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ttp://news.hexun.com/2013-11-07/159442681.html
土地制度改革六大認識誤區(qū)
華生
進行土地制度的改革,必須不做井底之蛙,跳出我們土地行政指標層層分解、嚴格控制的思維慣性,突破土地財政的惡性循環(huán),緊緊圍繞人口城市化這個主線,才能真正走出符合人口流動和市場規(guī)律的全新大格局。
用途和規(guī)劃管治高于所有制。農村與城市土地的根本區(qū)別不在所有制,而在用途與規(guī)劃。因此,在城鄉(xiāng)土地問題上僅拿所有制說事,是把形式和表面當成了問題的實質。
土地自由流轉不會使農民的經營規(guī)模擴大和經濟狀況改善,相反會因工商資本拿走大量土地進一步惡化他們的處境。資本下鄉(xiāng)搞大農場脫離了我國人口資源的客觀條件,只會加劇我國農村人口的流民化。
治理小產權房和所有違章建筑用“過去合法、今后不準”的辦法只會刺激更大規(guī)模違建。真正的治理之道是區(qū)分不同情況,處罰得當,使小產權房及一切違規(guī)建設者付出必要的代價,不能輕易獲利。這樣才能恢復守法不吃虧、違法不得益的法治精神,杜絕后來者的仿效之心。
我國城鎮(zhèn)化發(fā)展的主要問題是土地城市化與人口城市化脫節(jié),以致有兩億多農民工徘徊在城鄉(xiāng)之間,幾千萬留守兒童與父母分離,這是中國現代化轉型和人力資本升級的主要障礙。有意思的是,在新一輪制度改革的討論中,人的城市化往往被一筆帶過,而土地的非農使用即城市化使用卻吸足了眼球。土地制度改革中許多似是而非的觀念儼然成為正統(tǒng)和主流,下面就對當下流行的幾個主要的提法逐一剖析。
誤區(qū)之一:嚴格區(qū)分公益性與非公益性用地,縮小征地范圍。
這個思路聽起來完全正確,但這幾年在實踐中恰好是反其道而行之。當然,如果真去做也完全不可行,故而口號與政策實踐直接沖突,沒有任何積極意義,只是造成了思想混亂,原因在于這個口號本身就是脫離實際的空談。
首先,按這條思路去做,非公益性用地由市場談判,公益性征地由政府出錢。那么,這意味著政府現行土地收益全部喪失,相反還要另外籌巨資進行公益土地征收和基礎設施建設。這對于現在靠賣地還深陷債務泥潭的地方政府而言,顯然是天方夜譚。因此,真要實行這條思路,先要停止土地財政,解決現有債務,還要給地方政府提供公益征地和城市基礎建設的巨額資金來源。在所有這些條件都根本不具備也不可能具備的情況下,區(qū)分和停止非公益征地當然只能是句空話。
其次,如果真解決了地方政府的債務和資金來源問題,那么我們是否就真能嚴格區(qū)分公益性非公益性用地去改革征地制度呢?其實在城市化的快速發(fā)展轉型期,這也是不可能的。因為在一個城市的城區(qū)擴大時,其所占用的公益性用地如道路、橋梁、綠地、公共設施等用地一般就要占四分之一左右,市場價值最高的商住用地大約也只占四分之一,另有一半是行政事業(yè)和產業(yè)等用地。公益用地分散在整個城區(qū),與其他用地犬牙交錯。挑選公益用地單獨征收,根本無法操作。對被征地者來說,近在咫尺的鄰居或鄰村因為被規(guī)劃為商住用地就可通過市場談判要到高價,自己被規(guī)劃為產業(yè)或公益用地就只能拿低價,這是根本行不通的。對公益用地征收來說,出低價人家不干,全按市場最高的商住用地出高價,政府出不起,對公共財政和納稅人也不公平。故而這些年雖然提出了區(qū)分公益與非公益用地的口號,但政府頒布的政策卻是征收土地實行“同地同價”,即同一塊土地,不論其中各部分以后用于什么用途,都按一個價格征收補償。這里的價格確定雖然有主觀隨意性,但至少在形式上對被征地者一視同仁,可以操作。否則相鄰的土地,張三補高價,李四補低價,顯然太過荒唐,也完全行不通。這是在實踐中政府推行的“同地同價”,即不分公益非公益,都按一個價統(tǒng)一征收補償的原因。
