn)無產(chǎn)階級革命化的過程。這種過程,也必然是一個很長時期的不斷斗爭的過程。而克服我們企業(yè)管理部門領導上的官僚主義,又是促進上述過程的前提條件。”(參見《建國以來毛澤東文稿》第11冊,中央文獻出版社1996年8月第1版,第267頁注釋[5])
[33]中共中央文獻研究室編:《毛澤東傳(1949-1976)》,中央文獻出版社2003年12月第1版, 第1390頁。
[34]同上注,第1396頁。
[35]何新:“論文化大革命與毛澤東晚期思想”http://wenku.baidu.com/view/9b5ffeed4afe04a1b071de11.html
[36]《建國以來毛澤東文稿》第10冊,中央文獻出版社1996年8月第1版,第280頁。
[37]《建國以來毛澤東文稿》第12冊,中央文獻出版社1998年1月第1版,第432頁注釋[3]。
[38]《列寧選集》第4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10頁。
[39]《建國以來毛澤東文稿》第12冊,中央文獻出版社1998年1月第1版,第43頁。
[40]《毛澤東選集》第5卷,人民出版社1977年版,第461頁。
[41]《建國以來毛澤東文稿》第13冊,中央文獻出版社1998年1月第1版,第487頁。
[42]毛澤東的這一觀點在當時或許在一定程度上超越了社會發(fā)展階段,不能被黨內絕大多數(shù)同志所理解,以至于在實踐上犯下了嚴重的錯誤。但是,如果我們把他的這一思想放在世界思想史的范圍中來看,我們或許會覺得他的這一論斷與一些思想家的看法是相通的。例如,在布羅代爾看來,“最大的錯誤莫過于硬說資本主義只是‘一種經(jīng)濟制度’。其實,資本主義是社會組織的寄生物,它同國家這個始終礙手礙腳的龐然大物幾乎勢均力敵;資本主義還利用文化為加固社會大廈而提供的全部支持,文化雖然并非為社會各階層平均享受,而且其內部派別叢生和矛盾眾多,但歸根到底總是竭盡最大努力去支持現(xiàn)秩序;資本主義擁戴統(tǒng)治階級,統(tǒng)治階級在維護資本主義的同時,也就維護了自己。”([法]費爾南·布羅代爾:《15至18世紀的物質文明、經(jīng)濟和資本主義》第三卷,顧良、施康強譯,生活·讀書·新知三聯(lián)書店2002年5月第1版,第725頁)與毛澤東處于同一時代的無產(chǎn)階級革命家意大利共產(chǎn)黨總書記葛蘭西則認為:階級統(tǒng)治都包括政權(暴力壓迫和經(jīng)濟剝削)和文化霸權(文化領導權)這兩大方面。他在總結歐洲無產(chǎn)階級革命失敗的教訓時指出,無產(chǎn)階級必須掌握文化領導權,如果不掌握文化領導權,就只能會被資產(chǎn)階級馴服,失去了階級意識。在葛蘭西的理論里,“國家的一般概念中必然包括著原來屬于市民社會概念中的一些部分(因為可以這樣說:國家=政治社會+市民社會,換言之,國家是受強制盔甲保護的領導權”。而所謂“市民社會”,是指“政治法律方面最偉大的思想家在純學術領域中所‘設想’的一種沒有國家的國家”([意]葛蘭西:《葛蘭西文選》,人民出版社2008年8月第1版,第207頁),包括各種政黨、工會、學校以及報刊、學術文化團體等意識形態(tài)組織。需要注意的是,葛蘭西這里所說的市民社會與馬克思所說的市民社會含義不同,在馬克思那里,市民社會是指經(jīng)濟基礎。葛蘭西還指出:“國家的職能已經(jīng)在總體上發(fā)生改變;國家已經(jīng)變成‘教育者’。”(《葛蘭西文選》,第206頁)這與毛澤東所說的“領導文化革命的工作”有相近之處,“文化革命”也是教育社會主義新人的一種過程。如果我們認識到了這一點,我們或許會對毛澤東晚年的法律虛無主義和歷史悲劇多了份同情和理解。
[43]張春橋:“論對資產(chǎn)階級的全面專政”,載《紅旗》雜志1975 年第 4 期。
[44]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史學會編:《毛澤東讀社會主義政治經(jīng)濟學批注和談話(簡本)》,中華人民共和國史學會出版2000年版,第194頁。
[45]田力為:“扁平化管理——毛時代先進勞模制度內涵”,載《綠葉》2009年第2期。
[46]《毛澤東選集》第5卷,人民出版社1977年版,第325-326頁。
[47]“對《浙江省七個關于干部參加勞動的好材料》的批示”(一九六三年五月九日),參見《毛澤東思想萬歲(1961-1968)》,第46頁。
[48]參見《毛澤東選集》第5卷,人民出版社1977年版,第366頁。
[49]中共中央文獻研究室編:《毛澤東傳(1949-1976)》,中央文獻出版社2003年12月第1版,第637頁。
[50]同上注,第622頁。
[51]同上注,第630頁。
[52]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史學會編:《毛澤東讀社會主義政治經(jīng)濟學批注和談話(簡本)》,中華人民共和國史學會出版2000年版,第 194頁。
[53]參見王紹光:“政治文化與社會結構對政治參與的影響”,載《清華大學學報》(哲學社會科學版) 2008年第4期(第23卷)。
[54]參見《建國以來毛澤東文稿》第13冊,中央文獻出版社1998年1月第1版,第488頁。
