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提要】清代關中土地問題是學術研究的一個焦點,有研究者從超經濟強制的角度出發(fā),認為“關中無地主”、“關中無租佃”;也有研究者指出關中商業(yè)資本未能轉向土地投資。通過對拓展資料的研究表明,清代關中地權分配既有無地、少地戶,也有占地十數畝、數十畝者,耕地面積數百畝者亦屢有記載。占地數百畝者家戶多采取租佃經營方式。無論是經商者還是非經商者,購買土地仍是投資的重要對象。對清代關中經濟社會的理解,要綜合考慮生態(tài)環(huán)境、政治、軍事、水利、賦稅制度等因素,這些因素影響了土地收益是否能夠穩(wěn)定、高額,進而形塑了關中地權的歷史面貌。
【關 鍵 詞】清代;關中;地權
一、引言
20紀90年代以來,學界對明清至民國時期關中地區(qū)經濟社會開展研究并產生了一些重要成果。目力所及有秦暉教授提出的“關中模式”,他從“超經濟強制”的角度出發(fā),認為清代、民國時期,關中地區(qū)無地主、無租佃,有封建,有權者不一定做地主,但沒有權做不成地主;租佃關系不發(fā)達而雇工普遍。針對“關中模式”,鄭磊從生態(tài)環(huán)境的角度出發(fā),指出近代關中地區(qū)頻繁的災害導致了大量人口死亡,使關中地區(qū)的人地關系出現了惡性寬松局面,直接導致了關中的自耕農社會。鄭磊的研究時段限于民國時期,并未對清代的關中經濟社會狀況進一步研究。筆者從生態(tài)環(huán)境角度出發(fā),對清代“關中模式”所用地冊資料進行了拓展研究,指出這些地冊是黃河灘地冊,具有“三十年河東,三十年河西”獨特的生態(tài)背景,灘地地權有別于常田,由此而得出的認識與“關中模式”并不相符。很明顯,筆者對清代關中地區(qū)土地問題的研究還需要從邊緣走向中心,從非常態(tài)走向常態(tài)土地。其實,相比上述研究,田培棟先生對明清陜西經濟社會的研究具有開拓意義,其研究成果雖出版較遲,但《明清時代陜西社會經濟史》的書稿在上世紀八十年代中晚期就已經完成,這為明清陜西經濟社會的研究提供了豐富資料和有益啟示。很可能正是成書早、出書遲的緣故,其間受到了一些學術觀點的影響,該書對明清陜西經濟社會史的一些認識彼此抵牾。鈔曉鴻在對明清陜西商人資本的研究中指出,陜商“不置田地”的特征比其他地區(qū)更為明顯,表明陜商已偏離了千百年來傳統(tǒng)商人所尊奉的“以末致財,用本守之”的固定格式,而產生了一種與眾不同的商業(yè)資本類型。李剛的研究則通過列舉大量陜商置田的事實認為,根本不存在“不置田產”的陜商資本類型。由上可知,學界對清代關中經濟社會的一些認識尚存較大爭議。
常有人問,清代關中地區(qū)的經濟社會的歷史本相到底如何?本文就是回答這一問題的嘗試性研究。需要指出的是,拙文所用史料和已有研究有所不同或者說有所拓展,以有的研究或是以地方志資料為主,或是運用了一些文集中的墓志銘、行狀等,而本文則除了地方志外,較多運用了墓志銘。在搜集、使用墓志銘資料的過程中,筆者體會到,地方志中的《孝義》、《節(jié)烈》等人物傳記雖然保留了一些包括土地問題在內的經濟社會信息,但相對墓志銘、行狀等而言,兩者還是有重大區(qū)別,后者所記錄的一些信息更為全面、詳細。換言之,墓志銘、行狀等資料有助于歷史時期土地問題研究。由于運用資料不同,本文所揭示的歷史現象有別于已有研究。正因如此,本文在寫作過程中,盡量做到呈現史料,而不是解釋史料,因此,難免堆砌之嫌。當然,文中不妥之處,尚祈方家指正。
二、亦農亦商
樊增祥曾有言:“關中富戶,類無現銀,凡財雄一鄉(xiāng)者,非生意即田產也。”此言可謂確當,經營商業(yè)、力田致富,是關中人獲取財富的主要途徑。
有純?yōu)闃I(yè)農者。華陰縣陽化村人周文郁,生于明隆慶五年(1571),卒于崇禎五年(1632),“世以農起家,號素封第”。華陰縣人馬化龍,“以力田致富,尤好施。”咸陽縣鞏韞玉“嘗負耒負耜,名策老農之間。其力田也,春耕夏耘,越阡度陌,力為上農,其治家克勤克儉,量入為出,勉作秀士。以故耕三余一,耕九余三,所以家道日盛而豐隆。”澄城縣北鄉(xiāng),“地廣人稀,力田而外,無他生理,自奉儉約,貧寒之家,食喬麥糜豆之類,存麥以糶,藉供使用。”澄城縣南酥酪村人連成庵“以力田致富”。
有亦農亦商者。明清時期,鄠縣(今為戶縣)、三原、涇陽等地的富商,最初從事農業(yè),經商致富后,亦農亦商,耕商結合。鄠縣王忻“力田服賈”。鄠縣北鄉(xiāng)渭曲里留南村劉富,“幼時既以家貧,不克竟學,慨然有服賈遠方之志。時年甫成童,即只身入甘,往來徽縣、略陽間,為商家傭。積有微貲,乃治戶居積與時逐,不數年,遂致千金,稍稍稱饒裕焉。”此后,劉富又與同鄉(xiāng)好友共同營業(yè),初設錢莊于白水江鎮(zhèn),又設酒店于徽城,經營得當,商業(yè)遂為西州之冠。清光緒十八年,兄弟以家口繁重,分家析產,劉富自取其產業(yè)之少者,而以多數給諸兄。由碑文可知,既是產業(yè),應包括田產。明誥封奉政大夫南京戶部郎中馬憲,高陵縣慶安鄉(xiāng)慶豐里康橋磑人,其父以“微金貿易起家,至富有,三世百口,同爨無異心者。”“子孫皆教之學,學而無進者,始令農商。”周宗魯先祖居于三原縣晏北原,后徙居至張家里長坳村。周宗魯幼時,“家無厚貲,衣食恒不給。稍長,即自勞苦,純藝黍稷,遠服商賈,雖隆冬盛暑,亦孜孜焉。后遂積粟數千斛,錢數百緡,創(chuàng)產立業(yè),日益隆盛。”涇陽縣李珊,字廷珍,世家涇陽峪口。“少爽郎,工書,顧棄而業(yè)農,已,又去為商,商蜀中。”三原縣馬仲迪“初從故業(yè)力田,已賈蜀。”石象“家世耕商”。郭金、郭榮、郭鎮(zhèn)“三人者從田間奮興,并以粟起家,累千金。”羅隱,“家世田,先君逐田又以……商販轉生息。”清康熙、乾隆年間,三原縣王錫昌“家計中落,父久商于外,□母雒孺人、母王安人撫育教養(yǎng),艱辛備嘗。公孺慕篤摯,自念身鮮兄弟,奉養(yǎng)維艱,遂從母舅學計然術,越蜀履楚,經營四方。”三原縣寇復準,世居西陽里之邢村堡,“以大父諱信吾公,常經商渝城,先生欲纘父志,年未弱冠,遂棄儒經商,凡有持籌,無不億中。蓋才識本自過人,故說者曰:此賢而隱于貨殖者也。終先生世,稱素封焉。”乾州人田茂林,“不幸失乾蔭,叔父亦相繼捐館,季父老,諸弟幼弱,家無督,君乃廢學,以一身業(yè)農賈。深耕熟耰,其禾繁以滋。交貿公平,不計較錙銖,而億輒中賈輒贏。”“男畝婦桑,各勤其業(yè),敏達者使為賈,溫良者使為儒。”高陵縣張忠軒,“純藝黍稷,肇牽牛車,登臨泗,涉淮鞏,以圖洗碘。”咸寧縣何大興,“素業(yè)農,繼又為商”。岐山縣潤德里人郭玳,“幼貧,與兄玘力農服賈。而玳年甚幼,較圮更善理家貲。數十年積貲至二十余萬。”