實際上,國際經驗也驗證了這一點。在二戰(zhàn)后實現經濟起飛和快速城市化轉型的經濟體,如日本、韓國和我國臺灣地區(qū)都學習當年西歐特別是德國的經驗,把舊城改造、新城區(qū)擴展統(tǒng)統(tǒng)列為公益事業(yè),這樣一來,至少在城市化轉型階段,就幾乎沒有什么非公益用地了。
所以,我國原有的土地財政和征地模式當然要做重大改革,但沿著現在流行的所謂區(qū)分公益非公益的思路走,看似捷徑,其實是條死胡同。
誤區(qū)之二:集體土地應與國有土地同地同權同價。
土地性質不應按所有制區(qū)分,表面上看完全正確,也是這種觀點義正詞嚴、覺得自己立于不敗之地的自信所在。不過這個命題其實偷換了一個概念,就是我國恰好將城市土地規(guī)定為國有,農村土地規(guī)定為集體所有,因此真實的問題不是土地的所有制區(qū)分,而是農村土地與城市土地的區(qū)別。因為,即便是同一種所有制,如在我國臺灣城鄉(xiāng)土地都可私有,農地與市地(我國臺灣的叫法)的區(qū)別依然巨大。所以,我國臺灣有“農地如糞土、市地是黃金”的說法。中國大陸也是一樣,國有農場的土地在農村,同屬國有土地它能否與城市國有土地“同地同權同價”嗎?當然不能。相關法規(guī)明確規(guī)定,國有農場的土地只能與農村集體土地一樣對待?梢,用途和規(guī)劃管治是高于所有制的。農村與城市土地的根本區(qū)別不在所有制,而在用途與規(guī)劃。因此,在城鄉(xiāng)土地問題上僅拿所有制說事,是把形式和表面當成了問題的實質。
那么,城鄉(xiāng)的建設用地可否同地同權呢?問題是即便城市建設用地也是分為各種不同類型的,如商住、工業(yè)、道路等,各個類型之間并不同權。同種類型的地因規(guī)劃不同也不同權。因此,離開各種建設用地類型及每塊地不同的規(guī)劃要求,無論城鄉(xiāng)都不存在什么同地同權一說。
進一步說,現在農村的所謂經營性建設用地,是原鄉(xiāng)鎮(zhèn)企業(yè)用地轉化而來,充其量是個工業(yè)用地。我們知道,城市工業(yè)用地與其他建設用地就不同權。城市工業(yè)用地本身也是就項目論價,每塊地都不是一個價。也就是說,城市工業(yè)用地本身就不是同地同權同價,當然就更談不上與鄉(xiāng)鎮(zhèn)企業(yè)用地的同地同權同價了。
當然,很多人強調城鄉(xiāng)建設用地同地同權,主要是想說農村居民的宅基地應當與城市的商品房用地同權。但他們混淆的是,城市居民的商品房用地是花錢購買而來,只有幾十年土地使用權,房子面積是固定的,自己隨便搭建就是違建要被拆除。農民的宅基地是年滿18歲的村民就可無償分得,是永久使用權,在宅基地上蓋多大的房子自己也有很大的自主空間,土地性質、來源、付費、使用權年限、建筑規(guī)劃要求都不相同的土地顯然不是同地,當然不會同權。要使這兩種土地同地同權,在法律上和經濟上都要作出一系列重大修改。治大國如烹小鮮,在法律和財產關系上均未作任何改變時,就奢談這兩種土地同地同權,是要出大亂子的。
有人說,我們講的同權,是指同樣的抵押交易買賣的權利。城市居民可以賣房,農民為何不能賣宅基地?這是因為城市居民賣的是自己買來的商品房,而農民擁有的是按一戶一宅分配的福利地。城市居民的保障房出售也有限制,不能自由買賣。城市居民賣了房還享有城市的失業(yè)、養(yǎng)老、醫(yī)療等各種保障保險(放心保)。這些福利和保障都是不能變賣的。農民的全部保險和福利都在他平均分得的土地上,在他能移居城市落戶之前,當然不能隨便出售。農村宅基地流轉意味改變農村一戶一宅福利分地的大制度,需要整體規(guī)劃,立法先行,哪里可以兒戲?