[55]“‘改革憲法’出現(xiàn)于因國家的形勢和任務發(fā)生很大變化而必須在經(jīng)濟、政治、文化和社會的廣泛領域推行大幅度改革的時期, 旨在確認和鞏固改革成果, 維護改革所需的秩序。它在把改革成果合法化的同時, 也不得不改革自身。由于改革既不同于革命又具有某種革命的意義, 既依托原有體制又在很大程度上改造原有體制,所以,‘改革憲法’的合法性基礎既是現(xiàn)有法統(tǒng),又是改革本身”。“‘憲政憲法’出現(xiàn)于革命或改革已基本完成并確立憲政體制和法治原則之后。這個時候,不僅有憲法,而且有憲政,不僅有法律,而且有法治。憲法真正享有最高的法律權威,國家和社會管理的一切活動, 包括各方面的改革,都納入憲法和法律的軌道。一切權力危機,皆為憲法危機。一切重大改革,皆為合憲改革。‘憲政憲法’既是改革的,又是守成的;既是發(fā)展的,又是穩(wěn)定的;而且,守成和穩(wěn)定的成分占居主導。惟其如此,憲法方可為安邦定國、長治久安之基石”。(參見夏勇:“中國憲法改革的幾個基本理論問題”,載《中國社會科學》2003年第2期。)
[56]陳端洪:“憲法學的知識界碑——政治學者和憲法學者關于制憲權的對話”,載《開放時代》2010年第3期。
[57]《毛澤東選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91年6月第2版,第72頁。
[58]參見老田:“毛澤東面對社會主義制度的結構性難題”, http://www.snzg.net/article/2006/1102/article_719.html
[59]《建國以來毛澤東文稿》第13冊,中央文獻出版社1998年1月第1版,第175頁。
[60]“‘反對折衷主義’(一九六五年十二月二日)”,參見《毛澤東思想萬歲(1961-1968)》,第245頁。
[61]“無產(chǎn)階級專政的歷史教訓(一九六四年七月十四日)”,參見《毛澤東思想萬歲(1961-1968)》,第146頁。
[62]《列寧全集》第8卷,人民出版社1959年版, 第562頁。
[63]Alain Badiou,The culture Revolution: The last Revolution?Position,V,13,N3,Winter 2005, 轉引自:韓毓海:“漫長的革命——毛澤東與文化領導權問題”,載《文藝理論與批評》2008年第1期。
[64]蘇力:“社會主義法治理念與資本主義法治思想的比較”,北大法律信息網(wǎng):http://article.chinalawinfo.com/Article_Detail.asp?ArticleID=46255&Type=mod
[65]何新:《論政治國家主義》,時事出版社2003年10月第1版,第156頁。
[66]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史學會編:《毛澤東讀社會主義政治經(jīng)濟學批注和談話(簡本)》,中華人民共和國史學會出版2000年版,第140頁。
[67]參見王紹光:《民主四講》,三聯(lián)書店2008年8月第1版,第249頁。從“七五憲法”可知,毛澤東很早就提出了“協(xié)商民主”的理念。例如,哈貝馬斯的協(xié)商民主以交往行為理論為基礎建構起來,其哲學基礎是交往理性。交往理性是對抹殺個體差異的工具理性的批判,它強調理性“必須看做在實踐中生成的,即人作為主體在社會化過程中的后天能力”。(轉引自李龍:“論協(xié)商民主”,載《中國法學》2007年第一期)這一點與毛澤東強調勞動者通過參與政治實踐而提高政治覺悟和政治素質是相近的。他們都強調要真正提高民主參與者的政治實踐能力,通過提高政治實踐能力才能具備“實踐理性”(或實現(xiàn)“人民當家作主”)。
[68]當然,隨著社會發(fā)展,分工越來越細致,許多領域的問題需要由專業(yè)人士來解決,在民主政治領域中也是如此,并不可能讓所有人都參與國家管理。例如,馬克斯·韋伯認為,直接民主制在只能由專業(yè)性的人員處理的事務上是無法適用的。(參見馬克斯·韋伯:《經(jīng)濟與歷史;支配的類型》,廣西師范出版社2004年5月第1版,第449頁)馬克思、列寧和毛澤東所希望的那種全民參與國家管理的巴黎公社模式會因許多現(xiàn)實因素的制約而無法完全實現(xiàn)。因此,實現(xiàn)人民民主需要將“群眾路線”與“專家治國”兩種方法相結合。
[69]《鄧小平文選》第2卷,人民出版社1994年10月第2版,第182頁。
[70]例如,鄧力群同志在指導黨史研究的時候就說過:“不能用毛澤東發(fā)動、領導"文革"的不成功或失敗,來證明毛澤東所提出的在無產(chǎn)階級專政下要進行革命,要反修防修,要防止和平演變,要反對資本主義復辟,這個理論也錯了。”(參見鄧力群:“關于社會主義時期階級與階級斗爭問題的講話”, http://www.360doc.com/content/10/0716/16/2142254_39452307.shtml)
[71]參見李慎明:《全球化背景下的中國大黨建》,人民出版社2010年3月第1版。
[72]參見中共中央政法委員會:《社會主義法治理念讀本》,2009年9月第1版。尤其是第三章(社會主義法治理念的實踐基礎)中的第二節(jié)(“蘇聯(lián)及東歐社會主義國家法治建設概況及制度劇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