有由農而商者。三原縣侯家堡的侯宏文,年幼時,“家世寒微,略涉經史,與其弟宏斌力田養(yǎng)親。”后來,父母俱喪,宏文“與弟宏斌盡力經喪,稱貸營葬,家益貧無長物焉。”乾隆四十年間(1775),“弟兄攜手同行,出玉關,逾雪嶺,懋遷于濟木薩古城之間……易有無以積羨余,越十余年,而始克有濟,及于濟木薩設立天香泉號,百計經營,生意日盛。”鄠縣的張鑒堂,“世居古扈北大王鎮(zhèn)。祖以上皆力田。”后來家道中落,“一椽風雨,數畝先疇,君常作小賈。為高堂甘旨,久飧朝饔,不嫌托業(yè)微賤;夙興夜寐,倍覺持籌精勤。數年來,險阻艱難,一身備嘗。而銖積層累,稍有贏余,即恢畎畝。迨后,精白圭、計然術,而藥室生涯,與合伙諸人,誼同管鮑,循分自盡,不忘大義。由小賈而中賈,而家漸饒裕。君乃安不忘危,逸不忘勞。居近于廛,出則經商,入即課耕,日不憚三歷,終身如一日。”還有,華陰縣郭道生“家世為農……及君之身,奔走經營,漸至豐饒。”扶風縣樊現力農致富,“數年家有中人之產”,后經商,“積貲彌萬”。
有由商而農者。蒲城縣寇遐(中華民國第一屆眾議院議員)之父商起初在西安經商,“清光緒三年,歲大饑,迴念己身亦在流離轉徙中,使農而勤勤,而有余粟,何致如是。逾年歸里,因收租地,親自耕種。未幾,寇遐之父逝世,其母教子持家,苦于務農,較往昔為更甚。……二十六年庚子,歲又大饑,孺人鑿井田中,躬自疏渠引水,傭工灌溉,三畝之獲六石有奇,兇年賴以無害,里人傳為美談。四十余歲后,收獲時猶持具躬作,以督芟者計,一日所履田常在二十畝至三十畝,故歲無豐歉,收入必逾于恒人。”當然,寇遐家庭由商而農,受災荒、父亡影響。
有廢學而農者。華陰縣王道村人孟昭宗,“其祖和父皆竭力南畝,以農起家”。昭宗本人六歲即入學讀書,“嘗于課暇之時,輒隨其父耕作農事。”光緒三年(1877)大災后,父母相繼去世,家貧輟學,棄儒就農。岐山縣懷賢里人李爭艷“年十五,就傅受書,尋以親老家貧,遂棄書力耕以養(yǎng)親。”
有廢學而商者。華陰縣員景安,“時值家道中落,兼之饑饉薦臻,米珠薪桂,糊口不給,公遂棄詩書,習陶朱業(yè),懋遷有無……日積月累,農道賴以小康。”岐山王自凝“廢學習賈于父,夙經商之南山六家村。”
從以上所舉之例可知,不論是純?yōu)闃I(yè)農者,還是由農而商、由商而農者,或是廢學而從事農商者,經商、力田是致富的兩個重要途徑,而讀書求學、科舉取仕,則是求貴的道路。
三、農商置田
在以農業(yè)為基礎的傳統(tǒng)經濟社會中,置買、耕種土地既是生存的基礎,同樣也是資本投資、積累財富的對象。下文將論及,“攤丁入畝”賦稅制度的推行對土地購買產生了一定的抑制性作用,人“以田多為累”。盡管“攤丁入畝”后,有田者相對無田者所負擔的賦役多,但是,土地仍然是家戶賴以生存的基礎,也是財富積累、投資的對象。
普通農戶置買土地。郡縣孝義里屈含佩、屈令和皆早逝,其妻閆氏、魯氏家貧拮據,紡績奉養(yǎng)老姑送終。“始無卓錐之地,諸孤成立,置田三十余畝。”鄠縣澇峪寧老七“傭身木廂,死于水,貧無立錐。”妻吳氏矢志撫孤,子稍長,既“教之營業(yè),雖稍權子母置田宅,恒淡泊自誓,麥不逾十石,不食餅,惟啜粥度日。”后來,其家耕地增至九十余畝。韓城縣薛桂林,家素封,廣置田畝。華陰縣蘇君,“家世農桑,及翁之身,言笑不敬,克勤克儉,不與里巷征逐,其內子某氏專事紡織,襄助多力,二十年間而田產數倍于昔。”乾隆、嘉慶年間,潼關縣李書煜“修造房屋,經營田產”。
關中各縣商人也把購買土地作為投資渠道之一。研究者曾對明代鹽商獲利后的資金流向進行研究,具體可分為三種,首先是買土地,成為地主,進行地租剝削。另外兩條途徑分別是通過輸粟助邊或義捐等方式而買得官爵,發(fā)展成為縉紳地主;把大量資金帶回關中,繼續(xù)經營商業(yè),更多的是放高利貸、開當鋪。
華陰縣王子正“貿易吳衛(wèi)荊楚等地,百計經營,辛苦備嘗,果獲厚利,買肥田數頃。”
明代涇陽縣的王輿,“居淮揚十余年,已富有資”,嘉靖五年(1526),自揚州回家后“嘗于此郭買田數百畝,創(chuàng)作別業(yè),列植花卉竹林,有水有亭,奉其父母居之。”“而家道甚殷,始無意于江湖之跡,其樂陶陶。”由此可知,王輿置買田產數百畝,不完全用于農業(yè)生產,部分土地用于建設園林,生活享受,體現了商人投資的“求田問舍”傾向。
明代涇陽縣西里人劉乃明,其父曾經商,后因其父倦于商業(yè),便把商業(yè)囑托給他,他“以鹽□賈塞上、廣陵間,不數歲贏得過當。”后來,劉乃明本人也“罷賈治田,其治田,占天時,衡土力,備人事,所入十佰他人,人取以為法焉。”
明代嘉靖、萬歷年間,陜西省涇陽縣陳翰之先祖,“幾世業(yè)農”,至其父陳交(字希云)時,“當陳氏中衰生窘”,希云翁開始經商,他善于經紀,來往于秦隴之間,貨運大木,屢獲厚利,家境頗為富裕。陳翰少時,其父陳交命之學儒,稍長,中輟。甫弱冠,他即從父商游,累四十年余,常年在外。在父親言傳身教下,陳翰“多心計,善籌畫,雖未嘗窺覬分毫,而家資遂漸大起矣。”由商發(fā)家后,陳翰“居常辟田園,廣第宅,拓產日豐,顧毫無偃蹇意。……公世農,家雖商,猶雅愛耕鋤。乃墾山田彌望,令無業(yè)者力其中而入租,間徒步一觀之。會歲歉,諸播者缺種粟,公為散種粟若干石,迄西成,負戴來償者填門,不問息,人咸多其義。”由碑記可知,陳氏家族不屬于官僚,是一個由農而商、家產拓展的商人家庭。碑刻記載里并沒有陳翰家族田產的具體數字,碑文中也有一些虛飾成分,但陳氏家族在經營商業(yè)營利頗豐后,把部分商業(yè)資本用于購買田產則是無疑的,體現了商業(yè)資本向土地的流動。
時至清代,商人獲利、購買田產的現象依然存在。鄠縣斑竹園的張桔即提供了一個案例。清同治元年(1862),陜西發(fā)生“回亂”,又稱“花門之變”,張桔奉其母避居縣城。當時,張桔年幼,但全家人靠他“服田力穡”賴以生活。“回亂”平定后,“廬舍蕩然,家徒壁立,僅薄田十數畝,而負債山積,至不能償。”有人建議他出賣土地以償還外債,張桔應之曰:“誠如此,生機絕矣。卒不聽,而堅苦卓越,饑寒之余,不能畜牛馬,則以人力代服乘。”農耕之余,他能把握時機,販運粟麥,輒能贏獲奇利。商販獲利后,張桔更是嚴督諸子,“俾各盡力南畝,深耕易耨,倉庾恒有余。……十余年中,復頻值豐穰,隴畝之隙,繼以居積,家業(yè)日益盛,遂增購竹園及水旱地三十余畝,構屋十余楹。”張桔家庭的發(fā)展過程,經歷了由農而商,又亦農亦商的結構性變化,在商業(yè)獲利后,部分資本也相應地投入田產,不僅增購了經濟收益較大的竹園,而且置買了三十余畝水旱地。
光緒辛丑歲(1901),關中受災,鄠縣崔喜財家也未能免。崔喜財因災受困,遂“只身走打箭爐,逐什一之利。”歷經十年返回家鄉(xiāng),利用經商所贏之利,在鄠縣牙道堡買田十余畝,然后娶妻成家。鄠縣縣南之方氏,屬于望族。始遷祖諱來者,于明清間卜居終南山陰之化羊西堡,歷三百年所,子孫繁衍,多至數十戶。有貢于鄉(xiāng)者,有入于庠者,世不乏人;即耕者、商者,亦多置田宅。鄠縣劉華堂原來家業(yè)殷實,但是“太先生(劉華堂)好揮霍,不自經紀,數年間,家業(yè)蕭條,幾無以存。太君生五子一女,食指漸繁,遂親操井臼,孝以奉親,煮粥炊餅,售以度日。太先生亦自斂,而家復漸裕。……既而長子孝鸞能成立家務,更置田園,修宅舍,家益饒。”土地、房產的變化,顯示了劉華堂家業(yè)興衰的軌跡,也說明土地、房產數量的多少是鄉(xiāng)民衡量家業(yè)是否興旺的標準。
康熙、乾隆年間,淳化縣王廷昭擴大家業(yè),增置田產,家業(yè)“自公而堂構培新;或南其畝,或東其畝,自公而田園益增。”