誤區(qū)之三:集體土地應當允許直接入市,以后城市化發(fā)展不必先征收轉為國有土地,城市中可以既有國有土地,也有集體土地,權利平等地作為城市建設用地交易,形成統(tǒng)一市場。
我國法律現在講的集體土地,主要是指以行政村為單位的集體擁有的土地。這個集體是個地域概念,即出生和居住在這塊土地的全體農民構成了這個集體。一個人因出嫁等原因遷出,就不再是這個集體的成員。因此,這個村集體是以農村封閉固定的居住方式來界定的。但一個村莊一旦轉為城市市區(qū),固定人員的邊界就被打破。城市市區(qū)的最大特點是“鐵打的營盤,流水的兵”,對外開放,人來人往。顯然,再用固定居住在這個區(qū)域的人來定義集體是不行了,只能是以轉為城區(qū)前的老村民作為集體。因此,許多地方村改居后都是用股份公司的形式來持有這塊土地,原村民的土地權利變成股權。從法律上說,當土地成為股份公司的財產時,它已不是集體所有,而與其他一般的公司擁有的資產沒有區(qū)別,已經成為私產。公司若經營不善或被收購就變?yōu)閯e的公司或個人的私有土地。也就是說,農村村莊轉為城區(qū)社區(qū)后,原農村固定區(qū)域內封閉成員的集體土地所有制就自然會瓦解,城區(qū)中不可能存在以行政村為載體的集體所有制。
再深入一步,農村土地改革這些年來搞的“增人不增地、減人不減地”政策,就等于是把這個集體土地界定給了土地承包時的那批農民。由于新增人口即后來出生的人口都沒有土地權利,這樣等當年承包土地的那批人老了不在了,這個集體也就沒人和不存在了,可見這個原村集體及其所有成員的消失只是時間問題。因此,在城市化轉型后,土地可以國有、私人占用(如現在城市的住宅用地),也可以土地私有,但唯獨不可能存在的就是這個“集體所有”。希望將來中國城市里國有和集體土地所有制平等并存只是空想。從此也可以看出,如果以后城鄉(xiāng)住宅用地全部都是國有私用,可以做到同地同權;或者以后城鄉(xiāng)土地都是私有私用,也可以同地同權,但唯獨在土地集體所有時,城鄉(xiāng)住宅用地不可能同地同權。
誤區(qū)之四:農村土地自由流轉、抵押、交易買賣最符合農民利益。
這種觀點有一個最強有力的理由:農民可以賣糧賣菜,為何不可賣地?難道農民多一項權利反而不利于農民嗎?這種觀點強調不必擔心有農民會因賭博受騙或生計被逼賣地,農民很聰明,農民的利益自己最懂得如何保護。
這種貌似鏗鏘有力的論證,其實主要混淆了兩類不同的農民的概念。對于不在城郊的中國絕大多數農村而言,有兩類農民。一類是準備不當農民、賣房賣地的原農民,一類是準備繼續(xù)當農民的真農民。對前一類農民來說,他們確實不反對甚至歡迎土地的自由交易(只要村鎮(zhèn)不借著這個名目軟硬兼施地強迫他們流轉)。但是他們也很明白,無論怎么自由,他們的那點土地、房子遠離城市,在市場上賣不了幾個錢。對他們來說,最需要和最重要的是他們不當農民后能夠在就業(yè)城鎮(zhèn)安家落戶、家庭團聚、安居樂業(yè),而不致年齡一大,又被迫返鄉(xiāng)(這是今天的絕大多數情況),那樣他們既不能在城鎮(zhèn)安居,回鄉(xiāng)又失地失房,這是他們最可怕的噩夢。因此,他們中的大多數人如果不是被迫,并不愿意放棄土地得一點小錢,而更愿意留著土地做個退路和保險。只有當他們真正在城市安居,融入城市成為市民,他們自然會考慮家鄉(xiāng)土地處理。由此可見,對于土地流轉,農民并不著急。
對準備繼續(xù)務農的真正農民而言,他們歡迎離開的農民把土地流轉給自己,但土地不加限制面向任何人的自由流轉,并不符合他們的利益。因為在那種情況下,農民靠種地收益能付得起的那一點流轉費根本無法與實力雄厚、可以將土地非糧化乃至非農化運作的城市工商資本競爭,因而土地自由流轉不會使他們的經營規(guī)模擴大和經濟狀況改善,相反會因工商資本拿走大量土地進一步惡化他們的處境。這是為什么在城市化轉型期日本、韓國和我國臺灣地區(qū)都嚴禁資本下鄉(xiāng)購地的原因,也是美國最大的九個農業(yè)州立法限制農業(yè)土地資本化公司化經營的原因。因此,限制農地面向任何人的自由流轉交易權,恰恰是真正務農農民利益的要求。限制土地自由交易反而保護農民這句話并不荒唐,而是真真實實的道理。
實際上,縱觀全球,即使是人少地多的美國,家庭經營也是農業(yè)生產的主導形式。對于人多地少的我們來說,即便20年后城市化率達到70%以上,仍會有4億多農村人口,每家平均經營規(guī)模也只有二三十畝地,更接近于日、韓及我國臺灣地區(qū)的專業(yè)農戶規(guī)模。因此,資本下鄉(xiāng)搞大農場脫離了我國人口資源的客觀條件,只會加劇我國農村人口的流民化。