涇陽縣溫純之父經商四川,“純?yōu)橹T生時,家大父業(yè)罷賈,稍負郭田為農。”涇陽縣、三原縣雒多祝“幼習舉子業(yè),弗遂,遂棄儒就商,往來荊、淮數十年,家道隆隆,復起于原邑,稱巨族焉。”據碑文記載,雒多祝不僅守住家業(yè),而且能夠“擴前所未有”,說明他把部分商業(yè)收益用于購買土地、增置房產等。
三原縣鄧彥懷在四川經商二十年,“累千金”,盡其所積累資金買田置屋。
朝邑縣趙渡鎮(zhèn)的劉大受,自幼家貧,叔父劉瀚無子,立大受為子嗣。據載,劉瀚系“素封”,起初,劉瀚讓劉大受到楚、豫等地學習商業(yè)經營,因“主進者見衣藍縷,舉止落拓,斥令歸”。由此可顯,劉瀚很可能也是經商起家而致富。后來,劉大受繼承了劉瀚家業(yè),其中在“安仁鎮(zhèn)有田七八百畝”。這說明,劉瀚、劉大受父子在經商的同時投資土地,身兼商人、地主雙重身份。
朝邑縣趙銳,“壯游江海,既雄蓄藏,晚事田畝,益崇節(jié)儉,以故若關之家,公特殷富矣。”朝邑朱懶獠,曾為棉市牙儈,后自己經營,“不數年,買屋,買田,置畜產,器具甚設,頓成田舍富翁。”
同樣是朝邑縣的張繼遠,張家本屬農家,家甚貧,因此與同姓張氏結婚。張繼遠生時既貧不能養(yǎng)家。繼遠死后,其妻張氏與子乞討奉養(yǎng)姑婆。數年之后,兒子張興順長大,買山木,作什器,出售常得倍利,置買田產,數十年后,家中有田數頃。
盩厔縣(今為周至縣)勒馬村周呂俊,“翁少貧,鬻餅自給,夜轉磨屑麥重羅之,面如玉塵,雞鳴操餅杖聲丁丁聞于鄰舍。糦炭于爐,察其火候,餅味甘,人呼為‘周家餅’,爭市之,數年有余貲,入山采木,獲利倍蓰,乃鬻錢于鐘南,市以廉賈稱而緡□日富。”“家止一傭一鸁,耕作外運糧轉磨不少休。”“求田問舍,歲有增益”。后因經營木材業(yè)而虧損,“索債者踵相接,君力不能償,割田宅補之。”雖晚年“輕信人言,數十年銖積寸累而得者擲于無何有之鄉(xiāng)”,“然較端翁食貧時則綽綽有裕矣。”
有研究者指出,關中商人不愿投資購買土地,與此相對應的是山西商人,乾隆五十年(1785),河南連年饑饉,有田地之家紛紛變賣糊口。有的甚至把即將成熟的麥地賤價出售,以度過青黃不接的難關。山西等處商人“聞風赴豫,舉放利債”,大肆收購田地。在災荒最嚴重的河南郟縣,兩年后,土著“在籍置產者,尚不及十之一二,西商射利居奇者,已不啻十之八九。”上述記載,反映的是山西商人異地置產的行為,其實,陜西商人除了在當地置產者外,也有異地置產者,例如,鄠縣的耕地有瘠有饒,其中丈八、禹泉、太平等處水泉之利興,“稻田固腴田,第率為咸、涇諸大姓所有,于鄠何與,則鄠之貧可知。”這說明,咸陽、涇陽縣的大商人,可能沒有在咸陽、涇陽縣當地購買土地,卻在鄠縣水利灌溉條件優(yōu)良的地區(qū)投資購買土地,這屬于在客籍購買土地。
富平人王作楨兄弟四人,“貧無卓錐地,歲饑,恒數日一炊,因操計然策,客高陵,漸致小康。”王氏兄弟在高陵不僅經營商業(yè),而且置買了田產,王氏家族形成高陵、富平分處兩地的局面,但“高陵農賈所入,與富平共之”,說明王氏家族的生意、田產主要集中在客居地高陵而非原籍富平。
明清時期,也有陜西商人在省外購置田產的事例。富平縣李月峰,起初在富平縣“宅一區(qū),田二百畝”,后增至田八九百畝,此外,“自上郡、九原、南沙、江淮皆置園宅”,其中,“美田與蘆場獨多”。明代陜西鹽商在陜西、揚州“奴婢田宅南北居半數,往來省視以為常。”反映了陜西商人不僅在家鄉(xiāng)而且在揚州購置土地的史實。對一些商人在家鄉(xiāng)“不置田土”的現象,有學者認為“以末致富,以本守之”在我國經濟史上恐怕只是個表象,或是個次要傳統(tǒng)。對此,夏明方從生態(tài)環(huán)境視角進行了解釋,在陜商、晉商、徽商發(fā)達地區(qū),恰恰是農業(yè)生態(tài)環(huán)境惡劣的地區(qū),惡劣的生態(tài)環(huán)境把人們推向遠方經商致富,但受到土地豐度制衡機制的約束,商人不愿在家鄉(xiāng)購買積累土地,卻對異鄉(xiāng)的土地孜孜以求。下文還將要談到,在關中地區(qū),由于水資源的相對匱乏,當地居民雖然只占有泉水、河流附近的十畝土地,卻能賴此養(yǎng)家,世世守之,其實從另一個角度反映了商人兼并土地的阻力。
上述記載說明,無論是商人還是普通農戶,還是把購買土地視為生產收益、資本投資的重要對象,在土地利益的驅動下,一些地方出現了土地買賣、兼并的現象,土地分配趨于集中。例如,澄城縣“乾隆三年地震,十二年秋稼不登,十三年大饑,夏秋全無,賴鄜、延一帶豐稔。朝廷轉輸賑救,民或就食,或販糴,米價每石至值銀九兩而未嘗困頓,地價踴貴至七八倍,錢六百換銀一兩,道路清謐,民各安堵,蓋撫軍廣西陳文恭公力也,然自是地多兼并,民之無田者始多矣。”
盩厔縣白家宮村劉安民妻趙氏,“家僅中人產,負外債數百緡,翁卒,索逋者急,議者令先償子錢,孺人曰,母錢不能償,償子錢何益,且積累日深,子多于母,田宅非吾有矣,乃令孟魁割地若干畝,統(tǒng)計子母錢,悉償之。教孟魁讀書力田,崇尚勤素,歷十余年家計稍紓。……家慶駢臻,負郭之田,足以供飪粥,治麻絲。”
盩厔縣殿紫村人錢上舍“有田癖,恒竭貲買之,不足則出息以貸,田凡三百余畝,而負債累累,皆有息。嘗貸某賈人錢千八百緡有奇,計日需息錢千余,既捐館,索逋者日以急。”錢上舍妻傅氏思忖,“君家所有者田耳,歲入田租日用外,不足償息錢,息錢日增,母錢不減,不十年吾無卓錐之地矣。固使人謂賈人曰,先夫貸若錢,吾義不敢負,子幼若,不能應客,客若來,吾不應則忤,應則違禮,且持籌算緡,動需半日,未亡人之家不敢久稽客,請割田為質,計子母悉數以償,不求讓一錢,使先夫抱慚地下。賈人大喜,乃割田百九十六畝。與之約曰,以此為質,吾有力當贖還,否則易質為賣,別立契與若,賈人曰諾。余田百余畝,募佃戶種之,以時取租,用輸稅,給家用,余少許即以贖田,三年后,余漸多,贖田亦漸多,歷十余年百九十畝復歸于錢氏,諸債亦盡償,自是歲輒益田,家益饒。”
由上可知,清代關中地區(qū)的一些業(yè)戶,既可以通過從商人借貸資金購買土地,也可以把土地抵質、買賣,償還所借貸的本息,還可能通過出租土地獲取收益,地權的流動說明土地既是一種生產資源,也是一種流通資本。盩厔縣的錢上舍“有田癖,恒竭貲買之,不足則出息以貸。”說明他是把購買土地當做積累財富的一種途徑,甚至不惜向商人借貸投資土地,表現出強烈的土地積累欲望。另一方面,當家庭經濟出現困難時,土地的出賣、抵質等又“不僅具有土地買賣本身的涵義,而且具有家庭財富轉移、積累資金與消費資金的年度調節(jié)與平衡的意義。”因此,不能把土地買賣簡單理解為生產資料意義上的土地買賣,這兩個案例也反映出土地占有者惜賣土地的心理,想盡辦法不喪失地權,在喪失部分地權的情況下又失而復得的堅韌。
占地較廣者,其土地收益未必轉向商業(yè)領域。還是盩厔縣錢上舍家,隨著土地積累擴大,家資益饒,有經商者建議錢上舍妻傅氏投資商業(yè),認為“授田取租,所獲幾何?若少出貲為吾貿易,利當倍蓰。”傅氏對此的回應是,“吾有田不能耕,況賈乎,今以貲予汝貿易,盈虧不可知矣,若親至閬阓,是事鉤稽,此男子事,非婦人所宜。吾計田取租,雖饑饉不得租,猶有田在,愿守吾先疇,不敢慕倍蓰之利。”
四、占地規(guī)模
受資料限制,目前還缺乏清代關中地區(qū)一個村莊、一個縣甚至更大范圍的家戶占有土地狀況。盡管如此,從現有資料出發(fā),還是可以勾勒出清代關中各縣部分家戶占地規(guī)模的大體輪廓。
據關中的地方志記載,清代沒有田產的家戶眾多。華陰縣李世耐,父歿后,繼母所生二子與耐析居,貧無錐土,佃田而耕,恒挑賣豆腐為生。澄城縣問鵬漢死時,“廢其產殆盡”,妻張氏織纴撫孤,其叔父某憐其孤寡,給張氏六畝田以資生活。韓城縣史可志早亡,家中耕地崩沒于河,妻賈氏紡績食貧,養(yǎng)親育子。韓城縣呂個臣,家赤貧,為人傭工。咸陽縣馬家莊的王克生,家貧無產,以賣水為生,年逾六十,依然賣水。鄠縣秦渡里王賢,家貧為人傭,供親,衣食未嘗少缺。鄠縣聶宏,美泉里人,家貧,以市酒為業(yè)。岐山縣郾河村人魏某,死無葬地,郭衍秀捐出自己田地以作為魏某的墓地,并寫詩道:“變賣莊田需得留,不留反貽后人憂,試看死無葬身者,不顧前頭顧后頭。”
有的家戶只有一畝或數畝耕地。據韓城縣志記載,“中人之產,田不能過五畝。”韓城縣的強奇才家,只有河灘地一畝。郃陽縣舟子陳某家酷貧,生一男一女而死,留給妻子李氏的家產僅田一畝,屋二間。李氏為了撫養(yǎng)子女、贍養(yǎng)翁姑,佃耕坡田十余畝。澄城縣,俱亡,留孫麒生,翁姑年邁,田產僅二畝。鄠縣三過村牛鐘麟,家僅灘田三畝。鄠縣秦渡里張一靈,家貧,僅有薄田數畝。鄠縣庠生紀中立,家素貧,薄田僅數畝,破屋僅數間。鄠縣淇村仝材,家甚貧……遭數喪,僅有薄田數畝,盡鬻之以送死者,而仝妻李氏惟紡績?yōu)榛睢`偪h趙壽山家祖上,田三畝,屋間半,甚艱難也。趙壽山之母,于歸之初,家徒四壁立,僅數畝田耳。興平縣劉恒儉之妻,“適劉未幾,喪偶寡居。遺子三,長及次皆數歲,最小者才數月耳。孤苦零丁,已難度日,所依者惟伯兄一人。無何,伯兄又與析居。所分田數畝,房數椽,真所謂仰不足事,俯不足畜,子日啼饑號寒,幾為乞討。……夜則為人織紡,晝則代子耕作,以為糊口計。”咸陽縣史秉銀家貧,家中僅薄田數畝。后史秉銀亡,其妻朱氏,親自溉種數畝薄田,供養(yǎng)翁姑。岐山縣仁智里的劉錫儒,“幼極貧,薄田數畝。”
有的家戶占地十余畝。朝邑縣龍門村劉氏,為學舍廚師,家有田十余畝。鄠縣焦陽村人鄧福益,“力農而貧,守田十余畝,間以肩挑為生活。”
論者常以《三原縣志》記載為例,說明當地農戶占地規(guī)模一般不超過十畝。其實,研究者對此的理解有一定的片面性,為了有助于對清代三原縣農戶的占地面積的正確認識,茲將原文抄錄如下:
縣北二峪左右,水泉滋潤,種植蔬果,其利較厚,地價亦貴,中人之家,不能逾十畝,世守為業(yè),可資俯仰。其余山坡平地,水澤絕無,克勤力作,雖瘠猶未為累。一遇旱虐,維正難供,輕去其鄉(xiāng)者有之,是在可牧者因時量地,加意勸阻之有方也。
上文顯示了兩條重信息:十畝之田,系指清、濁二峪左右的水田,水田種植蔬菜、水果等經濟收益較大的作物,而非糧食作物,這十畝水地的收入相當其它類土地面積多少畝并不詳知;水田之外的其余土地,雖然貧瘠,但縣民仍然克勤力作,并不“以田為累”。因此,這里所講十畝之田,是三原縣較小范圍內的、水泉灌區(qū)內的占地規(guī)模,并不能代表三原縣整個農戶的占地規(guī)模。
這種情況亦見于關中其他各縣。對于蔬果一類的土地及其收益,朝邑縣有“一畝園,十畝田”之民諺,誠如斯言,三原縣清濁二峪附近的十畝水田,相當于一百畝普通耕地的收益。
還有,澄城縣西河居民,多治菜園,以供城內之用,其他地方如大峪河上流、孔走河、長寧河、吉安城水附近,均有菜園,供澄城縣北鄉(xiāng)食用。具體來看,西河水田計地約達百畝,均種蔬菜;董家河約四五十畝水地,系由旱地改筑,全憑人力灌溉,也種蔬菜;長寧河除種植水稻外,蔬菜類沿河各處多有之;孔走河,流長約四十五里,沿河各處種植少數蔬菜,惟玉泉流注處水果較多;吉安城南水,流長約四十八里,沿岸若善化村、廬家社、李連咀、馬村、史家河等處,也有少數水田種蔬菜。各河流域皆有水田,除種植蔬菜外,有樹蘆葦者、有藝谷類者、有種水稻者。
再如盩厔縣。縣境有水利可用者,“或就近鑿塘蓄水,種魚鱉及蓮芡茭蒲,或別為竹林、果園、菜畦、蔬圃,或相地勢置水磨水碓,每一處抵腴田十畝,居民賴藉者尤多,此又田中之田,利中之利。”
有的家戶占地二十畝以上至數十畝。乾隆、嘉慶年間,潼關縣湯魁武家有薄田二十余畝。澄城縣奉祿里蟒猛村王建德有兄弟七人,王建德卒后,兄弟七人析居另爨,王建德妻杜氏分田二十畝,衣食之費粗有所出。興平縣楊心善之妻崔孺人,“年方及笄,即于歸楊心善為妻,□知盡婦道矣。清光緒十七年,原上新莊同族崔紀鳳等,成群將孺人祖遺田地四十畝強割運盡,又欲將田地全賣。孺人慟母家祖祀中斷,哭泣亟阻,只留田地六畝。”鄠縣某氏,因為打官司費用,把自己數十畝田產變賣。澄城縣黨欣廷,“故田家,有瘠壤數十畝,家無僮仆,躬親耕作。”長安縣張伸,為縣學生,順治年間曾出賣自己耕地六十畝為人償欠,其家占地至少在六十畝以上。光緒年間,長安縣鐵水明家有田七十余畝。涇陽縣贈公“有瘠田數十畝,蕪穢不治,公晝趨耘鋤,夜則扃戶。”岐山縣苗家里苗啟疆,有稻田五十畝。另據涇陽縣志記載,涇陽鄉(xiāng)民“習種布花數畝、數十畝不等”。這雖然反映的是鄉(xiāng)民種植棉花的狀況,但側面也提供了土地占有規(guī)模的信息。
從地方志、碑記所載,可以發(fā)現,關中各縣占地規(guī)模既有薄田數畝的家戶,也有占地數百畝的家戶。富平縣志記載,“田百畝者不多見,婦子胼胝,水旱少逢,啼饑立見。”論者常以此判斷關中占地百畝及其以上者極為少見,這種認識并不全面。
占地一百余畝者。白水縣志記載,“大致種地一頃者,即種麥七八十畝。”雖是寬泛之說,也揭示了一些史實。臨潼縣鬲明義田業(yè)分為兩處,一在西北里,計十九畝,一在北田里,計一頃零七畝,共計一百二十余畝。鄠縣曹村堡同讓之元配徐氏死后遺留二幼子,家道中剝。繼配李氏,未一年,同讓又死。李氏素性靜而嚴恪,能耐煩劇。非但嫻女紅、善訓子,尤于內外產業(yè)即田舍力穡之事,無不料預精詳。吃苦茹辛、慘淡經營,初則薄田數十畝,繼則增至百余畝。漢中府城固縣衡張氏與其子生隙,“借報效之故,借債五千,又以腴田百畝有奇折銀五千,一并交府,為請二品封典。既而借口應還前債,賤售壩田百三十畝,得五千金,以二千買屋,余皆為所暱之杜春陵分用。”從家庭財產訟案可知,其家至少有腴田百畝以上。藍田王姓有絕地一百三十畝,其中腴田二十一畝,余則磽確之地。鄠縣王世祿,七歲時父母俱亡,遺破房一間,薄田四畝。王世祿年雖幼而勤勞耐苦,因以成立,置田營室,家亦小康。王世祿死后,長子知恭奮志力農,克大家業(yè),田增百余畝,房增數十間。耕地比原來增加了百余畝,表明王世祿家的耕地面積不止百余畝。
占地二三百畝者。咸陽劉君弼“歲有瘠田二百畝,每親歷溝塍,率奚僮數人,課之耕作,寒風淅瀝,昏暮弗休。”鄠縣賈十洲,“十五喪父,其母于孺人孀居,撫養(yǎng)兼教,詣學攻書。迨后各立門戶,田畝兩頃有奇,公居心仁恕,分田二十余畝。”富平縣張市村的韓文星家族歷經十二世而同居,其家占地至少在三百畝以上。道光時,盩厔縣殿紫村錢上舍,貸錢買田至三百余畝。