誤區(qū)之五:小產權房是農民要求自主城市化的抗爭,有其合理性,應在交納一定的土地出讓金后合法化。
這個命題中的農民也偷換了一個概念。能蓋小產權房的農民不是廣大農村的絕大多數農民,而是城中村和城郊的原住民。這些城中村和城郊的原住民其實主要已不務農,而是當起了地主房東,很多靠土地過上了寄生生活。在城市化轉型時代,重要的已經不再是占有多大的土地,而是占有哪里的土地。由于土地價值的升值和分化既不是由于土地天然的肥沃程度,也不是土地占有者的投入造成,而是由于人口聚集、公共財政集中投入和土地的用途和規(guī)劃管制造成的。因此,城市化過程中對城市及城郊土地增值的重新分配(即孫中山所說的漲價歸公),就和農業(yè)社會中平均地權的土地改革一樣,對于保證社會財富分配的公平公正,具有決定性意義。在用途和規(guī)劃管制下,規(guī)劃就是錢,原住民的土地無權自由流轉入市獲益,否則,既破壞了社會公正,也是對占人口絕大多數的外來進城農民利益的擠壓和傷害。
小產權房是城郊農民搭城市基礎設施便車的逐利行為,本來沒有任何必要美化。城鄉(xiāng)所有違章建設都是破壞用途和規(guī)劃管治,法治不彰的產物。這在任何法治國家都是不可想象的。治理小產權房和所有違章建筑用“過去合法、今后不準”的辦法只會刺激更大規(guī)模違建。真正的治理之道是區(qū)分不同情況,處罰得當,使小產權房及一切違規(guī)建設者付出必要的代價,不能輕易獲利。這樣才能恢復守法不吃虧、違法不得益的法治精神,杜絕后來者的仿效之心。
有人說,讓小產權房合法化可以解決外來農民工的住房問題。其實恰好相反。外來農民工現在還能在小產權房暫時棲身,正是因為其不合法,只能出租、不易出售。小產權房一旦合法化其房價就會立即向大商品房看齊,農民工就住不起了。珠三角的一些地方農地大部分被建成了出租房,原住民倒是成了地主,但外來打工者根本不可能真正安居,相反與原住民的對立和沖突不斷發(fā)展。這說明讓原住民成地主房東來實現中國的農民工市民化,完全是一廂情愿。
誤區(qū)之六:城鄉(xiāng)建設用地增減掛鉤解決了城市用地指標的不足和鄉(xiāng)村建設用地的閑置,是土地改革的重要途徑。
城鄉(xiāng)建設用地增減掛鉤是土地與土地掛鉤,還是只見土地不見人?掛鉤這些年來趕了大量的農民上樓,但我國農民工及其家屬不能進城落戶問題卻越來越嚴重。這反映了這種掛鉤沒有跳出土地城市化的窠臼,不能解決人的城市化的問題。相反,由于眼睛盯著農民的宅基地指標去掛鉤生財,把城市拆遷擴大到鄉(xiāng)村去了,搞得市場扭曲、雞犬不寧。
實際上,城鄉(xiāng)建設用地指標掛鉤的叫法就名不副實。因為它實際上并非建設用地掛鉤,而是行政力量安排的鄉(xiāng)村所有建設用地與城市房地產用地掛鉤,利用房地產用地的收益來推動掛鉤。這種自己人為造出來的行政分配指標在政府組織下的掛鉤,不是土地的真實市場價格,反而惡化了土地資源配置。
其實,在城市化過程中大部分農村人口進城就業(yè)安家,農民進城后需要的用地大大小于在鄉(xiāng)村的用地,因此本來根本不存在建設用地的緊張問題。是我們對行政分配的建設用地指標的人為控制,造成所謂建設用地指標緊缺和房價高企。與之相對照,日本、韓國和我國臺灣地區(qū)這幾個二戰(zhàn)后成功跨過中等收入陷阱的經濟體,根本沒有搞什么行政性土地控制和指標掛鉤,而是在大量外來人口進城的地區(qū),順應市場規(guī)律放開控制,大量供應土地,使進城就業(yè)的農民都能安居樂業(yè)市民化。在農民大量舉家離鄉(xiāng)后,用稅收等經濟手段引導進城農民向留在村里的農民流轉出售土地,政府財政資助開展大規(guī)模農田整理事業(yè),使農田標準化、規(guī)格化,包括沒有謀利動機地將空置的宅基地復墾。這樣既順利地實現了進城農民市民化,又使留在鄉(xiāng)村的農民經營規(guī)模不斷擴大,縮小了城鄉(xiāng)差距,走出了城市化和農村現代化良性循環(huán)的道路。
由此可見,進行土地制度的改革,必須不做井底之蛙,跳出我們土地行政指標層層分解、嚴格控制的思維慣性,突破土地財政的惡性循環(huán),緊緊圍繞人口城市化這條主線,才能真正走出符合人口流動和市場規(guī)律的全新大格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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