占田數百畝者。元、明之際,三原縣龍橋鎮(zhèn)李子敬,以市藥為業(yè),“關中頃經荒,北有田業(yè)者,率賤售救死,時君所買田,凡約數頃。厥后例聽倍其直以贖,君惟取初價,即歸其主。”
明代關中各縣有一些占地數百畝的大土地所有者,而且不屬于官紳地主。前已述及,明嘉靖五年(1526),涇陽鹽商王輿曾買田數百畝。此外,還有一些占地較廣的大土地所有者。富平縣李因篤之父,將田產由二百畝擴至八九百畝。
到了清代,關中各縣仍然存在占地數百畝甚至七八百畝的大地主。澄城縣陰泉里翟家莊子村的翟繼業(yè),生于雍正壬子(1732),卒于道光八年(1828),家境自幼貧寒,僅有薄田數畝,后艱苦起家,買地四頃有余。朝邑縣的張興順貨賣木器積資置買田產,數十年后,家中有田數頃。鄠縣張日贊,田數百畝,號素封。后家道衰落,僅存五十畝,家人憂傾覆,后克勤克儉,復有田數百畝。富平縣黨璽珍,有田數頃。澄城縣連文玉,家居白其里北酥酪村,少時有田三十畝,后增至七百余畝,慷慨樂施,子孫有讀書為諸生者。朝邑縣趙渡鎮(zhèn)的劉大受在“安仁鎮(zhèn)有田七八百畝”。
有占地數十頃者。華陰縣員汝舟生于乾隆二十三年(1758),歿于道光二十一年(1841),“以家遭窮迫,因廢舉子業(yè),事家人產,時籌幄算,不十余年而資累鉅萬,田連阡陌。”同治年間,大荔縣羌白鎮(zhèn)青池村回族大地主溫紀泰占有田地很多,經過龐家莊、張家堡,到渭南縣官路鎮(zhèn),到處都他家的田地。溫紀泰家里的耕牛也很多,相傳有賣;\頭的來到村里,他全部買下還不夠使用。他家耕地時,牛馬成群,如同過會。當時有一附近漢人村在演戲,但群眾不愿看戲,而要看溫紀泰田里的耕地。渭南縣職員姜恒泰在省城開設錢鋪,光緒十四年(1888)十二月關閉潛逃,歷年欺騙借欠省城本邑各紳民銀兩,約計十余萬之多。……其家現有生意三十余座、囤麥數千石、腴田數十頃。
碑刻、地方志的記載顯示,這些占地百余畝、二三百畝、數百畝乃至七八百畝、八九百畝土地的業(yè)主,從他們的出身來看,多是平民地主,不屬于有權有勢者;從他們的占地規(guī)模來看,有高達七八百畝、八九百畝者。研究者常以關中占地一千畝者罕見為論,何以一千畝為標準?七八百畝、八九百畝和一千畝的差距有多大?當然,筆者也注意到,一些占地較廣的業(yè)戶,創(chuàng)業(yè)之初,非為權勢者,在其占地較多以后,家中有出現低層功名者,也有因捐賑而獲官府加銜者。但同時,也有占地數百畝者,號稱“素封”,家中并未有功名者、權勢者。
五、雇傭租佃并存
對于關中地區(qū)農業(yè)雇傭、租佃,學者多有研究,但多集中于二十世紀前半期,各類機構與個人的經濟社會調查使得定量研究成為可能。研究者的基本認識是,整體而言,關中農業(yè)以雇傭為主,租佃所占比重較小,但地區(qū)之間不平衡,一些陜商發(fā)達的縣份,如涇陽、三原等縣租佃發(fā)達。受資料所限,考察明清關中農業(yè)雇傭、租佃,缺少統(tǒng)計數據,因此,并不能說明孰輕孰重。從筆者所掌握的現有資料來看,至少是對雇傭、租佃的記載都有不少。清代至民國時期,關中不屬于租佃關系發(fā)達地區(qū),正因如此,關中租佃關系的歷史記載更加應該得到重視,對之加以探討有助于我們對關中經濟社會的全面認識。
《檉華館文集》曾記載朝邑縣人劉金亭,“一身肩家政,躬服勤儉,為諸子侄倡,凡場圃傭人及閬阓司事者,悉受指揮。”“禾麥將熟時,巡野觀稼,步行風日中,飯時必歸,飯后復出。至晚年乃騎馬往返,日以為常。人問其故,君曰,先人遺吾田土,吾不忍與之闊別,嘗見富貴家連阡兼陌,委之傭人或授之佃戶,主人行徑其處,有不知為誰氏之田者,非所以愛土物也。”通過時人所言可知,占地多的業(yè)戶采取雇傭或是租佃的經營方式。
地方志、碑記等也顯示,關中各縣農業(yè)經營,雇傭者有之,租佃者有之,當然有關租佃的情況過去不為研究者所注意,這也是本文要強調的。
先看雇傭情況。
從受雇者來看,地方志中多有相關記載,研究者也多有探討,略舉數例。韓城縣董士孝,“家酷貧,傭以養(yǎng)親。”郃陽人楊夢益,賣菜傭也。咸陽縣史秉銀,家有薄田數畝,常為人傭工。鄠縣秦渡里王賢,家貧為人傭。鄠縣崔貞堂兄弟,“為人傭,日求升合”,后經營糧食買賣業(yè)致富。盩厔縣理黃里人李綸“為人力作,得值以養(yǎng)旨甘,恒過中人之家。”
關于傭工的記載,《同州府志》有個一生為人傭工、貧困而死的極端案例:
劉道廷,朝邑龍門村人,少時略讀書識字,性狷介,非其力不食,家故赤貧。父母沒,生計益促,孑然一身,常住先祠中,為人傭田,終歲勤勞而絲毫不茍取,年六十后,不能任力役,罷傭,糊口無計,益勵清操,或假人錙銖,必百計償之,以故人多不吝與。抵歲暮,窘甚,不舉火者累日,或以行乞,諷之曰:餓死命也,奈何延殘喘以遺先人羞哉!臘月之前夕,舉所剩什物,量其值,盡潛置黨族門外,大者鐺,小者箸,各貼紙條一,署其名曰:某欠項若干,此物作辦若干,凡夙所未償之家,無一遺者,明旦,人見而怪之,偵至墓間,則縊死樹上矣。
從雇主一方來看,也有一些記載。
郃陽人侯亦鮮,“一任家事,事無巨細,必盡心為之,與傭者工操作。”一些占地較廣的業(yè)戶,在農忙時雇工的人數相當可觀,多達數十人。“某歲夏,鋤禾方急,公黎明出,傭數十人于市,率之田,未以人數告家人。屆早餐,饁者不知人數,將奔問于田,太孺人曰,無庸,我家鋤有數,試數之存鋤若干,知攜去鋤若干,則人數得矣。如其言,餉之飯、盂、匕、箸之數,知如人數。”這一記載,既形象刻畫了家庭主婦的持家有方,藉此也充分反映了侯家占地較廣、傭工數量達數十人的史實。
再來看租佃狀況。
明代末年,涇陽縣陳希因商致富,墾殖“山田彌望,令無業(yè)者力其中而入租”,遇到歲歉,諸佃戶缺少糧種,陳希借給佃戶糧種若干,為散種粟若干石,佃戶收獲后償還借糧。
清代,岐山縣苗家里人苗啟疆有稻田五十畝,出租經營。盩厔縣的紀乃績,最初家貧,父母沒后“家日饒,終身如有憾,歲免佃逋租若干,以資冥福。”盩厔縣錢上舍積田三百余畝,錢上舍死后,因還債而典地一百九十余畝,余田百余畝。妻傅氏則“募佃戶種之,以時取租,用輸稅,給家用。”后來,通過地租收入,錢家不僅贖回了部分土地,清償了債務,而且繼續(xù)購買土地,耕地達三百畝以上,這些土地采取出租經營的方式。
碑記還顯示,錢上舍妻傅氏對佃戶甚為寬厚,無逼債追租事。“每歲麥秋過,佃戶納麥租者,必計其盈虛有余,然后取租,無余則反,予之曰:‘留供汝倉,得谷時可補償也。’至收獲時亦然。凡借籽種者,無不立與,或謂其負租未償,今又借籽種,負日多,償愈難。孺人曰:‘地不種,安得租,且人急而求我,我靳之不祥,償不償非所計也。’諸佃戶感其德,有所得,先以輸租,欠者絕少。”過濾掉上述文字中的美飾成分以及傅氏個人的德行、心計,就地主與佃戶之間的租佃關系本身而言,其最后的結果是,佃戶欠租現象絕少,地主收租穩(wěn)定。從錢家的經濟往來記載可知,錢家通過土地買賣、典贖,金錢、糧食的借貸,地租的收入等,形成以土地出租為基礎、兼營錢糧借貸的地主經濟運行模式。
康熙庚子歲(1720),郃陽縣遭遇荒歉,康壂(歲貢生)之家未能幸免,“或令逐其仆,不應;又令奪其佃戶水田,壂曰:‘此數家所待以舉火者也,奪則斃矣。’”清代,潼關寧廷槐,“稞租田產,經營弗懈。”嘉慶年間,潼關縣趙淑聰(國學生、鄉(xiāng)飲賓)“鄉(xiāng)村佃戶,每遇荒年,有力不給者,悉免其租。”“富平之田,佃者什三,租庸半籍于鄰土。”光緒時,富平縣黨璽珍有田數頃,招人佃種,收租任人自納,多寡不計。朝邑縣趙渡鎮(zhèn)劉大受,有田七八百畝,招佃租種,收租必以小量,遇到莊稼歉收,減租或不收租。朝邑縣張文尉(生員)曾“焚數百金逋劵,免積欠佃租。”三原縣“田多之家,皆招佃戶租種,除收租外,仍令佃戶納糧,并質有押租錢文。”這條記載明確顯示,三原縣田多之家,采取的是“押租制”,所謂押租,就是佃農交給地主一定的押金,防止佃戶抗租、欠租,保障地主的利益。
從佃戶一方來看,也多有記載。華陰縣李世耐,“父歿后,繼母與耐析居,貧無錐土,佃田而耕,恒挑買豆腐為生。”潼關縣畢士奇“年十三為人傭工,主人賜肉,食必請歸奉母,后佃人田,以身代牛耕,繩破脊,不令母知。”潼關縣王文炳之“渭南佃戶高某,欲賣子養(yǎng)母,并償租課,文炳惻然免其租,又贈麥石余。”郃陽縣陳某妻李氏,“佃坡田十余畝”耕種。鄠縣西爐丹村楊秉林妻,年二十一夫死,遺孤占魁八歲,上有七旬霜姑,僅租薄田五畝,晝耕夜績。鄠縣安善里趙寀,“家素貧,世以佃田力農為生。”
由上可知,明清時期,關中各縣既有雇工經營地主,也有租佃地主。在清代,關中租佃關系發(fā)達與否暫且不論,僅從現有資料來看,不少縣份都有租佃關系的記載。此外,占地數百畝以上的業(yè)戶,主要還是采取租佃經營形式。
六、田多為累
研究者曾指出,關中各地普遍存在土地積累欲貧乏癥的傳統(tǒng),人以“田多為累”,形成地權分散的局面,而導致地權分散的原因主要是自然經濟和沉重的賦稅。清末的“回、捻之變”、光緒與民國時期的兩次大饑荒以及民國時期的戰(zhàn)亂等,對關中地權沒有什么根本性影響。上述理解有的正確,有的不盡然。土地既是謀生的生產資料,也是謀利的資本投入對象,能否穩(wěn)定獲取利益決定了各階層對土地的態(tài)度。筆者以為,下列各因素對關中土地分配及其變化有較大影響。
(一)商業(yè)發(fā)達,資本投入商業(yè)領域
明清時期,商品經濟發(fā)達。明代,關中由于地近邊塞,和山西商人一樣,不少商人以糧草供應邊軍,換取鹽引,從而獲利。漫長的邊防線上,士馬的糧草供給形成巨大的市場需求,受其影響,投資土地、經營糧食生產成為明代關中地區(qū)經濟社會的一個重要面向。時至清代,沿長城一帶邊防線消失,陜西商人則利用東西南北交通的地理優(yōu)勢以及商業(yè)傳統(tǒng),經營茶業(yè)、皮毛等業(yè)務,號稱“西商”。在商品經濟較為發(fā)達的環(huán)境里,由于商業(yè)獲利相對農業(yè)生產較為容易,商業(yè)投資比土地投資具有一定的優(yōu)先性,甚至不愿投資土地。
“攤丁入畝”政策推行后,人民獲得了更多的人身自由,在農業(yè)之外經營手工業(yè)、商業(yè)等,隨著勞動力、財富向商業(yè)等領域的轉移,因商致富者卻可能因為所占耕地面積不大而承擔較少田賦。
在已往研究中,研究者多以涇陽縣、三原縣志的記載為例,說明關中地區(qū)商人不愿購置田產,這些史料與相關研究的論證有重要關聯,茲抄錄如下:
涇為饒吾不敢知,而概以涇為非饒,又誰信之,大約涇之饒原不出于土,故民亦不甚愛土。踰越險阻,跋履山川,有數十年不歸其里廬者,賈雖多而何于涇富者,藏輕資謂可恃為緩急,有家累千萬而田不滿百畝者,賈雖饒能為涇分疾苦乎,由是逐末之民眾而視田若凂焉。昔之產在富,今之產在貧,無論瘠腴,捝為百年不變之長物,獲日薄而谷日賤,財不出于土而賦仍出于土,非一朝一夕之政矣。幸諸上臺軫念民艱,向來見年里馬等項雜派,嚴行禁革,一切罷去,庶幾其蘇,然民且若正供之無出何也,為今日計,土田之價視明季僅十一耳,曷若勸諭富者多置隴畝,使賈有恒產,知留心于本業(yè),農得均輸,不殫于常征,則供賦攸平,其經久不敝哉。
三原縣“商賈之習,原民極當,大則經理鹽茶,細亦挾資負販,數年不歸,饒裕之家,勸令買地,多以為累,萬金之子,身無寸土,思欲轉移務本輕末,其道良難。”又曰:“三原水不負舟,陸乃通道,然邊郡所需,四方之貲皆輦于此,其民利之,率業(yè)商賈。”
在歷史研究運用史料中,應注意史料書寫者的身份。地方志多為當地官員纂修,其所述自有其立意,僅以涇陽、三原、富平為例,“家累千萬而田不滿百者”、“萬金之子,身無寸土”,顯然與前文所舉三縣的一些商人廣置田畝的事例不符。地方官員之所以如此言語,還是從交納田賦、完成正供的角度出發(fā)。
上述資料運用還存在一個問題,就是對資料局限性的考辨。研究者曾指出,三原縣志對“千金之子,身無寸土”的記載相沿不改。陳陳相因在地方志較為多見,所載內容未必與史實相符。如三原縣志“原志凡四修,自乾隆末迄今閱百年,事績闕如,遭兵燹,文獻無征。”涇陽縣志“同治以前,檔案乏稽”。地方政府檔案毀于兵亂,導致方志資料缺失,在編修新方志過程中,不得不傳抄、沿襲舊志,這種史料記載事實上具有地方經濟社會長期不變的假象,文獻所載與地方史實相互脫節(jié),也就在所難免。研究者如果由此出發(fā),判斷當地經濟社會長期不變,顯然未能考慮資料的局限性,所獲認識與史實存在距離。
(二)賦厚役繁,業(yè)戶負擔沉重
明代晚期,推行的“一條鞭法”已經顯示了“攤丁入畝”的趨勢,至清代康熙末年“滋生人丁,永不加賦”、雍正時期“攤丁入畝”,歷經乾隆等朝,全國各地完成“攤丁入畝”的期限不盡相同,山西、陜西等省直至清末才完成這一賦稅制度改革。
清初推行“攤丁入畝”的賦稅制度改革,“田多者丁亦多,田少者丁亦少”。這項制度在推行過程中,曾經受到田多者甚至是地方官員的阻撓和反對。例如,鄠縣官員指出“一邑之中,有田者什二,無田者什八,乃欲專責富戶之糧,包賠貧戶之丁,將令游惰復何所懲。”
“攤丁入畝”的實施,對有田產和無田產者產生了不同影響。對于田少者或無田產者而言,相對減輕了丁多地少的負擔,免除丁役后,相對獲取較大的人身自由,有可能去從事農業(yè)之外的其他生業(yè),如商業(yè)、小商販等。對田多者而言,一方面比“攤丁入畝”前增加了丁役的負擔,另一方面還相對分擔了田少者或無產者的丁役錢糧,相比過去,加重了負擔。
“攤丁入畝”的實施,對有功名者和無功名者影響也不相同。攤丁入畝前,衿戶享有本身丁銀優(yōu)免的權利,丁隨地征以后,衿戶所享丁銀優(yōu)免取消,但另外仍享受一些雜差的優(yōu)免權利。
“攤丁入畝”的推行,顯然有其積極的意義,但與此同時,滋生了攤派之弊。攤丁入畝時,把作為徭役的丁役攤入田賦,雍正四年(1726),又規(guī)定耗羨歸公。這樣,地方官員除正供之外,并無費用可支,因此,舉凡興事,只能通過攤派來獲取費用。攤派主要分為常年應征的差徭和臨時攤派的兵差。清代晚期,尤其是道光以后,咸豐、同治年間太平軍、捻軍興起后,清政府為了鎮(zhèn)壓太平軍、捻軍,向民間勒派民夫車馬。車馬差、兵馬差給農業(yè)生產造成了嚴重破壞。差徭、陋規(guī)、車馬差等負擔,不少是通過畝捐的形式完成的,因此,正賦之外的攤派,又疊加到土地之上。近代以來,實行各項新政,新政經費與舊日差徭合并征收,按畝攤派。
受“攤丁入畝”賦稅制度改革的影響,人們對土地財產的觀念開始發(fā)生了一些變化,例如,陜西省朝邑縣“自均丁以來,無地者無丁,而人始以田為累矣。”
咸陽縣志記載,康熙五十五年(1716),詔令滋生人丁,永不加賦;雍正四年(1726),以地載丁,乾隆三十六年(1771),并停編審,所謂“寬大之政,曠古稀此。中晚以降,稍稍變更矣,賠款附增,雜稅日苛,白著之取,有加無已。咸陽邑當孔道,地瘠民貧,倉儲無粒米之存,差徭顯特殊之政,而誅取無藝,若之何,民不貧且匱也。”岐山縣志記載,“雍、乾以降,踵事增加,迨乎末年附超于正,名輕實重,漸為民累,各縣皆然,岐豈獨異。”
繁重的田賦、差役,使得有田者對占有耕地的觀念發(fā)生了變化。朝邑縣北諸鄉(xiāng),位于高原,土質屬于半壚半土,“趨澤乃熟,間者數年比不登,當具有者,半價而賣之者,取倍稱息之,枵腹仰屋者比比矣,又何堪此關差運費之重累也,是必富者求貧,貧者求徙,不如是不能已也。”一些質量較差的土地,其收益本身就低,在田賦、差役的壓迫下,人們不僅“以田多為累”,甚至“以田為累”,以致“富者求貧,貧者求徙。”
例如,在富平縣,富平縣“農習,地狹人眾,賦厚役繁?h則膏沃鮮十畝之家,鄉(xiāng)則蓋藏無數鐘之粟,資身之計甚艱。比觀里俗,田一井者,衣不掩體;家數口者,肉不知味;又貧而分畝者,桔槔鹿盧(轆轤),胼胝至同于婦子,以求數秉之粟。租逼則石粟不易錢金;稱貸則歲入不盈償數。故水旱少逢,即啼饑號寒立見也”。在災害的打擊與賦役的重壓下“逃者什二,名姓空存于籍中;富平之田,佃者什三,租庸半籍于鄰土。”“可耕田僅全境三、六分耳,糧則歲五萬九千九百石;徭則四千五百兩;站則一萬六千二百八十九兩三錢,而民壯者一百四十四名不與焉,歲征之數,總蓋四萬余矣”。“嗣是差日煩,賦日加……如是而欲民之不逃且困,難哉!”
筆者試圖說明的是,“攤丁入畝”是影響人們土地投資態(tài)度的因素之一,但它并不是根本性的因素。正如史料揭示的那樣,在沉重的賦役下,土地耕作收益不大甚至入不敷出,使得土地所有者、經營者感到“以田為累”,從而影響了他們對待土地經營、買賣、租佃的態(tài)度。
(三)水利失修
論者每以關中水利發(fā)達、農業(yè)生產條件優(yōu)越為例,其實,史志記載與實際情形有較大差距,關中水利屢興屢廢,民亦大受興修水利繁費之苦。清代關中大型水利工程呈現萎縮之勢。據秦暉研究,明末關中廣惠渠灌區(qū)僅為7.5萬畝,引涇灌溉則在1737年完全中斷,龍洞渠改引涇為引泉,僅灌溉3萬畝。直到民國李儀祉修建涇惠渠,灌區(qū)才擴展到60余萬畝。鈔曉鴻的研究也表明,明清時期歷史文獻記載的一些著名的關中水利工程灌溉面積存在虛飾成分,從另一側面也說明關中水利受益范圍的有限性。
清代關中水利衰微不能不在土地占有關系等方面有所反映。以三原縣為例,“邑北水程之家,每舉田益以廬舍,車牛愿卸于人而莫應,此情隱不堪念耶。然則清濁二渠利固不多,而害亦等于白渠,何也?國家設官,水有專司,豈無痛切民間,使斯民實獲沃壤者哉。”
高陵縣“縣之田北高南下,下者猶資井養(yǎng),高者全仰天澤,蓋有掘井九仞不泉者,即疆溉性陰而苗不茁,地無他貨殖,一切取給于菑畝……于是馨數畝之人,始克完正賦之一,夏秋俱有秋尚不至病,一半稔而民有饑色矣,是故農益困,田益累,有不取租,而甘以與人者。是必減科派、集流亡、勸開墾、廣儲蓄,合十五里之聚而制以三十年之通庶富之象,復見于今日者乎。”
水利灌溉與農業(yè)生產密切關聯,前已揭示,關中一些縣份的水地相對于旱地有較高收益,當然,水地的田價、田賦同樣也高。當水利失修或者說水利受益程度降低時,水地基本等同于旱田,但受田賦制度、水利工程維修制度的約束,業(yè)戶仍要承擔較高的田賦和費用,“以田為累”也就在所難免。
(四)戰(zhàn)亂、災荒
同治元年(1862)五月太平軍進入陜西的同時,關中東部暴發(fā)了“花門事變”,史稱“回亂”,波及關中、陜北各地。正如馬長壽先生所言,同治年間陜西的回民起義,不僅對于西北的回民歷史來說,是一次空前未有的大變動,而且對于陜西各縣的漢人來說,遭受了若干次大的震動,付出了幾十萬生命的代價。這場戰(zhàn)亂持續(xù)了12年之久,大量人口死亡,農村經濟破產,關中地區(qū)曠地數千頃。
據史志記載,同治“回亂”對關中農村經濟社會造成了嚴重影響。“陜西省殷實之戶,惟西、同、鳳較多,而受回逆之害亦惟西、同、鳳最烈。”當然,原來居住在關中各地的回族也遭受了沉重損失。后來,回族居民所占土地被定為“叛產”,沒入官中,招人租種,僅西安、同州兩府和邠州、乾州兩州的“叛產”約在萬頃以上。“回亂”之后,慶陽屬縣寧州、合水、環(huán)縣之民逃至正寧之棗刺街,約數萬人,流離失所,凄慘萬狀。陜撫劉果敢公編為八旗,其一、二、四、六、八旗,安于涇陽、高陵,三、五、七旗安于咸陽東鄉(xiāng)一帶,開墾荒蕪。男婦荷鋤持鍬,披荊斬棘,歷三年之艱苦,變荒為熟。涇陽縣的官田,同咸陽、高陵縣一樣,都是由同治初年的“叛回產業(yè)”查充入官的。原有中則荒地9 961畝,下則荒地3 697畝,共計13 658畝。這些“叛產”,在同治八、九年(1869、1870)曾經分給甘肅的難民一次,去了6893畝,后來在光緒九年(1882)、十四年(1888)、二十二年(1896)分給各省來的難民三次,但還沒有分完。由此可見,一方面,戰(zhàn)亂造成大量人口死亡和流失,形成人地關系惡性松的局面。另一方面,也改變了回、漢兩族農民的土地占有格局。這對關中的地權分配產生了深刻影響。
同治回民起義對關中的土地買賣、租佃關系等影響甚大。據地方志記載,岐山縣“亂后,糧貯一空,三四月間青黃不接,斗粟需制錢四千余文……時貧民拆變田地房產,有富室某故低其價,欲以賤值購買,因定價每房一間錢十千文,田一畝錢十五千文,如售之無主,己則賈焉。至豐時,仍以原價歸贖,并有不取值者。”通過與某富戶的對比,目的是為了顯示主人公的義行,但從中可知,在回民起義的沖擊下,土地買賣及地權分配受到了較大影響。三原縣知縣余庚陽曾敘述了“回亂”造成三原縣經濟社會的嚴重破壞,并且對“回亂”前后三原縣田賦差徭、土地買賣、租佃關系等方面有詳細記載,茲抄錄如下:
緣卑縣為北山要口,介于高陵、涇陽之間,兩寇巢穴相距縣城僅二十里或三四十里,迨高陵、涇陽相繼失陷,賊匪倍形猖獗,除攻撲城垣外,無日不在四鄉(xiāng)游弈,無日不在四鄉(xiāng)焚掠,以致縣屬五百余村,僅存東里、菜王二堡,此外,則屋宇盡成灰燼,田園盡為荊榛,民人之橫遭屠戮者,難以萬計,今幸賊匪遠竄,危城克保,境內甫清,卑職屢經出示,招集流亡,而復業(yè)者甚少,其間有歸田者,則皆棲身無所,糊口無資,羸瘦之狀,目不忍睹。卑職因公下鄉(xiāng),見夫井里凋,人煙稀少,竊以愛惡田廬,人之恒情,今當大難既平之后,胡乃甘作流傭,留滯異鄉(xiāng),不思還里修治農業(yè),查問其故,則曰,恐派差徭也,恐征錢糧也。卑縣平原地畝現并無人過問,惟北原間有議價出售者,每地一畝索價二三百文,而買主仍復遲疑不受,查問其故,則曰,恐派差徭也,恐征錢糧也。卑縣前此絕產,向例以親族領受納糧,今以絕產給予親族,或則謂服制已遠,或則謂服制已盡,類皆飾詞推諉,堅不承領者,問其故,則曰,恐派差徭也,恐征錢糧也。卑縣田多之家,皆招佃戶租種,除收租外,仍令佃戶納糧,并質有押租錢文。今則佃戶無不退田,并向業(yè)主索取押租,業(yè)主或許以減租,或徑行免租,而佃戶仍不肯承種者,問其故,則皆曰,恐派差徭也,恐征錢糧也。卑縣富戶全恃貿易,每家僅有墓田數十畝,皆給予守墓之人耕種,并不取租,只令納糧,今則守墓之人,無不告辭,富戶雖許以資助,仍不肯留,查問其故,則皆曰,恐派差徭也,恐征錢糧也。夫問舍求田,農人本愿,若乃甘于委棄而毫無顧戀。誠以回匪沿村焚戮,逐戶搜查,或父兄被戕而僅留父女,或子弟被戕而僅留父兄,或丁壯被戕而僅留老弱,甚至有全家被戕者,耕作之人既少,犁耙鋤镢之器無不被其焚毀,牛馬騾驢之畜無不被其擄掠,以及水渠無不填塞,莊房無不殘破,則耕作之資全無,加以饔飧不繼,種籽難購,回念兩年之積欠,逆計來年之新賦,一經種田,所收不敷完納,必至空受比責,則如委棄田園之為愈也,且百姓困苦之情更難言矣。……卑縣去年夏禾正值麥秋,悉被回匪焚燒。本年夏禾惟西北鄉(xiāng)一角間有麥苗,悉被回匪蹂躪,兩年秋禾并未布種,來年夏禾,近城及偏僻地方于九月賊竄后始稍有種者,然已不及時,且零星隱約,統(tǒng)縣屬三里,合計不及百分之一,久困耨耘無力,多委于荒煙蔓草之中,現今四鄉(xiāng)隴畝,滿目蒿萊,一望而知,誠有非可以美言文飾者。查道光二十六年,卑縣曾遭旱災,蒙前撫憲林奏請緩征,厥后曾未豁免,賴有富戶及小康之家,謹篤桑梓,代為完納,今則富戶及小康之家,資財多遭焚蕩,加以措辦捐輸,已屬精疲力竭,難望其再行義舉,且兵燹之災較旱災更慘逾百倍。
余庚陽反復強調,災后縣民不愿墾荒種田的突出原因是“恐派差徭也,恐征錢糧也”。其中分為幾個方面,一是絕戶之田,親族不愿受領;一是縣民對購買土地游移觀望;一是富戶田多之租田,佃戶不愿租種;一是富戶之墓田,原佃戶退佃不耕。從中可知,沉重的徭役、錢糧,使得災后的涇陽縣民不是把占有、購買、承繼、租種耕地看做是財富和收益的源泉,相反,而是當做一種負累。
戰(zhàn)亂、災荒造成了關中地區(qū)大量人口死亡,形成人地關系惡性寬松的局面。但是,在當時的生產條件下,人口死亡、耕畜缺少、糧種缺少等因素使得實際耕作能力還維持在相當有限的水平,因此,導致了大量土地荒蕪。
戰(zhàn)亂、災荒對土地占有者尤其是大地主的沖擊甚大。災荒誠然對地主兼并土地提供了契機,但在特大災荒下,兼并大量土地之后,無論是雇工經營還是租佃經營,都需要一定勞動力,在人口大量亡絕的情況下,通過二者來實現土地收益顯然困難很大。因此,面對小的災荒,一些大土地所有者尚可低價購進那些因度災而出賣的土地,實現土地兼并、財富積累,但面對特大災荒,土地價值已經遠非風調雨順的正常年份可比,其作為生產資料、資本投資的價值也大大降低。
七、余論
應當說,對清代關中經濟社會的過往研究都是有意義的,雖然有些研究存在這樣或那樣的不足,但研究者能夠圍繞一個學術問題,相互討論,推陳出新,提出了新的理解,增添新的認知,使得關中成為中國區(qū)域社會史研究的一個焦點,這正是學術生命力之所在。
歷史研究的基礎是對歷史本真的追求。清代關中歷史內容是極其豐富的,相關史料無論從數量、品質、類型等方面來看都有很大局限性,研究者從主觀立場出發(fā)選擇和運用史料,“橫看成嶺側成峰,遠近高低各不同”。歷史認識取決于研究者看問題的角度,“關中模式”強調“超經濟強制”因素,尤其是“權勢”的影響。筆者以為,“權勢”是中國歷史具有普遍意義的問題,有權力就有“權勢”,“以權致富”、“按權分配”僅僅反映了關中經濟社會的一個面向,并非關中經濟社會的全貌。
如果考慮“權勢”和財富(包括土地等)的關系,可分為“富貴”、“富豪”兩類,前者為權貴,后者為勢要。“富貴”、“富豪”之外,還有無官無爵、號稱“素封”的“富民”。“富在生意與田產”,對于無權勢的平民而言,經商、置產是追求和積累財富的重要途徑。一些普通平民,或是通過經商致富、購產增田,或是致力農業(yè)、積累田產。由上文所述也可知,清代關中的地權分配還是不均的,對此,受資料所限,還缺少一村、一縣乃至整個關中地權分配的精確統(tǒng)計和定量分析,但是,如果把文中相關土地占有的資料匯集在一起,似可作為清代關中地權分配的參考。史料顯示,清代關中各縣,有的人一生赤貧,身無寸土,或為人傭工,或佃人之田;有的人薄田數畝、十數畝,兼以傭工;有的人占地數十畝,家稱小康;有的人則是占地百畝以上,甚至七八百畝、八九百畝的土地的大地主,清代關中地權分配體現出無地、少地、十數畝、數十畝、百畝、數百畝這樣的級差性,并非都是占地十數畝、數十畝的自耕農。這應該是清代關中土地分配、經營、買賣的大致輪廓。
科舉未廢之前,科舉考試是向上流動的階梯。這條道路本身就是狹窄的,在“求貴”之路不通的情況下,經商置產、求田問舍、追求富裕,可能是關中經濟社會乃至傳統(tǒng)中國平民的生存狀態(tài)。就文中所舉史料而言,無論是小農、大土地所有者還是商人,都努力購買土地,積累財富,但這是以土地能夠安全穩(wěn)定地獲取收益為前提條件的,土地收益一方面和土地資源稟賦密切相關,又受到經濟社會的穩(wěn)定性影響,即自然環(huán)境、政治、軍事、經濟社會等宏觀背景的影響。如果土地很難獲取收益,土地經營由謀生而兼謀利則演變?yōu)橹\生,從而導致“以田為累”、“以田多為累”的態(tài)度及其利益選擇。
關中地處內陸,大陸性氣候特征鮮明。農業(yè)生產靠天吃飯,而清代陜西水利的真實運行狀況還值得深入研究,但從現有的一些資料來看,清代關中水利并非想象中的那樣好,名實不符。水利的優(yōu)劣與土地收益直接相聯,水利失修很可能也影響到人們對土地投資的態(tài)度。
明清以來,由于關中地處西北要沖,明代因臨近邊鎮(zhèn)而近水樓臺先得月,邊商興起,受邊鎮(zhèn)糧食需求影響,不少陜商以糧起家,一段時期內,土地是投資的重要對象。清代,隨著大一統(tǒng)局面的出現,內地與邊疆的經濟聯系加強,邊路貿易大興。受此影響,關中商品經濟得到發(fā)展,商業(yè)發(fā)達,農業(yè)、土地的地位相對降低,一些商人把資本轉向土地之外的領域,與此同時,我們也要看到,部分商人不僅在家鄉(xiāng)置買土地,而且在外地購買土地。
關中災害、戰(zhàn)亂頻仍,有時甚至是毀滅性的。在回民起義的打擊下,無論是回族還是漢族,富戶還是貧家均難以避免,既改變了土地分配的格局,也影響了對待土地的態(tài)度。
清代康熙、雍正年間,開始推行“攤丁入畝”。這一賦稅制度改革,根據“田多丁多,田少丁少”的原則,在一定程度上影響了人們對土地的投資的態(tài)度,人們“以田為累”,從而抑制了土地投資的興趣。隨著近代以來各項雜派的日益增多,“富者求貧,貧者求徙”,土地反而成為土地所有者、經營者的負擔。
簡而言之,土地的占有、買賣、經營是與土地收益密切相關的,清代關中的土地雖然受到生態(tài)、政治、地域社會等各因素的影響,但仍有一些恢復期、間歇期或者說平穩(wěn)期,人們尚能通過投資、經營土地取得收益,因此,仍然出現了一些占地八九百畝、出身平民的大地主,其經營方式則多采取租佃形式,當然這并不說明租佃關系的普遍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